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W-Philosoph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我先說我的立場, 我認為版主的處理方式不妥, 但可以有其他合理的方式浸A網友水桶,而不浸R網友水桶。 而版主不需下台。 第一,Issac真的認為R網友該浸水桶嗎? 理由:I網友只說只浸A不浸R不公平,因為R也有罵人, 要嘛全浸,要嘛全不浸,否則雙重標準、有失公允。 不過這不是重點所在。 第二,A和R誰嚴重? 現在似乎混在一塊兒,就像國務機要費買100萬鑽戒和特支費買100塊早餐(舉例), 都是挪用公款,都犯法,問題是哪個嚴重?還得衡量結果、動機等相關因素。 版上表達出來的幾個意見似乎主要在談A和R都有問題。 (除了比較明顯地I網友認為嚴重程度有得拼,同大同小。) 第三,浸水桶要憑多少惡意事件才能啟動? 「假如」R網友以前尚稱安分,而A網友始終將個人情緒具體化為人身攻擊, 那麼版主可以憑「素行不良」作為理由,而不必執著於單一事件。 法律上,初犯和累犯的罪責不同, 若都浸水桶的話,處罰上至少需要表現出這點。 版主在自我辯護上似乎不成功,像是難以說服A為何比R嚴重, 所以有些網友才會發出不平之鳴。 我倒覺得可以建設性思考一點,恰巧藉這次機會將規定說清楚, 一來版主知道下次該如何處理比較妥當,順便修改規定。 二來版友也知道西哲版的分寸在哪。 執法上的不公有時來自制度設計不良, 制度全靠版主?我懷疑。 執法造成大家的疑慮, 可能是由於制度過於模糊,使得裁決者個人必須介入甚多, 意即由於更多主觀的詮釋介入,進而演變成為「執法的相對主義」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4.118.50
IsaacStein:我的埃滴第三次被打錯 XD 11/30 23:00
COCOAII:歹勢 我是回之前網友的文 所以也跟著打錯 12/01 15:55
※ 編輯: COCOAII 來自: 140.114.118.138 (12/01 1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