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ealove:I兄真是一個思慮縝密 令人又敬佩又害怕的哲學家 呵 推囉~ 06/21 20:04
※ 編輯: IsaacStein 來自: 218.160.181.13 (06/21 20:20)
嗯,因為思路和我排版的問題,所以我發現我這次回的文章必須用奇怪的順序來
閱讀。我希望板眾們可以先按到最底下,先讀全文的最後一段,然後再回過頭來
從第一段開始讀。
麻煩各位了! 囧rz
※ 引述《realove (realove)》之銘言:
: 嗯 大致上我都同意你的分析 我接下來所說的不見得是對你的論點的質疑
: 而有可能是Frankfurt的問題
: 我在想..frankfurt的例子充其量只能夠說 要一個人為他的行為負道德責任
: 不需要預設他在做此行為時可以自由選擇(也就是可以選擇反面的行為)
: 如果這種講法說的通 當然是倫理學上一個重大的突破 因為長久以來 我們都認為
: 道德責任必需先預設人有選擇的自由
: 但這似乎不能馬上跳到決定論與自由意志是融貫的結論
: 他的例子似乎不是要說明也不足以說明 "小明的行為是被決定 但仍是自由的"
: 正確的結論似乎是 即便人沒有選擇的自由時 在某些情況下還是要負道德責任
: 要說一個行為是被決定 但仍是自由的 大概不需要大費周章動用到frankfurt的例子
: 而是在概念上澄清當我們說 "一個行為被決定"是啥意思 以及"一個行為是自由的"
: 是啥意思
: 我想融貫論者大概可以說 任何行為當然都有原因 這個行為也不例外 但這不代表
: 我們在從事此行為時是不自由的 因為當我們說一個行為是行為主體自由決定的時候
: 我們並不是說這個行為沒有任何原因 而只是在講行為主體在從事這個行為時
: 沒有受到任何不當的外力的脅迫(或許這是你說的autonomy?)
我想在這邊你應該是有所誤會了。首先「一個行為是被決定的,但仍是自由的」,
並不是「不需要大費周章動用Frankfurt (此處)的例子」,因為他在此處舉的例
子事實上是如你所說的「不足以」證明一個被決定的行為仍是自由的。
決定論之所以認為沒有自由意志,並不是因為所有行為都是被「原因」決定的,而
是因為所有行為都是被原因「決定」的。因此,不當的外力即使存在,也不會使得
一個人的行為不自由(黑博士畢竟就是一個不當的外力)。因此,我說的自主,並
不意謂著不存在任何不當的外力,而是指,無論現實情況如何,一個人是否在二階
意願上(Frankfurt的用語:second-order volition)想要做這件事。
: 但即便如此 現在關鍵在於說 甲到底算不算受到外力的脅迫..在這點上 我和你的看法
: 似乎有點差異
: 你很肯定的認為 甲是受到外力的脅迫的 因此沒有選擇的自由(照你的講法是autonomy
: 而非freedom to act otherwise) 因此不用負責任
: 但我對於甲是否算受到外力脅迫卻有點保留 因為不管甲殺不殺乙 歹徒都會放甲走
: 這跟歹徒用槍抵著甲的頭說"你不殺乙 我就把你殺了"的情況是很不一樣滴 在此情況中
: 甲的autonomy比較清楚地受到了損害
這裡其實還是一個誤會,對於甲算不算受到外力脅迫,我們之間的看法是相同的,
我並不認為甲受到了任何脅迫,我從頭到尾都說得很清楚,對於是否「執行殺死乙
的動作」這件事來說,甲確實是自由的,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甲的不自由,是相
對於「決定乙的生死」這件事。
: 甲可以自由地選擇要殺乙救五 還是要讓歹徒殺了包含乙的六個人
: 當選擇後者時 很明顯地甲不用為乙的死負責(相信你也會同意這一點)
: 但選擇前者時 甲似乎還是要為殺乙負那麼一點責任 即便他的動機是良善的 是為了
: 救五個人才殺乙 但這並不代表他別無選擇 (而我之所以說一點責任而非很大的責任
: 是因為 相較於甲出於討厭乙才殺了乙時 而言的 如果甲是出於討厭乙而殺了乙時
: 那他當然要為乙的死負很大的責任)
: 這一點(甲是因為討厭乙 而想親手殺了他)正可以說明
: P: "從乙無論如何都免不了一死"
: 推論出 Q: "甲就算殺了乙也不用負道德責任 而道德責任在歹徒身上"
: 這個從P到Q的推論過程是有問題的...因為就算乙無論如何都免不了一死 如果甲是因為
