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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嗯 I版友分析得太好了 以下提出一些個人淺見 :   我不是厲害的人,但是我對你從本務論(或義務論,deontology)切入的 : 分析有些不同的看法。 :   本務論的看法不一定是這麼直接而簡單的,談一個人的義務或本務,事實 : 上就是在談一個人的責任和權利,而談一個人的責任又不可能不談一個人的自 : 由意志。是的,一個不自由的行為事實上是沒有責任可言的。 不知道跟你講的是否有相關 但不自由的行為不見得沒有責任 有個有名的例子是Harry Frankfurt提出來的 假設黑博士在小明的腦袋裡裝了一個機器可以控制小明的所有行為 在小明沒有意願殺大胖時 黑博士會啟動機器 讓小明去謀殺大胖 但在小明有意願殺大胖時 黑博士不會啟動機器 小明的行為是沒有自由的 不管他有沒有意願 他都會去殺了大胖 但很顯然滴 當小明有意願殺了大胖時 雖然他別無選擇(或說他沒有選擇不這麼做的自由) 但直覺上我們似乎會認為 小明須要為了殺大胖而負責. 我不是說這個例子一定是一個反例 但至少值得考慮 :   因此在今天這個例子,或許表面上看起來,甲可以自由地選擇要不要執行 : 殺死乙的這個動作,因此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起道德責任,但是如果再考慮 : 得更細緻一點,不難發現事實上甲是沒有選擇讓乙死或不死的自由的。無論甲 : 選擇執行或不執行殺死乙的動作,乙都非死不可。此處的非死不可當然指的不 : 是每個人終需一死,而是指在這次的綁架事件中,甲不可能決定乙的生死。因 : 此,無論甲選擇執行或不執行殺人的動作,甲都無須為「乙的死亡」負起道德 : 責任,因此這個道德責任必須由迫使乙「非死不可」的匪徒來擔負。 雖然甲沒有選擇讓乙死或不死的自由 但即便在被脅迫的情況下 他還是可以決定是不是要親手殺了乙 我想我們在這裡還是會有很強的直覺會認為 如果他決定他要親手殺了乙 那他至少必須為乙的死負片面的責任(當然脅迫他的歹徒要 負另外部份的責任) 因為即便他遭到脅迫 他並不是不能選擇不殺乙, 且嚴格來說 他似乎沒有遭受到任何脅迫 歹徒無論如何 都會放他走..之所以會感到他遭受到脅迫 似乎是因為他不由自主地被置於在一個 道德兩難的情境中..但有太多的時候 我們都會面臨到道德兩難(沙特學生忠孝難兩全的 例子) 這不代表我們在面臨道德兩難時就是必然受到脅迫 而我們似乎也會有很強的直覺 會認為當他選擇不殺乙時 他不需要為乙的死負任何道德責任. :   因此,即便是從本務論來分析也不會得出,甲應該不殺乙的結論,而既然 : 無論甲選擇殺乙或不殺乙,都不用為乙的死負起道德責任。此時的選擇就不會 : 是關注在乙身上,而只能轉移到剩下的五個人的生死。當然這並不是說如果甲 : 選擇不殺乙而導致剩下的五人死亡就必須由甲來負起責任,即使如此,責任仍 : 應由導致這個兩難局面的匪徒負責,因此本務論在此不一定能起效用,但若此 : 時以效益主義的角度來考量,不難得到甲應該殺死乙來救其餘五人的結論。 :   但不能忽略的是,道德考量永遠不是可以這麼簡單一概而論的,任何道德 : 考量都必須以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做決定。即使我們可以暫時決定效益主義會認 : 為甲應該要殺死乙來救活其餘五人,但是如果我們擁有甲的心理健康況狀的詳 : 細資訊,或許我們也會為了甲殺死乙之後所必須承擔的心理壓力和陰影,而考 : 慮甲或許不應該殺乙,即使他可以救活其餘五人的結論。 ※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嗯 I版友分析得太好了 以下提出一些個人淺見 :   我不是厲害的人,但是我對你從本務論(或義務論,deontology)切入的 : 分析有些不同的看法。 :   本務論的看法不一定是這麼直接而簡單的,談一個人的義務或本務,事實 : 上就是在談一個人的責任和權利,而談一個人的責任又不可能不談一個人的自 : 由意志。是的,一個不自由的行為事實上是沒有責任可言的。 不知道跟你講的是否有相關 但不自由的行為不見得沒有責任 有個有名的例子是Harry Frankfurt提出來的 假設黑博士在小明的腦袋裡裝了一個機器可以控制小明的所有行為 在小明沒有意願殺大胖時 黑博士會啟動機器 讓小明去謀殺大胖 但在小明有意願殺大胖時 黑博士不會啟動機器 小明的行為是沒有自由的 不管他有沒有意願 他都會去殺了大胖 但很顯然滴 當小明有意願殺了大胖時 雖然他別無選擇(或說他沒有選擇不這麼做的自由) 但直覺上我們似乎會認為 小明須要為了殺大胖而負責. 我不是說這個例子一定是一個反例 但至少值得考慮 :   因此在今天這個例子,或許表面上看起來,甲可以自由地選擇要不要執行 : 殺死乙的這個動作,因此他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起道德責任,但是如果再考慮 : 得更細緻一點,不難發現事實上甲是沒有選擇讓乙死或不死的自由的。無論甲 : 選擇執行或不執行殺死乙的動作,乙都非死不可。此處的非死不可當然指的不 : 是每個人終需一死,而是指在這次的綁架事件中,甲不可能決定乙的生死。