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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aacStein (My Name)》之銘言: : 我說你混淆的兩件事是:「主體可以決定自己的心靈狀態」和「宣稱的 : 真值決定於主體的心靈狀態」。
somedoubt:針對你的第一點評論,讓我藉以下例子來說明錯誤在哪: 11/30 23:50
somedoubt:你這樣的評論彷彿就是在說p→q與pv~p並沒有相互蘊含, 11/30 23:51
somedoubt:因為我們可以透過某種語意理論使得這兩句話的語意不相同 11/30 23:53
somedoubt:如果有某類心理狀態的有無真的是主體有能力可以改變的, 11/30 23:57
somedoubt:那關於這一類心理狀態的陳述的真值就隨著主體的意願而改 11/30 23:58
somedoubt:如果關於某類的心理狀態的宣稱的真值是隨主體的意願而變 12/01 00:00
somedoubt:且這類陳述的指涉又是固定的,就蘊含主體有能力可以改變 12/01 00:00
somedoubt:這類心理狀態的有無。 12/01 00:02
留下我上面那兩行做為整個討論的焦點。你說最上面那兩行所談到的兩句 話是相互蘊含的,我說不是,於是你想證明我說錯了。 你說「因為我們可以透過某種語意理論使這兩句話的語意不相同」,所以 我才能夠讓這兩句話「不互相蘊含」,可是這是莫名其妙的評論。你告訴 我哪一種語意理論可以讓「主體可以決定自己的心靈狀態」這個形上學命 題和「(主觀)宣稱的真值決定於主體的心靈狀態」這個真值條件宣稱的 命題「語意相同」? 再來,你說「如果有某類心理狀態的有無真的是主體有能力可以改變的, 那關於這一類心理狀態的陳述的真值就隨著主體的意願而改。」我當然同 意你這個條件句是真的,可是你的條件句的後件是「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 的陳述的真值會隨著主體的意願而改」,但我說你混淆的語句的後件則是 「(主觀)宣稱的真值決定於主體的心靈狀態」,因此,你如果不先提供 一個語意理論來證明「所有主觀宣稱都是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的陳述」, 否則你要說原先那兩個語句的前句蘊含後句是不成立的。 再者,什麼叫「主體有能力改變自己的心理狀態?」我的原語句是「主體 能夠『決定』自己的心理狀態」,這句話跟「主體有能力改變自己的心理 狀態」是等值或同義的嗎?先談談你所謂的「改變」是什麼意思吧!你的 意思是「主體在某個時間點T有某一個心理狀態,而主體有能力改變他在 時間點T上擁有的那個心理狀態成為另一個心理狀態」嗎?顯然你不可能 是在講這個意思,因為已經發生的事便是不可改變的。 當然,或許你的意思其實只是「在面對同一個對象時,主體或可擁有這種 心理狀態與之對應,但也可以擁有另一種心理狀態來與之對應。」但即使 主體確實有這種能力,我們們不能排除主體的心理狀態不全然都是因為主 體的意願而改變的。既然主體是進行了「兩次」的判斷,在這兩次的判斷 間就有可能存在許多主觀和客觀條件上的差異,這些差異都使得主體進行 判斷的根據有所不同,因此可能主體並沒有「改變」他的判斷,而是其它 條件的差異「改變」了主體的判斷。你如果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你就不 能排除「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的陳述的真值可能是隨著主體以外的條件而 改變的」,如果你不能排除這個可能性,則從你的前件到後件的「充份條 件」的關係就不攻自破。因為這個可能性,使得「前句真且後句假」的連 言並非不可能(即,主體固然有能力改變自己的心理狀態,但關於主體心 理狀態的陳述的真值仍可能不隨主體的意願而改變)。因此要建立起從前 件到後件的充份條件的關係,你必須先證明「主體所有心理狀態的改變都 是隨主體的意願而改變的」。 然後,由於你說的是「此二句相互蘊含」,所以你不僅宣稱前句是後句的 充份條件,你同時也宣稱後句是前句的充份條件。但真的嗎? 由後句到前句的條件句是這樣的:「若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的宣稱的真值 是隨主體的意願而改變;則主體有能力改變自己的心理狀態」。你要證成 這個條件句為真,你必須先證明「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的相容論」為假,因 為如果「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的相容論」為真,則在給定某個固定的事態之 下,主體就只可能有一種心理狀態的反應,因此主體沒有能力改變自己的 心理狀態,但這仍不能否定該心理狀態的產生是決定於主體的意願的。