: 痛恨乙而非常高興親手殺了他 那甲很顯然地要為乙的死負起很大的道德責任
我同意你的舉例確實可做為我先前分析中的一個反例。我沒有考慮到這一點上,
我沒有考慮甲殺死乙的動機可能的其它因素。這是因為原本的題目並沒有要求我
們對甲的動機進行懷疑。不過這不是藉口。
然而,即使如此,我仍想對你所提出的反例再進行更詳細的分析來試圖解消這個
困難。
首先,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當然會討厭著各式各樣的人,事實上,在某些因緣際會
的安排下,我們都很可能會「藉機」實現殺了這些人的願望。所以,「甲因為討
厭乙而想親手殺了他」可以做為我們思考甲的道德責任的重要環節,卻不能做為
甲必須因此而負起殺死乙的責任的充份條件。我想舉個例子應該可以比較清楚地
解釋我的理由。
在「甲討厭乙,並因此想親手殺了乙」的前提下,我們必須考慮,如果不提供像
今天這樣的情況,也就是,殺了乙就能夠救活其餘五人,反之則必須犧牲其餘六
人的情況下,甲是否會因為「討厭並想親手殺了乙」的一階慾望或二階慾望,而
真的執行殺死乙的行動?
在Frankfurt 的想法裡,二階慾望與二階意願的差異在於,後者是令二階慾望所
關於的一階慾望有效的結果。在這邊的例子裡,可以這樣說,甲有「殺死乙」的
一階慾望,並且甲有「想要擁有殺死乙的一階慾望」的二階慾望,但若甲並沒有
使這個二階慾望成為有效的慾望,也就是,甲並沒有因為這個二階慾望,而去策
畫實踐這個二階慾望所關於的一階慾望,那就不會有任何二階意願出現,因此,
甲可以擁有殺死乙的二階慾望,但只要這個二階慾望並不構成殺死乙的二階意願
的充份條件,那麼甲是否應該為了殺死乙而負起責任便有待商榷。
看到這裡或許會因為繞口令般的一階、二階、慾望、意願等術語而頭昏腦脹(我
自己就寫得有點昏了),用白話文來說的話,其實意思就是,甲可以因為各種理
由而討厭乙,甚至這些理由強到可以充份地使甲「想要」親手殺死乙。但無論如
何甲有自己所處的社會的規範必須遵守,或者甲有自己反省過的道德原則必須遵
守,因此甲即使確實擁有「殺死乙」的慾望,而且是有理由的慾望,是自己反省
過仍不想放棄的慾望,甲仍然不會根據「我討厭乙,以及我討厭乙的理由」來說
服自己實踐殺死乙的慾望。
而今天,匪徒給了甲充份的「理由」,這個理由是「殺死乙便能令其餘五人免於
一死」。因此我們提供甲殺死乙的理由在這裡就至少有兩個,其一,「甲討厭乙
到了想親手殺死他的程度」;其二,「甲若殺了乙便能救得五條人命」。(當然
如果要再繼續分析的話,仍可以討論這五條人命值不值得救等等,但是否有這必
要,端看此處討論的目的為何)那麼,在暫時排除其它可能的變數干擾的情況底
下,我的想法是,正如Frankfurt 在1971年的文章中所談的,如果這兩個理由與
甲殺死乙的行動具有overdetermination 的關係的話,也就是,無論兩個條件中
的任一條件成立,就能充份地使甲實踐殺死乙的行動,那麼甲確實必須為了殺死
乙的行為負起責任。但如果情況並不是overdetermination ,就必須再細分為兩
種可能的情況:其一、如果是第二個理由並不足令甲決定殺死乙,而是第一個理
由充份地決定甲殺死乙的選擇的話,那麼甲當然必須負起責任;但是其二,如果
第一個理由並不足以令甲決定殺死乙,而是第二個理由充份地決定甲殺死乙的選
擇的話,那麼甲就無須為乙的死負起責任。因為在這第二種情況底下,「殺乙」
並不是甲的目的,而只是做為拯救其餘五人性命的「手段」。
因此,即使甲討厭乙到了想要親手殺死乙的程度,只要甲並未使「殺死乙」成為
其二階意願,那麼甲就無須負起責任。而在上述的非overdetermination 中的第
二種情況下,甲的二階意願並不是「殺死乙」,而是「拯救其餘五人的性命」,
而「殺死乙」只是「拯救其餘五人」在因果甚至是邏輯上的必要條件(只要原問
題中對匪徒的決定的設定是,「不可能」有協商的餘地)。
其實相同的策略在面對火車司機應該要維持原定軌道而撞死五個在鐵軌上遊戲的
小孩,還是改變軌道而撞死一個因為知道該鐵軌沒有班車才在那裡遊戲的一個小
孩的道德兩難中也可以套用,只是在這個道德兩難中,那一個小孩的無辜或許更
為強烈,因此所要考慮的因素也就與此處的會有不同。我想就暫時不需要納入討
論了,要討論可以另闢標題。 :p
: 以下你提出了很多很有趣的論點 容我有空再來回應...
