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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謝謝你的回答 對於討論非常有助益 ※ 引述《COCOAII (yaya)》之銘言: : 請問你提到的區分方式出自哪裡? 憑我n年前在大學部修課時的印象 哈.. sorry..這個回答可能助益不大 不過 我在一些地方的確是有看到accidental與lawlike的區分囉 : 我看過的文本(Four Decade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Salmon W. C.)不太一樣。 : laws(lawful statements)比lawlike statements多具備一項條件,就是得為真。 : lawlike statements具備law的語句形式樣貌,卻不見得為真。 喔 我知道為啥你想問出處了...可能不同哲學家用的詞語不太一樣 Salmon是用lawful v.s lawlike來做區分 但這個區分似乎與我講的lawlike vs. accidental的區分是一樣的 但由於兩邊都用了lawlike 但意思不同 所以很容易引起混淆.. : 具備哪些形式呢? : (1)they have universal form, : (2)their scope is unlimited, 我想問一下 (1)與(2)有什麼不同? (1)是表達全稱語句,right? (2)呢? 怎麼樣scope才算unlimited? "所有的人會死" "所有的猶太人會死" 雖然兩者都是全稱語句滿足了(1) 但是前者的scope顯然比後者來得廣一些 這是你(或salmon)所要表達的意思嗎? 但是前者的scope卻比"所有的哺乳類動物都會死"來得狹隘 所以salmon說的 unlimited scope是什麼意思呢? : (3)they do not contain designations of particular objects, and : (4)they contain only purely qualitative predicates. 到這裡 你是想說 (1)-(4)是law的必要條件 right? 但不知道你會不會覺得(1)-(4)之中對於law似乎沒有那麼必要? 如(1)或許就不是那麼必要 統計的定律(statistical law)就不是全稱語句 (2)的意義 我不是很清楚 (3) 或許也有點爭議,"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我不確定算不算是一個law 如果算的話 好像就表示(3)也不是那麼必要 (4)的目的是要排除哪一類的語句呢? 為何要特別強調是qualitative? "S=1/2*gt^2"自由落體定律似乎也不具有qualitative predicate 所以似乎 (4)也非必要 : 而一個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也可能具備(1)-(4),也為真,卻不是law。 : 例如:沒有黃金球體的質量超過100,000公斤。 : 事實上,這個陳述句為真,也滿足(1)-(4), : 但我們認為這不是在宇宙任何地方都普遍為真,這個陳述句為真僅是偶然成立。 所以 到這裡 你想說的是(1)-(4)+ (5) truth 還不足以構成law的充分條件, right? 但是另外你也想說(1)-(5)是一個語句為law的必要條件,right? : 於是,有人提出「反事實」等方式來區分laws/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s。 在此 你是想說 有人認為 (1)-(5)+(6)滿足counterfactual為law的充份條件 還是必要條件? : 「若這個球體是黃金製作而成,則其質量不可能超過100,000公斤。」, : 這句話並非物理上不可能,因為雖然我們目前可能沒有能力造出如此重的金球, : 但不表示這不可能被製作出來。 該語句不能通過counterfactual的測試 而如果通過counterfactul的測試是law的必要條件的話 則該語句不是law而是salmon 說的lawlike(我說的accidental) : 可是,這樣的區分方式似乎有點循環論證。 : 為什麼我們用反事實條件句會將「沒有黃金球體的質量超過100,000公斤」排除, : 而會判定「黃金具有延展性」為law? : 不就是因為我們物理學的知識已經將「黃金具有延展性」判定為law? : 這樣用反事實條件句來判斷是否為law,當然會成立。 嗯 很有趣的論點...但或許不必用循環來看 因為就像你說的 對於大多數的案例 我們不用用反事實條件句就能夠判斷 一個語句的真是lawful還是lawlike (我還是順從你與salmon的區分好了 避免混淆 雖然我比較習慣用lawlike與accidental>_<) 那我們為何要這種反事實條件句的檢測? 是為了幫助我們在那少數不清楚的案例中 做判斷嗎? 但是如果那些案例本來就是不清楚的話 用反事實條件句也檢測不出來 只有當我們在對那些案例本來就很清楚的情況下 我們才有辦法對反事實條件句的真假 做判斷(而這就是你所謂的循環 因為就是不清楚 才需要反事實條件句來幫忙 但是反事實 條件句要能幫得上忙的前提是 你已經要對那些案例很清楚了) 呵 這的確是一個很難解的問題 但或許反事實條件句是我們從那些我們很清楚知道是law的語句所歸納出來的一個型式 換句話說 反事實條件句的型式 是所有我們清楚知道是law的語句所滿足的一個型式 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們有很好的理由 把反事實條件句當做是一個語句要成為law所必須 滿足的必要條件 只要有語句沒有滿足這個條件 則該語句就不可能是一個lawful語句 而如果有些語句在模糊地帶 似乎滿足 又似乎不滿足的話 這也沒關係..並不影響 反事實條件句做為law的必要條件 要反對這一點 必需要至少要找到一個law明確地 不滿足反事實條件句 : 從科學史來看,可以發現目前的物理學是由科學革命而來, : 反事實條件句的判別方式如此依賴典範也好,現行理論也罷, : 都無法獨立跳脫理論來判斷laws or 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s。 : 最後你提出Peter Kosso的區分方式, : 請教一下,字詞上,這邊的lawlike generalization是否等同於law? 我不確定他有沒有明說 但我想你擔心的是lawlike generalization是不是 一定要為真的問題..如果lawlike generalisation不一定為真的話 那它就 不一定等同於law, 而如果lawlike的定義裡就包涵truth的話 那lawlike generalization就等同於law, 這是你想要表達的論點嗎? anyway,一點個人淺見 你的論點很精采 希望多多指教囉..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50.203.24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