如 果你無法排除這個可能性,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能證明「自由意志與決定 論的相容論」為假,你就不能排除「前件真且後件假」為真的可能性。因 此這個充份條件的關係仍然不成立。 並且,仍請你密切注意,我說你混淆的原句是「主觀宣稱的真值決定於主 體的心靈狀態」,而你在這裡使用的語句卻是「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的陳 述的真值會隨主體的意願而改變」。暫時先撇開一開始就提到的「主觀宣 稱」與「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的陳述」之間的關係,假定它們就真的是等 同的兩個概念好了,但「語句的真值決定於主體的心靈狀態」的意義等同 於「語句的真值會隨主體的意願而改變」嗎?即使「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的 相容論為假」,但若決定論為真,則主體在擁有許多心理狀態的同時,其 實沒有依其意願改變自己的心理狀態的能力,因此,當決定論為真時,儘 管「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的陳述的真值決定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為真,然 而「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的陳述的真值是隨主體的意願而改變」卻為假。 因此你縱使可以透過證明「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的相容論」為假來證明「若 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的陳述的真值是隨主體的意願而改變的,則主體有能 力改變自己的心理狀態」,你依然無法證明「若關於主體的心理狀態的陳 述的真值決定於主體的心理狀態,則主體有能力改變自己的心理狀態」; 因為決定論使得主體沒有能力改變自己的心理狀態,但卻能相容於「關於 主體的心理狀態的陳述之真值決定於主體的心理狀態」。 因此,自始至終,你從未證明前句和後句的關係是雙條件句的關係,而且 事實上,不要說雙條件句的關係未被證明,把雙條件句拆成兩個單條件句 時,你也連一個單條件句都沒有證明。請問何來「相互蘊含」的關係?
somedoubt:而我之所以舉「我看見某物在某處」是為了與「我覺得這幅 12/01 00:03
somedoubt:畫好美」這類宣稱作對比。儘管兩者都表達了主體的感受 12/01 00:04
somedoubt:或經驗,但我認為後一類是我所謂的主觀判斷,理由如前文 12/01 00:05
然後關於這三行,我實在被你搞糊塗了。你在這裡說「我認為後一類是我 謂的主觀判斷,理由如前文」。 於是我跑回去找了你的前文,發現了這段話:「至於自我的審美感受或許 可以藉由刻意的改變品味而有所變動,但品味的改變對於主體而言似乎並 不那麼任意,所以表達自我審美感受的宣稱的真值,對於宣稱者來說應該 也不是任意的,基於這點,我說表達自我感受的審美判斷是客觀的。」 根據你在前文裡的這段話,我以為你在寫作前文時,是認為「後一類是客 觀判斷」(因為你說,「基於這點,我說表達自我感受的審美判斷是客觀 的」)。 你到底認為審美判斷是你所謂的主觀判斷還是客觀判斷?為什麼明明相隔 這麼近的兩次發言,居然會出現全然顛倒的說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41.241 ※ 編輯: IsaacStein 來自: 61.228.241.241 (12/01 02:14)
A1Yoshi:...................................................... 12/01 10:31
A1Yoshi:所以審美判斷是主觀判斷。(拍版)沒有爭議了。好。 12/01 10:32
A1Yoshi:所以我們可以繼續談審美,這種主觀判斷有什麼後果嗎? 12/01 10:32
A1Yoshi:不過換個角度看,其實這種亂入也不壞,至少我有點收穫。 12/01 10:33
somedoubt:關於後三行,我確實打錯了,我的原意只是要說明並非 12/01 22:30
somedoubt:所有關於主體的心靈狀態的宣稱都是主觀宣稱,我認為只有 12/01 22:33
somedoubt:對主體的信念或目的的宣稱才是主觀判斷,而關於主體感受 12/01 22:34
somedoubt:或經驗的宣稱並非主觀宣稱。 12/01 22:35
somedoubt:而關於第一點,恕我以回文方式回應你。 12/01 22:37
A1Yoshi:那你顯然不能這樣只靠認定認為。你的理由是什麼? 12/01 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