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很確定你的問題,我試著回答看看。
「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因為「我不應該殺人」。
但「我不應該殺人」不能保證「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
但我會因為其它的理由或原因殺了他,並非出於「我不應該殺人」這條格律。
有種方式是界定原因這個概念,
例如當我說:「因為肚子餓,所以要吃麵」,
「肚子餓」不是「要吃麵」的充分條件、也不是必要條件,
可看作[(C1^C2^...)v(C'1^C'2^...)v...] --> E(其中C:原因,E:結果)。
「肚子餓」就像裡頭的C1,是一組不唯一的充分條件中的必要組成,
肚子餓加上有時間加上....才會吃麵,或是嘴饞加上有錢加上...才會吃麵。
※ 引述《IsaacStein (My Name)》之銘言:
: 這樣說好了,例如,「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
: 是因為「我不應該殺人」。
: 可是只從「我不應該殺人」,也推不出「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
: 畢竟當張三來我家偷錢被我發現因而起意要殺我時,我就沒不會因為「我不
: 應該殺人」,因此「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
: 所以「我不應該殺人」並不蘊含「我不應該拿刀刺進張三的心臟」,那麼兩
: 者是什麼關係?目的的關係應該怎麼表達?像是必要條件?
: 若A是B的必要條件,則A不值得追求時,B就不值得追求;反之,若B不
: 值得追求,A仍值得追求?
: 這樣表達可能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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