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ymusic (天空音樂)》之銘言:
: 我文中的宿命論不是您這裡指的宿命論
: 比較像是您這裡的決定論
: 但是決定論會讓人產生"宿命"的感覺
: 我才會寫成宿命論,而我又不太懂這些名詞嚴格的定義,抱歉
: 我想知道的是,"決定論"有破解嗎?
就我自己所知,決定論似乎沒有一個決定性的論證可以支持
或反駁它。「因果法則」是一個頗合乎直覺的法則,但沒有
任何論證能夠證明因果法則為真或假。
而當我們談的是因果決定論時,決定論為真似乎不是一件不
好的事情,反而我們日常生活的許多行動都必須仰賴決定論
為真來進行。幾乎所有科技產品的研發都是建立在決定論為
真的條件之上。簡言之,因果決定論其實為我們帶來的是好
處多多。
雖然量子物理學的發現提供了不可預測,也就是不受任何前
因決定的事件的可能性,不過這不妨礙因果決定論為我們的
生活所帶來的便利性。
那麼現在我們汲汲營營想要反駁的真的是因果決定論嗎?恐
怕不是,我們所不樂見的是,決定論為真,將使得人類不再
有自由意志,甚至使人類不再有道德責任。
當然,之前在這個板上已經討論過很多道德上的融貫論的想
法,不過我在這邊想暫時先把那些論證擺一邊。
Frankfurt 在他 1969 年的文章裡面,其實只是講了一個行
動雖受決定,但意志(will)未受決定的例子。然而另一個
哲學家 Susan Wolf 在她 1980 年發表的《Asymmetrical
Freedom》一文中,從相反的角度來看待,若決定論假,則
人是否便因此擁有自由意志?
文章裡她談到 psychological determinism,直譯成中文就
是「心理決定論」,所謂的心理決定論,大致上是採取這種
想法:一個人的行為總是決定於該行為者的「利害」(我不
確定這個翻譯是否恰當,原文是 "interests"),其內容包
括行為者的「價值」(values)和「欲望」( desires);
而其「利害」又決定於行為者的「遺傳」(heredity)和所
處的「環境」( environment)。
之所以 Wolf 要特別提出心理決定論,是因為單純的物理世
界的因果決定論,或許容許意志做為一種心理現象,不受物
理的因果法則所決定,因此或可容許自由意志在物理事件受
到決定時,仍是自由的可能。而心理決定論,則直接說明意
志本身也都是受到原因所決定的。
在心理決定論底下,行為者的遺傳和環境決定了行為者的利
害,而行為者的利害又決定了行為者的條件;而行為者的遺
傳和環境並不是行為者所能決定的,故行為者的行為並不是
行為者能自己決定的,因此行為者的意志與行為都不是自由
的。
那麼,如果道德責任所要求的意志自由,需要證明心理決定
論為假的話,意思是,我們要嘛必須說,行為者的利害無法
決定行為者的行為;要嘛必須說,行為者的遺傳和環境,無
法決定行為者的利害。
但如果心理決定論真的為假,世界會是怎樣?
首先,假設行為者的利害不能決定行為者的行為。這意謂著
行為者可以不為任何理由地違背自己所相信的一切價值,也
可以不為任何理由地漠視自己所關心的對象。例如,一個人
即使非常在乎自己的孩子,很重視孩子的安全,不希望自己
的孩子受到任何傷害;但他仍能夠在小孩身陷火海中時,眼
睜睜地看著自己的小孩在火海中被活活燒死而無動於衷。
對於這樣的行為者,我們基本上不會說他是「自由的」,反
而我們會覺得「他無法控制(決定)自己的行為」。因為依
常理而言,一個人所關心的東西如果面臨危機,這個人只要
有辦法有能力,就必然會依理性法則的要求去解決他所關心
的對象所面臨的危機(除非他有任何更重要的理由,但即使
如此,這也是因為另外一些相關的「利害」使他去選擇相反
的做為,也就是,他的行為仍受到他的「利害」所決定)。
那麼,如果我們不同意一個自由的人,是可以毫無理由地違
反自己的「利害」的人,卻又堅持「心理決定論為假」是意
志自由的必要條件,我們就只能選擇第二條路,認為一個人
的遺傳和環境無法決定一個人的利害。
這是什麼意思呢?這是在說,一個人即使擁有某些價值觀或
欲望,他也可能沒有這種價值觀和欲望;也就是說,無論一
個人的價值觀有任何理由,這些理由都「不足以」證成該價
值觀。例如,我或許「因為我女朋友很美麗也很聰明,所以
我很愛我的女朋友」,但是即使我女朋友既美麗又聰明,我
也不能說這些是我愛我女朋友的「原因」,無論我可以找到
多少事實用來說明我為什麼愛我女朋友,這些事實加起來都
不是我愛我女朋友的「原因」;因為如果能夠找到「原因」
的話,我「愛」我女朋友的這個「利害」,就是受到環境的
決定,而不是我自己的決定。
因此,給定這麼多理由,我同意殺人是不應該的,但是在給
定相同的理由的條件下,我仍可能認為殺人是應該的。給定
相同的條件下,我因為肚子餓而想吃飯;可是在相同的條件
下,我也可能因為肚子餓而不想吃飯。
對於這種人,這種「利害」不會受到「環境」或「遺傳」決
定的人,也就是,任何欲望或價值或喜好,都沒有原因或理
由的人,我們通常也不願意說他能決定自己的行為,反而更
傾向於認為他們無法決定自己的行為。
因此,在我們為了意志的自由而否定心理決定論之後,發現
心理決定論為假的情況下,意志反而變得更不自由。
相反來說,我們會認為一個人能夠自由或自主地決定自己的
行為,甚至必須要求心理決定論為真。要承認一個人能夠決
定自己的行為,就必須先要求這個人的價值、欲望、喜好,
能夠受到環境或遺傳的決定,能夠有「原因」或「理由」;
要承認一個人能夠決定自己的行為,也必須先要求這個人的
行為會受到其「利害」,即價值、欲望、喜好……等因素的
決定,也就是,他的行為是「合理性的」。
那麼,決定論究竟是讓一個人能夠決定自己的行為,還是讓
一個人不能決定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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