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medoubt (人獨立燕雙飛)》之銘言:
: ※ 引述《IsaacStein (My Name)》之銘言:
: : 我對康德的道德理論確實不甚了解,不過我想你誤會了我的提問。
: : 如果你要說,因為「只有一個理性個體存在時,說謊便沒有意義(其實
: : 當世界上只剩下一個理性個體時,誠實也沒有意義,應該說,道德根本
: : 就沒有意義了),因此『不應說謊』(或『應該誠實』,或『應該遵守
: : 道德要求』)不是定言令式」的話,我的論點就應該是「因為若不存在
: : 『國家』這種政體,則『對國家盡忠』沒有意義,因此『對國家盡忠』
: : 就不是定言令式」才對。
: : 可是很明顯的,在我的論證裡面,即使不存在國家這種政體,「對國家
: : 盡忠」若是一個自為目的性的要求,它依然是一個定言令式,即使它沒
: : 有意義。
: 但在你的前文當中,你說保密防諜不是定言令式的理由不正是因為它在沒
: 有國家的假設情況下,是無意義的嗎?
不是。
: 難道你的推論當中沒有包含以下這條件句:
: 如果存在一個可能的情形使得某令式所表達的要求是無意義的,則該令式
: 不是定言的?
沒有。
: : 所以,你的批評好像沒有針對在我的論點上?我的論點畢竟是,「保秘
: : 防諜」因為不是自為目的,而是以「對國家盡忠」為目的,所以即使它
: : 的效力並不來自於個人的主觀欲望或目的,它依然不因此是一個定言令
: : 式。
: 我應該沒有誤解,因為保密防諜是更具體的令式,或者說,當對國家盡忠
: 是你的"義務"時,保密防諜是更具體的義務。你的說法是:當國家不存在
: 時,對國家盡忠這項要求是沒有意義的,所以保密防諜的要求不是定言的。
: 假如先前所舉的例子不夠直覺,那麼換成以下例子好了。
: 康德認為在自己能力許可的情況下,幫助需要幫助的人是一項道德義務。
: 今天你在上學的途中,發現一位孕婦表情痛苦地蹲在路旁,周遭沒有其他
: 人,且你並沒有太緊急的事需要處理。如果在能力許可的情況下,幫助需
: 要幫助的人是一項義務時,趨前詢問該孕婦的狀況就是你的義務,因為這
: 是幫助他人這項義務更具體的內容。
: 按照你的推論方式,假設除了在天堂裡的那些理性存者之外,沒有任何生
: 物存在。我們可以很合理地假設天堂裡的那些聖靈任何時刻都很幸福,完
: 全不會遭受困阨。在這樣的假設情況中,在自己能力許可的範圍內,幫助
: 需要幫助的人這項要求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沒人可幫),而向前詢問孕婦
: 的情況這項要求又是來自於上述無意義的"義務",所以,在四下無人,且
: 你有餘裕的情況下,看到蹲在路旁的痛苦孕婦時,即便你視而不見,也不
: 需受到道德譴責?
簡單說,這或許是你的誤會,但我現在更相信是我的例子使用得不恰當。
根據你的理解,你認為「保秘防諜」蘊含在「對國家盡忠」的義務中,但
我不這麼認為,對我來說,「保秘防諜」只是以「對國家盡忠」為目的。
所以,如果A蘊含B,則A本身不值得追求的時候,B也就不值得追求,
可同時,當B本身不值得追求的時候,A本身也會不值得追求。
但若A與B的關係僅只是,B以A為目的,那此時若A本身不值得追求,
則B也就不值得追求,可是反過來說,即使B本身不值得追求,A本身也
不一定不值得追求;甚至,即使B值得追求的價值不在自身,只要A本身
值得追求,那B就會因此而值得追求。
若A與B的關係是蘊含關係,則A和B都是定言令式;若A與B的關係僅
只是目的與手段的關係,那即使A是定言令式,B也不會是定言令式。
所以對我來說,「效忠國家」與「保秘防諜」之間的關係是後一種關係,
因此我會認為在這樣的理解底下,效忠國家即使是定言令式,保秘防諜也
不會因為其目的不是個人主觀的欲望或目的,而因此不是假言令式。
而你認為「效忠國家」和「保秘防諜」之間的關係是蘊含關係,所以你才
會認為我的論證無效。
因此,換一個方式來陳述我原本的論證,當「效忠國家」是「保秘防諜」
的目的(而且僅只是目的而已)時,若「效忠國家」是一個義務,則無論
個體有沒有「保秘防諜」的主觀欲望,個體都「應該」保秘防諜,但如果
「保秘防諜」做為手段,並不足以達成「效忠國家」這個目的,那「保秘
防諜」就會喪失其應然約束力,因此「保秘防諜」不是定言令式,即使它
的約束力並不來自於個人主觀的欲望或目的。
這樣,可以改善我原本的例子而達成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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