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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aacStein (三人行,必穿我鞋)》之銘言: : 不,我在這裡並不是利用甲所面對的「道德兩難」來替甲開脫殺死乙 : 的責任。我在做的是,釐清應該被負責的「現象」,以及應該由誰來 : 負起某個現象發生的「責任」。 : 甲確實是在完全自由的情況下可以選擇是否執行殺死乙的動作,但是 : 對甲而言,甲雖然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執行「殺」的動作,但甲不能 : 決定的是乙的生死,乙的生死是由例子中的匪徒所決定的。 : 但根據本務論的一般想法,生命是每個人的基本權利,既然是權利, : 當然就是一種可以由自我完全掌握,並且在未經自己允許的前提之下 : 便是無條件地不可侵犯的東西。 兩點評論 1.在甲決定不殺乙之後 乙的生死的確是由歹徒決定的 但甲決定殺死乙時 乙的生死 是由甲決定的 而非歹徒 (是甲決定要殺死乙,甲也可以決定不這麼做) 所以甲還是要負責任 但或許你會質疑: 乙終究免不了一死 甲在此綁架行動中無論如何救不了乙 如果要求甲救乙是違反了ought implies can的倫理學原則 但甲無論如何救不了乙 不代表甲可以主動殺了乙 再者 也不代表甲殺了乙以後可以 不用負道德責任..反例我在上一篇回文中已經舉過 我們可以想像甲本來就很痛恨乙 而想殺了乙 即便歹徒沒要求他殺乙 他也會把乙殺掉 歹徒的命令對甲實際上毫無 影響; 而如果事實上 甲真的出於怨恨而殺了乙時 甲當然要為乙的死亡負道德責任 即 便在此例子中乙終究免不了一死 另外 匪徒在此當然也要負一點責任 不過匪徒的責任是來自於教唆殺人 而非為乙的死亡負責 (在此 我們甚至可以爭辯歹徒是否真要為教唆殺人負責任 還是只要負教唆殺人"未遂"的責任 甲殺死了乙是事實 但在此甲不是因為歹徒的唆使 才殺了了乙 而是因為自己心中對乙的不滿) : 因此,除非獲得乙的首肯,否則除了乙之外,沒有任何人可以決定乙 : 的生死(甚至在某些強調生命權的道德理論中,連乙本人都無權決定 : 自己的生死,也就是絕對反對自殺的立場)。 : 而在原本的例子裡,無論結果是甲選擇殺死乙而救了其餘五人;或者 : 是甲選擇不殺乙也不救其餘五人,「乙會死」都已經是被匪徒所決定 : 了的事實,既然乙的生死,是由匪徒在未經乙的允許下擅自決定的, : 而甲並沒有決定乙的生死的能力(ought implies can),甲自然也 : 就無須為乙的生死負起責任,而真正該為乙的生死負起責任的,當然 : 最後就得歸咎到匪徒的身上。 : 因此,我並不是因為甲沒有選擇而認為甲無須負責,而是甲沒有能力 : 決定乙的生死,因此甲無須負責。 甲是有能力決定要不要殺死乙的 (當他決定不殺乙時 乙就是生 當他決定殺乙時 乙就是死; 乙的生死在甲做決定時 是操縱在甲的手上, 甲要為乙的生死負責 特別是當甲決定殺乙時 甲更要為乙的死亡負責) 是等甲做完了決定 且甲決定不殺乙之後, 乙的生死才不操縱在甲的手上 而決定權轉移到了歹徒手上(換句話說 此時甲才沒有能力決定乙的生死) 如果歹徒決定殺了乙 這時甲當然不用負責 要為乙的死負責的人這實是歹徒 但這不代表之前甲如果做了決定殺乙 甲不用負責 當然甲的動機如果是為了救那五個人而殺乙的話 他負的責任會比出於怨恨殺乙 所引起的責任來得小一點, 但這似乎不代表甲對乙的死一點責任都沒有 畢竟 他可以 選擇不殺乙. 至於歹徒的責任要怎麼釐清 我還要再想想 有空再來回潑吧 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50.203.2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