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upmp (花椰菜)》之銘言:
: ※ 引述《calculus1119 (Irving)》之銘言:
: : 請考慮以下的論證:
: : 1. 任何事情的發生都是有原因的。
: : 2. 根據上述第一個前提,我的任何行動都是被先前的原因C所決定的。
: : 3. 根據上述第一個前提,C本身又是被另一個先前的原因所決定的。
: : 4. 如此追溯下去,我的行動便是被我以外的原因所決定的。
: : 5. 如果我的行動是被我以外的原因所決定的,則這個行動便不是我決定的,從而我便不需對我的行動負責。
: : 6. 結論是:我不需對我的任何行動負責。
: : 請問您同意上述的論證嗎?如果同意,則我們的法律或道德的基礎在哪裡?如果不同意,則上述論證的問題何在?請詳細申論之。
: ㄏㄏ你這段話真有趣,差點就被這一連串的論證給唬了!
: 可是你知道嗎?邏輯這一門學問是形式的學問,倫理學所討論的是內容的東西。
: 而且,就倫理學來說,人做每件事情都是理智同意,所有事情的發生並不是以無意識的方式所決定要做的,這就是所謂的內在原因還是內在動作的
: 才會有與內在動作相對應的外在動作。
: 所以要不要做僅止於你自己決定如何,而進一步的又要求有法律強制或者道德自覺這樣的要求。
: 歸結以上的說法,我並不同意您的這段話!
我是個剛學哲學的入門者
有錯誤希望各位前輩能給予批評指導
好讓後輩有學習的機會
請問我可以舉這樣的一個例子做說明嗎?
1.因為生理的緣故感到肚子餓了
2.是一個沒有錢的窮人
3.所已去偷店家的麵包吃
從第一項來看可以知道這個行為的本身是被先前的行動所決定的
(現在會感覺到餓是因為距離上一次進食已經過了一段時間,且胃內的
食物消化達到一個程度)
而且不是被自我以外的原因所決定的
(食物消化的速度不被我以外的其他原因所決定,吃的食物也是由自我來挑選,
決定是要接受還是拒絕,而上一次進食的與否和時間也是自己決定的,
推導下去進食的行為都是被自我的原因所決定,而不會被我以外的原因所決定)
所以我的觀點是原PO的論述中第四項前提不是
因此我不同意原PO所提出的的論證
我必須去為偷麵包吃的行為來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