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不,我在這裡並不是利用甲所面對的「道德兩難」來替甲開脫殺死乙
: 的責任。我在做的是,釐清應該被負責的「現象」,以及應該由誰來
: 負起某個現象發生的「責任」。
: 甲確實是在完全自由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是否執行殺死乙的動作,但是
: 對甲而言,甲雖然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執行「殺」的動作,但甲不能
: 決定的是乙的生死,乙的生死是由例子中的匪徒所決定的。
: 但根據本務論的一般想法,生命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既然是權利,
: 當然就是一種可以由自我完全掌握,並且在未經自己允許的前提之下
: 便是無條件地不可侵犯的東西。
兩點評論
1.在甲決定不殺乙之後 乙的生死的確是由歹徒決定的 但甲決定殺死乙時 乙的生死
是由甲決定的 而非歹徒
(是甲決定要殺死乙,甲也可以決定不這麼做) 所以甲還是要負責任
但或許你會質疑: 乙終究免不了一死 甲在此綁架行動中無論如何救不了乙
如果要求甲救乙是違反了ought implies can的倫理學原則
但甲無論如何救不了乙 不代表甲可以主動殺了乙 再者 也不代表甲殺了乙以後可以
不用負道德責任..反例我在上一篇回文中已經舉過 我們可以想像甲本來就很痛恨乙
而想殺了乙 即便歹徒沒要求他殺乙 他也會把乙殺掉 歹徒的命令對甲實際上毫無
影響; 而如果事實上 甲真的出於怨恨而殺了乙時 甲當然要為乙的死亡負道德責任 即
便在此例子中乙終究免不了一死
另外 匪徒在此當然也要負一點責任 不過匪徒的責任是來自於教唆殺人
而非為乙的死亡負責
(在此 我們甚至可以爭辯歹徒是否真要為教唆殺人負責任
還是只要負教唆殺人"未遂"的責任 甲殺死了乙是事實 但在此甲不是因為歹徒的唆使
才殺了了乙 而是因為自己心中對乙的不滿)
: 因此,除非獲得乙的首肯,否則除了乙之外,沒有任何人可以決定乙
: 的生死(甚至在某些強調生命權的道德理論中,連乙本人都無權決定
: 自己的生死,也就是絕對反對自殺的立場)。
: 而在原本的例子裡,無論結果是甲選擇殺死乙而救了其餘五人;或者
: 是甲選擇不殺乙也不救其餘五人,「乙會死」都已經是被匪徒所決定
: 了的事實,既然乙的生死,是由匪徒在未經乙的允許下擅自決定的,
: 而甲並沒有決定乙的生死的能力(ought implies can),甲自然也
: 就無須為乙的生死負起責任,而真正該為乙的生死負起責任的,當然
: 最後就得歸咎到匪徒的身上。
: 因此,我並不是因為甲沒有選擇而認為甲無須負責,而是甲沒有能力
: 決定乙的生死,因此甲無須負責。
甲是有能力決定要不要殺死乙的 (當他決定不殺乙時 乙就是生 當他決定殺乙時
乙就是死; 乙的生死在甲做決定時 是操縱在甲的手上, 甲要為乙的生死負責
特別是當甲決定殺乙時 甲更要為乙的死亡負責)
是等甲做完了決定 且甲決定不殺乙之後,
乙的生死才不操縱在甲的手上
而決定權轉移到了歹徒手上(換句話說 此時甲才沒有能力決定乙的生死)
如果歹徒決定殺了乙
這時甲當然不用負責 要為乙的死負責的人這實是歹徒
但這不代表之前甲如果做了決定殺乙 甲不用負責
當然甲的動機如果是為了救那五個人而殺乙的話 他負的責任會比出於怨恨殺乙
所引起的責任來得小一點, 但這似乎不代表甲對乙的死一點責任都沒有 畢竟 他可以
選擇不殺乙.
至於歹徒的責任要怎麼釐清 我還要再想想 有空再來回潑吧 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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