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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這麼說好了,Frankfurt當初寫這篇文章的目的是要找到一個可以做為 : PAP的反例,因此他想說的是「一個雖不自由但卻必須負責」的個案, : 然後再以此做為決定論與自由意志的融貫論的基礎。 : 因此,既然認清了他的最終目的,也就是替決定論和自由意志的融貫 : 論找尋基礎,我就不會再說他的例子是一個「不自由但必須負責」的 : 個案,而會說是一個「被決定但仍是『自由』」的個案。 嗯 大致上我都同意你的分析 我接下來所說的不見得是對你的論點的質疑 而有可能是Frankfurt的問題 我在想..frankfurt的例子充其量只能夠說 要一個人為他的行為負道德責任 不需要預設他在做此行為時可以自由選擇(也就是可以選擇反面的行為) 如果這種講法說的通 當然是倫理學上一個重大的突破 因為長久以來 我們都認為 道德責任必需先預設人有選擇的自由 但這似乎不能馬上跳到決定論與自由意志是融貫的結論 他的例子似乎不是要說明也不足以說明 "小明的行為是被決定 但仍是自由的" 正確的結論似乎是 即便人沒有選擇的自由時 在某些情況下還是要負道德責任 要說一個行為是被決定 但仍是自由的 大概不需要大費周章動用到frankfurt的例子 而是在概念上澄清當我們說 "一個行為被決定"是啥意思 以及"一個行為是自由的" 是啥意思 我想融貫論者大概可以說 任何行為當然都有原因 這個行為也不例外 但這不代表 我們在從事此行為時是不自由的 因為當我們說一個行為是行為主體自由決定的時候 我們並不是說這個行為沒有任何原因 而只是在講行為主體在從事這個行為時 沒有受到任何不當的外力的脅迫(或許這是你說的autonomy?) 但即便如此 現在關鍵在於說 甲到底算不算受到外力的脅迫..在這點上 我和你的看法 似乎有點差異 你很肯定的認為 甲是受到外力的脅迫的 因此沒有選擇的自由(照你的講法是autonomy 而非freedom to act otherwise) 因此不用負責任 但我對於假是否算受到外力脅迫卻有點保留 因為不管甲殺不殺乙 歹徒都會放甲走 這跟歹徒用槍抵著甲的頭說"你不殺乙 我就把你殺了"的情況是很不一樣滴 在此情況中 甲的autonomy比較清楚地受到了損害 甲可以自由地選擇要殺乙救五 還是要讓歹徒殺了包含乙的六個人 當選擇後者時 很明顯地甲不用為乙的死負責(相信你也會同意這一點) 但選擇前者時 甲似乎還是要為殺乙負那麼一點責任 即便他的動機是良善的 是為了 救五個人才殺乙 但這並不代表他別無選擇 (而我之所以說一點責任而非很大的責任 是因為 相較於甲出於討厭乙才殺了乙時 而言的 如果甲是出於討厭乙而殺了乙時 那他當然要為乙的死負很大的責任) 這一點(甲是因為討厭乙 而想親手殺了他)正可以說明 P: "從乙無論如何都免不了一死" 推論出 Q: "甲就算殺了乙也不用負道德責任 而道德責任在歹徒身上" 這個從P到Q的推論過程是有問題的...因為就算乙無論如何都免不了一死 如果甲是因為 痛恨乙而非常高興親手殺了他 那甲很顯然地要為乙的死負起很大的道德責任 以下你提出了很多很有趣的論點 容我有空再來回應... ---- 關於frankfurt的例子是否可以顯示(或用來顯示)決定論與自由意志融貫相容的問題 我的答案傾向於否定的 你的(或frankfurt)答案傾向於肯定 我想我的想法可以用以下的方式 再更清楚地說明 P1: if determinism is true, then there is no free will (or choice) P2: if there is no free will (or choice), then there is no moral responsibility. C: if determinism is true, there is no moral responsibility 以上是有效論證, frankfurt挑戰的論點是P2 但是決定論與自由意志相容論要成立 必須要證明P1為假 但證明P2為假 與證明P1為假 似乎是不相干的兩件事..(嗯 不知道I板友覺得如何, 或許我在這裡還沒考慮的很周延..只是直覺上覺得不太相干 呵呵.. 或許有相干也說不一定 我再想想 anyway, 希望可以拋磚引玉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50.203.2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