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sawxsdto (珊朵拉)》之銘言:
: 請問「位格」..
: 我對他的理解一直都蠻籠統的
: 好像很難抓住它的定義
: 有沒有比較一針見血說法呢@_@
: 感謝...
這是我最近附帶接觸到的東西,位格這個字是拉丁文的persona,原意是「面具」,
但引申之後,上帝的「三位一體」,也就是說上帝的三個persona。
這個詞另外也是法律用語,以及戲劇用語,兩者的共通點在於,在其中說話的並不
是正在說話的那個人,而是法庭以及戲劇中的角色,必須在戲劇以及法律的脈絡之
下,我們才能知道這些角色是什麼,而我們才能了解這些角色的活動。
一個例子是西塞羅說明自己如何準備訴訟時,如何事先預想訴訟如何進行時,他作
的功課是設想自己:
Unus sustineo tres personas, mei, iudicis, et adversarii.
我為一人,承載三個位格,我自己的,法官的,以及我的對手的。
而在三位一體的狀況下,也就是神有三個不同的位格,相對的這三種位格,就像是
必須理解法律才知道法律上的人是什麼,必須理解戲劇才能知道舞臺上的人在做什
麼一樣,也必須在天主教的脈絡下才能認識。
而可能比較麻煩的是,persona這個字也就是person的字源,因而「位格」有時就被
翻成「人格」,而人格這個概念也沒有脫離從面具開始,到戲劇與法庭的使用脈絡,
只不過,人格所指的,就特別針對一般社會處境下的人(men),而不是原先只在舞
臺以及法律下才能理解的意義,或比喻的說,社會生活中的一切成為最大的舞臺,
而每個人都是其中的角色,而人格就是這個角色。
比喻的說,人必須載著某種面具才能相互認識,而面具有不同才能區分彼此,而危及
這個面具的,讓人無法相互認識的,也就是「侵犯人格」,而保護這種面具,也就是
保護「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
很抱歉我沒辦法給清楚的定義,只能就我所接觸到的大約作一下說明。
如果要給簡單的定義的話,我參考Hobbes在《利維坦》十六章中對person的定義(這
段其實歧義很多,我用我自己的詮釋來簡化),雖然他說的是person,但指的就是
persona:
A Person, is he, whose words or actions are considered.
位格即為其言行被考量者。
不知這夠不夠簡明。
這可以加以區分:
(1) 其言行作為自己的言行而被考量者
(2) 由他人代為言行而被考量的人
(3) 由他人代為言行而被考量的物或是組織或虛擬的對象
以現行的民法來舉例就是:
(1) 就是民法中所規定,有能力締結契約的人。
(2) 則像是嬰兒由父母代理他締約契約。(當然有限制啦,不多談)
(3) 則像是公司由董事代表他締約契約。
三者雖然情況不同,但都有民法上的位格,而這個界定放在法律之外也可以,像是
(1) 就是能說話或是行動的個人。
(2) 某些習俗中父母有權為子女作決定(像是指腹為婚),可以說父母代為行使了
子女的位格。
(3) 祭司代理神靈傳喻,祭司代為行使了神靈的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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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改來改去,我的中文爛到必須先寫出來再反覆確認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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