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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很確定你的問題,我試著回答看看。 「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因為「我不應該殺人」。 但「我不應該殺人」不能保證「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 但我會因為其它的理由或原因殺了他,並非出於「我不應該殺人」這條格律。 有種方式是界定原因這個概念, 例如當我說:「因為肚子餓,所以要吃麵」, 「肚子餓」不是「要吃麵」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 可看作[(C1^C2^...)v(C'1^C'2^...)v...] --> E(其中C:原因,E:結果)。 「肚子餓」就像裡頭的C1,是一組不唯一的充分條件中的必要組成, 肚子餓加上有時間加上....才會吃麵,或是嘴饞加上有錢加上...才會吃麵。 ※ 引述《IsaacStein (My Name)》之銘言: : 這樣說好了,例如,「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 : 是因為「我不應該殺人」。 : 可是只從「我不應該殺人」,也推不出「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 : 畢竟當張三來我家偷錢被我發現因而起意要殺我時,我就沒不會因為「我不 : 應該殺人」,因此「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 : 所以「我不應該殺人」並不蘊含「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那麼兩 : 者是什麼關係?目的的關係應該怎麼表達?像是必要條件? : 若A是B的必要條件,則A不值得追求時,B就不值得追求;反之,若B不 : 值得追求,A仍值得追求? : 這樣表達可能才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0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