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你提到的區分方式出自哪裡?
我看過的文本(Four Decade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Salmon W. C.)不太一樣。
laws(lawful statements)比lawlike statements多具備一項條件,就是得為真。
lawlike statements具備law的語句形式樣貌,卻不見得為真。
具備哪些形式呢?
(1)they have universal form,
(2)their scope is unlimited,
(3)they do not contain designations of particular objects, and
(4)they contain only purely qualitative predicates.
而一個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也可能具備(1)-(4),也為真,卻不是law。
例如:沒有黃金球體的質量超過100,000公斤。
事實上,這個陳述句為真,也滿足(1)-(4),
但我們認為這不是在宇宙任何地方都普遍為真,這個陳述句為真僅是偶然成立。
於是,有人提出「反事實」等方式來區分laws/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s。
「若這個球體是黃金製作而成,則其質量不可能超過100,000公斤。」,
這句話並非物理上不可能,因為雖然我們目前可能沒有能力造出如此重的金球,
但不表示這不可能被製作出來。
可是,這樣的區分方式似乎有點循環論證。
為什麼我們用反事實條件句會將「沒有黃金球體的質量超過100,000公斤」排除,
而會判定「黃金具有延展性」為law?
不就是因為我們物理學的知識已經將「黃金具有延展性」判定為law?
這樣用反事實條件句來判斷是否為law,當然會成立。
從科學史來看,可以發現目前的物理學是由科學革命而來,
反事實條件句的判別方式如此依賴典範也好,現行理論也罷,
都無法獨立跳脫理論來判斷laws or 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s。
最後你提出Peter Kosso的區分方式,
請教一下,字詞上,這邊的lawlike generalization是否等同於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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