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MWSTW (可以吃的.食物)》之銘言:
: 容我斷章取義一下吧,很簡單,這種論文不被接受是一個「權力」問題,
: 而不一定是個「哲學」問題,也就是說,「分析哲學」很可能是歷史偶然
: 下,某些學者為了某種學術發展的「便利」(姑且稱之為「便利」吧),
: 然後使用權力下的排他性區分,而某些文章被排除在某些刊物中,其實就
: 是權力運作,而這個區分自然影響到了一整個世代的哲學工作者。
敢問是「誰」?「哪些學者」?
「便利」?為了什麼樣的「便利」?
如果是為了有效的把一些胡說八道、惡搞、無中生有、毫無根據的妄想猜測排出,
為什麼不?
我可以想像醫學期刊會把一些什麼關於「能量水的神奇療效」這種文章排除,
物理學雜誌會把「關於永動機的新發現」排除,
對,這可被「描述」為一種權力運作,
可是這種排除是基於證據與理由,
發展出了做出排除用的規範,
我不明白這為什麼還是「一個『權力』問題」。
何以這還是一種有「問題」的權力運作?
要把這個當作權力問題,要這樣玩我也會,馬上示範給你看:
「如果確有一種關於哲學研究的實踐,(或許在台灣特別嚴重?)
對於混雜於其中的bogus、濫竽充數,沒有能力排除,
放任那些bogus製造一些浪費大家時間的假問題,
把哪些bogus當作這門研究的成果。
這個社群如果沒有能力自己反省檢討,那就是等著來自外部的權力來整肅了。」
: 我自己不是個唸哲學的,但我不覺得研究的對象有什麼不同,像是法哲學
我不明白這裡有誰講到「研究對象」上歐陸與分析哲學不同。
所有在講到的是:如果某一種做哲學的方法沒辦法有效區別哪些是bogus,
這種做哲學的方法不是好的方法。
這不是在說這樣做哲學的人不可能在它的主題上有創見、有貢獻,
這只是在說這種「方法」不好。
: 的核心就是「法律是什麼」,有多很不同的談法,但說真的除了一些偶然
: 、隨機、恣意的因素(像是那些刊物會排除什麼樣的文章,那不過是編輯
: 意見而已),至少在「法律是什麼」這個核心問題之下,我看不出在法哲
: 學上分分析哲學和歐陸哲學有什麼道理可言。雖然的確有兩群人看的書不
: 全然一樣,寫作的方式也不太一樣,但法哲學又不是文學,寫作方式不同
: 不是分割的好理由啊。
看不懂。
你是在說,法哲學不是文學,所以「寫作方式」不是用來區分「風格」不同的好理由?
文學有各種不同的風格,有詩有散文有小說等等,
這可以用「風格」來區分,風格就是寫作的方式。
但是我們現在正在區分的就已經是「風格」了。
「寫作方式的區分」如果不是「風格」的區分,那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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