: ----
: 關於frankfurt的例子是否可以顯示(或用來顯示)決定論與自由意志融貫相容的問題
: 我的答案傾向於否定的 你的(或frankfurt)答案傾向於肯定
: 我想我的想法可以用以下的方式 再更清楚地說明
: P1: if determinism is true, then there is no free will (or choice)
: P2: if there is no free will (or choice), then there is no moral res-
: ponsibility.
: C: if determinism is true, there is no moral responsibility
: 以上是有效論證, frankfurt挑戰的論點是P2
: 但是決定論與自由意志相容論要成立 必須要證明P1為假
: 但證明P2為假 與證明P1為假 似乎是不相干的兩件事..(嗯 不知道I板友覺得如何,
: 或許我在這裡還沒考慮的很周延..只是直覺上覺得不太相干 呵呵..
: 或許有相干也說不一定 我再想想 anyway,
: 希望可以拋磚引玉囉)
Frankfurt的融貫論是在"Freedom of Will and Concept of Person"(1971)一文中
才被陳述的,而"Alternate Possibilities and Responsibility"(1969)則是,如
我前文所說的,為了他的融貫論想法提供一個基礎。
因此,我們確實可以說,Frankfurt 在1969年的文章裡是反駁了上述論證的P2,並
且透過反駁P2也確實無法立即得出P1也是假的,畢竟他並沒有打算在1969年的文章
裡說明這件事。
因此,從他1969到1971兩篇文章之間的關係我想不難看出,他首先在69年指出決定
論的真並不使道德責任消失;而在兩年後,更為文強調自由意志與決定論並不必然
衝突。"My conception of the freedom of the will appears to be neutral
with regard the problem of determinism... it might be causally determined
that a person enjoys a free will." (Frankfurt, Journey of Philosophy,
Vol. 68, Issue 1, Jan. 14, 1971, p. 20) 在後來的這篇文章裡,他所談的自由
意志不在指涉選擇上的自由與否(也就是可以要或不要),而是指涉意願上的自主
與否,"I am inclined to understand his situation as involving the over-
determination of his first-order desire to take the drug. This desire is
... effective ... because he is physiologically addicted, ... (and) also
because he wants it to be." (Ibid. pp. 19-20) 也就是說,即使一個人無法控
制自己是否實現某個慾望,在過去會被視為不自由的;但若此慾望之所以被實現不
只是因為它是個被因果地決定了的選擇(例如因為藥物成癮),也因為這個人事實
上並不想要抗拒這個慾望,甚至「想要」(二階上的)實現這個願望,那麼這個人
就是自由的。
我不敢說Frankfurt 的論點沒有任何問題,但至少,他不只是要說沒有自由意志人
還是擁有道德責任,他更是要說,即使決定論是真的,人依舊是自由的。也就是,
他想改變的不(只)是自由與道德責任之間的關係,更是我們一直以來對「自由」
這個概念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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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遜提起屠龍刀,恨恨的道:
「還是讓你到龍宮中去,屠你媽的龍去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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