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Yoshi (我是妖西)》之銘言:
: 某法條寫:手持凶器者有怎樣怎樣的罪罰。
: 今天有個人從另一個人後頭用手比做手槍狀,跟對方開玩笑恐嚇他。在那一瞬
: 間的確那人嚇到了。
: 問題:在這情況裡到底那個比做手槍狀的手,是還不是凶器?凶器到底是什麼
: (看起來還真像形上學問題,不過不是)?
: 似乎,在給定法條就那樣寫且我們必須遵守執行的前提下,我們對於「凶器」
: 一詞必須要有一定的詮釋空間,讓它盡量可以適用在各種可能的奇奇怪怪例子
: 。法官似乎不能在台上說:抱歉我不知道這要怎麼判、依什麼法。他無論如何
: 得生一個決定出來,且這決定必須要有法源依據。這是這套「規則」的玩法。
我補充一段。我想了一下覺得挺有趣:
律師、法官做的事情基本上是讓幾乎無數的可能事實「塞進」(fit in)某一個
特定的語句(法條);分析哲學家,若要比較,方向是倒過來的:讓語句去描述
或者,捕捉事實。
但這衝突嗎?好像不必然。事實上,分析哲學家時常說"diiferent readings of a
sentence"。不過到此便可說停了,針對個別reading並不會無止境地「再」read
下去。
也許是我低估「詮釋」這件事吧。但在我看來,分析哲學家絕對同意一個句子可
以有很多意思,或者用點術語,一個句子可以用來表達很多不同的命題。
只是到了命題,原則上就只有對映一組真值條件,滿足則此命題為真,不滿足則
此命題為假。如果你提出不同組的真值條件,也是可啊,不過你等於就是在處理
另一個命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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