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ohnRawls (約翰‧羅爾斯)》之銘言:
: 首先要強調一點,正義一詞有時會用在個人身上
: 但Rawls要談的正義是社會正義,也就是他所謂primary goods的分配問題
: (有人翻基本善、也有翻基本有用物品,大抵上就是指每個人實現自己人生計畫時都一定
: 需要的東西)
: 跟切蛋糕相關的討論在正義論的第14節。
: 有兩個關鍵:「分配的結果是不是正義的」(1)
: 和「有沒有實現正義結果的程序」(2)
: 切蛋糕的例子被Rawls稱為「完全的程序正義」
: 它是指「(如果)我們都認同平分蛋糕(平等)這個結果是正義的」(1)
: 而且「可以找到一個程序(切者後取)來完美地實現我們要的正義結果」(2)
: 所以,如果我們不認為平分蛋糕是正義的,切者後取這個方法就不會帶來正義
: 如果只有(1),沒有(2),Rawls稱為「不完全的程序正義」
: 例子就是司法審判,我們都知道「有罪者處罰,無罪者釋放」是正義的結果
: 可是直到現在還沒有任何一套司法程序可以保證完全達到上面的結果
: 前面兩種正義的狀態都很難達成,Rawls想要說服讀者的
: 也就是他想用正義論來「合理化」(justify)的正義是第三種
: 沒有(1),只有(2),他稱之為「純粹的程序正義」
: 公平的賭博是方便理解的例子,雖然不知道最後誰輸誰贏
: 但只要賭博的過程是公平的,不管最後產出哪種結果都符合正義
感謝你的指正~:)
你說的沒錯 應該是三種
完美的程序正義 (切蛋糕) 不完美的程序正義(法官判案) 純粹的程序正義(賭博)
: Rawls當然不是要告訴我們他發現了這樣一種分配的程序
: 然後只要按照他的程序去作,primary goods不管怎樣分配都會是正義的
: 差異原則很明白的指出他認為的正義(分配結果)應該是
: 「使最不利者獲得他所能獲得的最佳處境」
如果沒記錯 這與maxmin principle有關 right?
: 而他先嘗試說服我們「原初情境」(original position)是一個公平的立約程序
我覺得這是羅爾斯很棒的創見
對霍布斯而言 我們是帶著本身的利益去進行契約的訂定
但這很容易 變成權力的鬥爭 有權有勢的人自然談判的籌碼會比較多
因此契約的訂定不見得會是公平的
但原初情境中 無知之幕的設計卻排除了這種狀況
立約者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 因此並沒有動機去特別偏好那一個社會階級
除了社會最差階級以外 (畢竟立約者會考慮 在實際社會中 自己落入社會最差階級
的可能性)
當然原初情境遭受到許多批判
例如是不是真的公平的 立約者可以拋棄了自己的價值觀做選擇嗎
為啥我們實際社會中的人 要接受理想狀態下立約者訂立的契約 等等等
希望有興趣的人可以評論一下
: (要立的「約」就是用來規範社會共同生活的正義原則)
: 然後再證明我們最後都一定會接受他提出的正義兩原則就是最適當的正義原則
你的詮釋沒錯 但羅爾斯這種想法也受到許多爭議
原初情境中的理性立約者真的會選擇羅爾斯的正義兩原則嗎?
: 簡單總結個人對Rawls的解讀:「公平即正義」是Rawls的正義觀(conception)
: 指的是Rawls認為在思考(社會)正義為何時,要由公平,尤其是公平程序來切入
: 至於什麼是正義,對Rawls來說應該就是民主社會以他的正義兩原則作為共同規範
: 此一理想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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