因 : 此,無論甲選擇執行或不執行殺人的動作,甲都無須為「乙的死亡」負起道德 : 責任,因此這個道德責任必須由迫使乙「非死不可」的匪徒來擔負。 雖然甲沒有選擇讓乙死或不死的自由 但即便在被脅迫的情況下 他還是可以決定是不是要親手殺了乙 我想我們在這裡還是會有很強的直覺會認為 如果他決定他要親手殺了乙 那他至少必須為乙的死負片面的責任(當然脅迫他的歹徒要 負另外部份的責任) 因為即便他遭到脅迫 他並不是不能選擇不殺乙, 且嚴格來說 他似乎沒有遭受到任何脅迫 歹徒無論如何 都會放他走..之所以會感到他遭受到脅迫 似乎是因為他不由自主地被置於在一個 道德兩難的情境中..但有太多的時候 我們都會不由自主地面臨到道德兩難 (沙特學生忠孝難兩全的例子) 這不代表我們在面臨道德兩難時就是必然受到脅迫 另 我們似乎也會有很強的直覺 會認為當他選擇不殺乙時 他不需要為乙的死負任何道德責任 相信這點是沒有人會反對的 現在問題的問鍵似乎在於當他殺了乙時到底要不要負 責任 對於這個問題的解答 或許我們透過考慮以下的例子來進一步了解 1.假定歹徒用槍抵著甲的頭說 "如果你不殺了乙 我就殺了你" 這時我們似乎比較有理 由說甲受到了脅迫 如果他果真殺了乙 似乎還有點理由在道德上證成他的行為(雖然 這個理由也不見得很充份 畢竟他還是可以選擇自己死 而不殺乙) 2. 在原先的例子中 歹徒是說"不管你殺不殺乙 我都會放你走" ..比較上一個例子 如果甲真的殺了乙的話 他的理由似乎不如上一個例子中那麼充分 畢竟在上一個例子中 我們比較清楚感覺 甲是受到脅迫的 但在原先的例子中 我們的感覺似乎沒有那麼清楚 而對原先的例子 比較恰當的描述似乎是甲不由自主地陷入了一個道德兩難(殺乙或讓歹徒殺了乙與其它 五人) 而他可以在這兩難當中自由地做選擇一者來做 他要如何做選擇呢? 當一個人不由自主地陷入了一個道德兩難時 不見得代表他不需要他對他的所作所為負道德責任 主張有道德兩難的哲學家通常認為人生的際遇往往不是我們自己可以掌控的 有時候我們的確會不由自主地陷入一種悲劇性的情境(tragic situation)當中 無論我們做什麼 都會違反道德的要求;而否認有這種可能性的人 似乎過於低估 我們有可能遭遇的道德情境的複雜性 again 我說的不一定對 以上的說法很簡略 還有不同的看待方式 歡迎批評指教 :   因此,即便是從本務論來分析也不會得出,甲應該不殺乙的結論,而既然 : 無論甲選擇殺乙或不殺乙,都不用為乙的死負起道德責任。此時的選擇就不會 : 是關注在乙身上,而只能轉移到剩下的五個人的生死。當然這並不是說如果甲 : 選擇不殺乙而導致剩下的五人死亡就必須由甲來負起責任,即使如此,責任仍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 對於康德而言 我們不僅僅有不殺人的消極義務 還有緊急救援的 積極義務...甲是有機會救助那五個人免於一死的 (他雖然不由自主地陷入兩難之中 但他可以自由地在兩難之中做一選擇) 照此來看的話 似乎甲還是要為未履行 緊急救援的義務負責任的; 當然在此 你可以辯駁:緊急救援的義務在此僅是初確義務(pro tanto duty) 其重 要性為另一不可殺人的初確義務所凌越 因此甲不用為未履行緊急救援而負責 這種說法 我不確定對不對; 因為必需要說明 為何在此情況下 遵守不可殺人的初確義 務要比遵守緊急救援的義務來得重要 但我先假定你可以提出良好的說明 即便如此 以上辯駁中的說法 也暗示了 甲似乎不是對那五個人的生死完全沒有責任 至少有跟隨初確義務而來的初確責任 即便最後是歹徒殺了那五個人要負最大的責任 但你在可以選擇救五個人時而未救 (即便全盤考量後的義務是不可殺乙) 似乎還是有些許的責任要承擔(換句話說 一些 哲學家認為 即便初確義務被凌越之後 仍然會有一些附隨於違反它的殘留責任residual duty要承擔) : 應由導致這個兩難局面的匪徒負責,因此本務論在此不一定能起效用,但若此 : 時以效益主義的角度來考量,不難得到甲應該殺死乙來救其餘五人的結論。 :   但不能忽略的是,道德考量永遠不是可以這麼簡單一概而論的,任何道德 : 考量都必須以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做決定。即使我們可以暫時決定效益主義會認 : 為甲應該要殺死乙來救活其餘五人,但是如果我們擁有甲的心理健康況狀的詳 : 細資訊,或許我們也會為了甲殺死乙之後所必須承擔的心理壓力和陰影,而考 : 慮甲或許不應該殺乙,即使他可以救活其餘五人的結論。 嗯 所以即便我們同意效益主義是正確的規範理論 但要將效益主義應用到實際案例時 卻是很難 到底算計效益時 要不要考量到間接效益 與長期效益 而是只考慮到直接效益與短期效益..(就你的例子來說 如果只考量到 直接效益 殺乙救五是促進效益最大化的行為 但如果把間接效益也考量進來 似乎 就不一定是如此) 如果對於要考量的效益 沒有一個清楚的定義的話 效益主義很難在實際案例中發揮指導行為的功用..而給了清楚的定義的話 卻又很容易 遭到反例的攻擊...我竊以為這是效益主義的一個兩難 呵 扯遠了 anyway..一些淺見 希望可以再拋磚引玉囉..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50.203.2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