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omedoubt:法官的邏輯不好你也可以扯到其他地方? 12/31 15:24
→ somedoubt:你真的沒發現你上述關於強制猥褻與公然猥褻的分析哪裡出 12/31 15:24
→ somedoubt:錯嗎?強制親吻就是猥褻,公然強制親吻就是公然猥褻。 12/31 15:24
→ somedoubt:真不曉得哪個法官是如你所舉地作判決。 12/31 15:26
→ somedoubt:抑或者這是你虛構的例子?若是你虛構的,顯見你法學及邏 12/31 15:26
→ somedoubt:輯素養尚待加強。 12/31 15:27
→ juotung:呵呵 我笑了 12/31 15:29
→ somedoubt::)你笑啦 12/31 15:32
→ juotung:因為你連引文都幫我加字了..... 12/31 15:34
→ TMWSTW: 啊,因為加了「強制」,公然猥褻的典型大概是「遛鳥」吧 12/31 15:38
→ TMWSTW: 在街上親吻和在街上遛鳥好像不能等同看待 12/31 15:39
→ somedoubt:大哥哥,語意分析啊。 12/31 15:41
→ TMWSTW:法律上不處罰「猥褻」啊,處罰的是「公然」的「猥褻」 12/31 15:42
→ TMWSTW: 而「強制」+「猥褻」也處罰,單獨的「強制」也處罰 12/31 15:45
→ TMWSTW:他的邏輯大概就是這樣,如果強吻是「強制」+「猥褻」 12/31 15:48
→ somedoubt:你到底要跟我說什麼?公然強吻就是公然猥褻。以公然猥褻 12/31 15:48
→ TMWSTW:那強制就是「強」,猥褻就在「吻」,那「吻」是猥褻的話… 12/31 15:49
→ somedoubt:處罰公然強吻最充分,而僅以強制處罰公然強吻等於無視 12/31 15:49
→ somedoubt:他公然猥褻的部分。 12/31 15:50
→ TMWSTW:在大眾面前小倆口接吻就是「公然猥褻」了 12/31 15:50
→ TMWSTW:然而法官認為,大眾面前情人的接吻算是公然猥褻太誇張 12/31 15:50
→ TMWSTW:當然,這裡可以討論法官這樣拆解「強」「吻」好不好 12/31 15:51
→ TMWSTW:這方面你應該也比較行,只是問題好像不是你原先想的那樣 12/31 15:52
→ TMWSTW:不過的確我們沒有說清楚,因為我們很自然會想到情人接吻 12/31 15:57
→ TMWSTW:從而在說明時就不會多講,和自己人說話不會有問題, 12/31 15:58
→ TMWSTW:但在和外面的人溝通常常忘了多加說明,這點是我們的問題 12/31 15:59
→ TMWSTW:又,在這個定義下,像是強迫人幫他公然手淫,那就會是: 12/31 16:03
→ TMWSTW:強制+公然+猥褻,這時當然強制猥褻和公然猥褻都成立 12/31 16:04
→ TMWSTW:當然,這樣下來法官其實改變原本大眾對「猥褻」的看法 12/31 16:13
→ TMWSTW:這也是為了配合法律中「強制」「公然」的意義,而其實 12/31 16:14
→ TMWSTW:法律中每一個詞都這樣對應社會語彙但又互相參照…… 12/31 16:16
→ A1Yoshi:現在的我不認為法官或律師對於條文的解釋、適用與否的理由 12/31 16:34
→ A1Yoshi:可以用搞分析哲學那樣的標準去看。 12/31 16:34
→ A1Yoshi:或許可說,在我眼裡他們在「理智」上並不具有很高的權威性 12/31 16:35
→ A1Yoshi:。這優點是:這讓我們可以接受荒謬的說文解字,讓制度跑下 12/31 16:35
→ A1Yoshi:去。 12/31 16:36
→ A1Yoshi:加個"或許"。或許這是這樣的看法的優點。 12/31 16:36
→ A1Yoshi:附帶一提,這是有事沒事就和ahyang喝酒之後有的心得。 12/31 16:37
→ A1Yoshi:所以如果有爭議,要記得拉他下水。 12/31 16:38
→ juotung:改天也可以約我啊 12/31 16:38
→ A1Yoshi:我們在倫敦歐。你在台北嗎?他其實對你讚譽有加呢。 12/31 16:38
→ juotung:在這一點上 我的看法跟你很一致 哈哈 12/31 16:38
→ juotung:喔 我在台北啦 他上次回來我有見過他一面 12/31 16:39
→ A1Yoshi:還有,我沒說ahyang跟我想法一樣。我是聽他講一講,聽到你 12/31 16:42
→ A1Yoshi:在這兒又講一講,才有這些心得。 12/31 16:42
→ juotung:對啊 我說你對分哲在法律上應用的看法這一點跟我接近 12/31 1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