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1Yoshi:我贊成你對CI的理解,與我看原著(英文翻譯)後理解相同。 01/21 23:02
※ 引述《realove (realove)》之銘言:
: : 推 IsaacStein:我說它不是為了主觀的欲望,不等於說它不具有工具價值。 01/21 09:20
: : 推 realove:那它的工具價值 不在於幫助人達成欲望? 01/21 09:22
: : 推 IsaacStein:不在,它的工具價值在達成另一個具有目的價值的要求。 01/21 09:26
: : → IsaacStein:因此不管行為人有沒有那個欲望,都必須實踐它。 01/21 09:27
: 所以 我感覺 關鍵好像在somedoubt提過的質疑
: 你怎麼區分 目的與手段(工具)呢?
「目的價值」是你提出來的名詞,不是我的,你認為定言令式是「具目的
價值的令式」,而假言令式是「具工具價值的令式」。
可是我從來就不是這樣區分的,我的區分是,定言令式是「以自身為目的
的令式」,而假言令式是「以非自身為目的的令式」。
所以為了因應你用的名詞,即「目的價值」和「工具價值」的名詞,我就
直接把「以自身為目的」對應到「目的價值」,而把「以非自身為目的」
對應到「工具價值」。
所以不是「有目的,就是有目的價值;有欲望,才是有工具價值」。
: 你在保秘防諜時 不就已經是在對國家盡忠了嗎?
: 感覺 保密防諜只是比對國家盡忠 更具體的義務
比較以下兩個情況:
一、如果效忠國家不是義務,則保密防諜就不是義務。
二、如果保密防諜不是義務,則效忠國家就不是義務。
以上兩個條件句,若一真二假,則意味著效忠國家本身就有追求的價值,
不待別的目來證成其價值(至少不待保密防諜來證成其價值),但保密防
諜的價值則非來自於自身,因為缺少了效忠國家這個目的,保密防諜就沒
有實踐的必要。
: 就好像 打電話叫救護車 只是比幫助孕婦 更具體的義務
: 如果你承認 對國家盡忠具有目的價值
所以在這邊,打電話叫救護車不是一個「只是更具體的義務」,而是為了
實踐某個義務的手段而已。
打電話叫救護車本身沒有價值,只有在「幫助孕婦」有價值的時候,打電
話叫救護車才會有價值;但幫助孕婦本身就有價值,即使打電話叫救護車
沒有價值,也不影響幫助孕婦本身是有價值的。
在這個意義下,我說幫助孕婦是定言,而打電話叫救護車(或者上前詢問
孕婦的狀況)是假言的。
: 為何不承認在具體個別情境下
: 用保秘防諜的方式 來履行對國家盡忠的義務具有目的價值?
: 同樣地 如果你承認 幫助孕婦具有目的價值
: 為何不承認在具體個別的情境下 用打電話叫救護車的方式 來履行幫助孕婦的義務
: 具有目的價值?
為什麼不承認?
因為只有「本身具有價值的要求,才叫做具有目的價值」,至於什麼才是
「本身具有價值的要求」?在我看來,最簡單的判斷方法就是問:「為什
麼我應該做A?」如果答案只能是:「因為你應該做A」(這當然是一個
透過理性判斷後所得到的答案),這時候才能說它是自身具有價值的;反
之,如果被問到「為什麼我應該做A?」我們所得到的答案會是:「因為
A可以滿足B」,這時候A就不具有目的價值。
所以,「為什麼我應該還錢?」,「因為你應該信守承諾!」,「那為什
麼我應該信守承諾?」,「因為你應該信守承諾!」
除了信守承諾以外,再沒有別的目的能夠證成這個行為要求的價值,因此
這是一個定言令式;然而用來證成還錢的價值的不是還錢本身,而是信守
承諾的價值使得還錢有價值,所以還錢不具有目的價值,不是一個定言令
式。
: 當然我不是說 在任何情境底下 打電話叫救護車都具有目的價值 有些情境下
: 直接去攙扶那孕婦一把比打電話叫救護車有用多了 也才是你真正該做的
: 但我意思是說 果真有種情境 是要用打電話叫救護車 才能幫得了孕婦時
: 為何在那種情境下(或所有與其相類似的情境下) 打電話叫救護車不具有目的價值?
: (given that 你認為幫忙孕婦具有目的價值)
你要把目的價值做這麼廣義的解讀其實我也無所謂,可是目的價值對我來
說是為了讓人能夠判斷哪些才是「道德原則」的標準。
既然如此,你認為道德原則應該是一些普遍的法則,使你能夠在個別情境
當中透過工具理性的推論來判斷如何在個別情境中採用特殊手段來滿足普
遍法則的要求。
還是你認為,道德原則指的是那些規定好在無限多可能的個別情境裡,你
應該怎麼做的具體條列式原則?
我傾向前者,所以我認為只能在個別情境中去滿足普遍道德原則的特殊行
為要求本身不具有目的價值,畢竟喪失了普遍道德原則的價值,那些特殊
行為的要求本身根本不具價值,然而反之,即使那些特殊的行為要求本身
沒有價值,也不能影響那個普遍道德原則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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