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謝謝你的回答 對於討論非常有助益
※ 引述《COCOAII (yaya)》之銘言:
: 請問你提到的區分方式出自哪裡?
憑我n年前在大學部修課時的印象 哈..
sorry..這個回答可能助益不大
不過 我在一些地方的確是有看到accidental與lawlike的區分囉
: 我看過的文本(Four Decade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Salmon W. C.)不太一樣。
: laws(lawful statements)比lawlike statements多具備一項條件,就是得為真。
: lawlike statements具備law的語句形式樣貌,卻不見得為真。
喔 我知道為啥你想問出處了...可能不同哲學家用的詞語不太一樣
Salmon是用lawful v.s lawlike來做區分 但這個區分似乎與我講的lawlike vs.
accidental的區分是一樣的 但由於兩邊都用了lawlike 但意思不同
所以很容易引起混淆..
: 具備哪些形式呢?
: (1)they have universal form,
: (2)their scope is unlimited,
我想問一下 (1)與(2)有什麼不同?
(1)是表達全稱語句,right?
(2)呢? 怎麼樣scope才算unlimited?
"所有的人會死" "所有的猶太人會死" 雖然兩者都是全稱語句滿足了(1)
但是前者的scope顯然比後者來得廣一些 這是你(或salmon)所要表達的意思嗎?
但是前者的scope卻比"所有的哺乳類動物都會死"來得狹隘 所以salmon說的
unlimited scope是什麼意思呢?
: (3)they do not contain designations of particular objects, and
: (4)they contain only purely qualitative predicates.
到這裡 你是想說 (1)-(4)是law的必要條件 right?
但不知道你會不會覺得(1)-(4)之中對於law似乎沒有那麼必要?
如(1)或許就不是那麼必要 統計的定律(statistical law)就不是全稱語句
(2)的意義 我不是很清楚
(3) 或許也有點爭議,"太陽每天從東方升起"我不確定算不算是一個law 如果算的話
好像就表示(3)也不是那麼必要
(4)的目的是要排除哪一類的語句呢? 為何要特別強調是qualitative?
"S=1/2*gt^2"自由落體定律似乎也不具有qualitative predicate 所以似乎
(4)也非必要
: 而一個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也可能具備(1)-(4),也為真,卻不是law。
: 例如:沒有黃金球體的質量超過100,000公斤。
: 事實上,這個陳述句為真,也滿足(1)-(4),
: 但我們認為這不是在宇宙任何地方都普遍為真,這個陳述句為真僅是偶然成立。
所以 到這裡
你想說的是(1)-(4)+ (5) truth 還不足以構成law的充分條件, right?
但是另外你也想說(1)-(5)是一個語句為law的必要條件,right?
: 於是,有人提出「反事實」等方式來區分laws/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s。
在此 你是想說 有人認為
(1)-(5)+(6)滿足counterfactual為law的充份條件 還是必要條件?
: 「若這個球體是黃金製作而成,則其質量不可能超過100,000公斤。」,
: 這句話並非物理上不可能,因為雖然我們目前可能沒有能力造出如此重的金球,
: 但不表示這不可能被製作出來。
該語句不能通過counterfactual的測試
而如果通過counterfactul的測試是law的必要條件的話 則該語句不是law而是salmon
說的lawlike(我說的accidental)
: 可是,這樣的區分方式似乎有點循環論證。
: 為什麼我們用反事實條件句會將「沒有黃金球體的質量超過100,000公斤」排除,
: 而會判定「黃金具有延展性」為law?
: 不就是因為我們物理學的知識已經將「黃金具有延展性」判定為law?
: 這樣用反事實條件句來判斷是否為law,當然會成立。
嗯 很有趣的論點...但或許不必用循環來看
因為就像你說的 對於大多數的案例 我們不用用反事實條件句就能夠判斷
一個語句的真是lawful還是lawlike (我還是順從你與salmon的區分好了 避免混淆
雖然我比較習慣用lawlike與accidental>_<)
那我們為何要這種反事實條件句的檢測? 是為了幫助我們在那少數不清楚的案例中
做判斷嗎? 但是如果那些案例本來就是不清楚的話 用反事實條件句也檢測不出來
只有當我們在對那些案例本來就很清楚的情況下 我們才有辦法對反事實條件句的真假
做判斷(而這就是你所謂的循環 因為就是不清楚 才需要反事實條件句來幫忙 但是反事實
條件句要能幫得上忙的前提是 你已經要對那些案例很清楚了)
呵 這的確是一個很難解的問題
但或許反事實條件句是我們從那些我們很清楚知道是law的語句所歸納出來的一個型式
換句話說 反事實條件句的型式 是所有我們清楚知道是law的語句所滿足的一個型式
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們有很好的理由 把反事實條件句當做是一個語句要成為law所必須
滿足的必要條件 只要有語句沒有滿足這個條件 則該語句就不可能是一個lawful語句
而如果有些語句在模糊地帶 似乎滿足 又似乎不滿足的話 這也沒關係..並不影響
反事實條件句做為law的必要條件 要反對這一點 必需要至少要找到一個law明確地
不滿足反事實條件句
: 從科學史來看,可以發現目前的物理學是由科學革命而來,
: 反事實條件句的判別方式如此依賴典範也好,現行理論也罷,
: 都無法獨立跳脫理論來判斷laws or accidental generalizations。
: 最後你提出Peter Kosso的區分方式,
: 請教一下,字詞上,這邊的lawlike generalization是否等同於law?
我不確定他有沒有明說 但我想你擔心的是lawlike generalization是不是
一定要為真的問題..如果lawlike generalisation不一定為真的話 那它就
不一定等同於law, 而如果lawlike的定義裡就包涵truth的話 那lawlike
generalization就等同於law, 這是你想要表達的論點嗎?
anyway,一點個人淺見 你的論點很精采 希望多多指教囉..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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