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realove:你說的沒錯 與CI的第三表述有關~:) 01/21 20:57
※ 引述《realove (realove)》之銘言:
寫得很清楚啊。 :)
如果我沒記錯,康德談 CI 是在 Groundwork 中提出來的。不過我手邊
沒有 A1Yoshi 板友所提的 Paton 譯本,只有 Mary J. Gregor 的本子
參考。以下簡單提一下我對這問題最近的一些想法,討論一下。
康德在進行哲學研究時,區分理性探究只考慮兩者:形式與內容。我們
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已經可以找出這樣的線索。對道德問題,康德同
樣以形式和內容的區分來加以考慮,究竟什麼是自由的法則?
康德在 Groundwork 第一節開頭說,在這世上,甚至超越這世界之外,
唯一一個可被視為無限制的善的東西,只有善意志(good will)。
如果善意志這東西能以形式與內容來了解,那麼康德對它在形式上的表
述方式,正如你這裡所提的:
: 任何理性的人 都必須遵守一致性的要求 這個要求就是
: FUL: 只有當你願意使你行為時所根據的格準(maxim)成為一個普遍律則時
: 它才是客觀上有效的律則 (我是用意譯 根原文字譯不太一樣)
: 所以 既然道德令式 具有絕對的約束力 就必定滿足這個理性上的要求
: FUL是所有道德令式所具有形式上的要求
我們可以輕易想到一些反例,說明這樣的表述方式絕不足夠說這就是善
意志,充其量只能夠說是意志,例如:我願意大家都同我一樣穿鞋不穿
襪。這種例子很多,強迫症或許也是其中一種。
康德並非沒想到這些可能的挑戰。要能夠具體呈現出道德是什麼,他必
須加入對「善意志」的「善」的內容。他在第二節很明白地說,一個道
德命令要是定言令式,就對人類意志而言,必須因為它本身即是目的自
身;而這原則的根據是因為是理性本身即是目的。從這裡,康德才提出
定言令式的第二種表述。
如果我了解不錯,這樣仍然不夠。理性本身即是目的這句話聽起來非常
感人,可是這還是沒有辦法解決你底下提的問題:
: 但這裡 我覺得有趣的問題 倒不是強迫症
: 強迫症的病人 並非不具有理性的能力 他們也接受矛盾律P與not P不能同時成立
: 有趣的問題似乎在於一些不具有理性能力的人 像嬰兒或植物人或嚴重的精神病患
: 他們也受道德義務的拘束嗎?
: i don't know..我想得還不是很清楚..
康德那個時代也有嬰兒,他也必須要能對這個問題提出回應。他在第二
表述提出後面四頁,便提出對這原則所必需的根本條件,亦即定言令式
的第三表述。可惜的是,康德這個表述並沒有清楚寫出來,而是在提到
目的王國的數個段落裡錯落而談。如果我理解不錯,這一個必要原則,
就是個人必須將自己視為是目的王國中的一員與立法者。只有在把自己
這樣看待時,對待自己與他人也才能符合第二表述的要求。
從這裡來看,我們說康德的 CI 究竟是什麼的時候,並不能單單由第一
表述或第二表述來看。不在目的王國的考慮中的要求,即使形式上、內
容上可能合乎前兩個表述,仍不是 CI 的命令。
回過頭來看,你原本的問題不知道可不可以從這樣的考慮來加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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