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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awxsdto (珊朵拉)》之銘言: : 請問「位格」.. : 我對他的理解一直都蠻籠統的 : 好像很難抓住它的定義 : 有沒有比較一針見血說法呢@_@ : 感謝... 這是我最近附帶接觸到的東西,位格這個字是拉丁文的persona,原意是「面具」, 但引申之後,上帝的「三位一體」,也就是說上帝的三個persona。 這個詞另外也是法律用語,以及戲劇用語,兩者的共通點在於,在其中說話的並不 是正在說話的那個人,而是法庭以及戲劇中的角色,必須在戲劇以及法律的脈絡之 下,我們才能知道這些角色是什麼,而我們才能了解這些角色的活動。 一個例子是西塞羅說明自己如何準備訴訟時,如何事先預想訴訟如何進行時,他作 的功課是設想自己: Unus sustineo tres personas, mei, iudicis, et adversarii. 我為一人,承載三個位格,我自己的,法官的,以及我的對手的。 而在三位一體的狀況下,也就是神有三個不同的位格,相對的這三種位格,就像是 必須理解法律才知道法律上的人是什麼,必須理解戲劇才能知道舞臺上的人在做什 麼一樣,也必須在天主教的脈絡下才能認識。 而可能比較麻煩的是,persona這個字也就是person的字源,因而「位格」有時就被 翻成「人格」,而人格這個概念也沒有脫離從面具開始,到戲劇與法庭的使用脈絡, 只不過,人格所指的,就特別針對一般社會處境下的人(men),而不是原先只在舞 臺以及法律下才能理解的意義,或比喻的說,社會生活中的一切成為最大的舞臺, 而每個人都是其中的角色,而人格就是這個角色。 比喻的說,人必須載著某種面具才能相互認識,而面具有不同才能區分彼此,而危及 這個面具的,讓人無法相互認識的,也就是「侵犯人格」,而保護這種面具,也就是 保護「人格權」(Personality Rights)。 很抱歉我沒辦法給清楚的定義,只能就我所接觸到的大約作一下說明。 如果要給簡單的定義的話,我參考Hobbes在《利維坦》十六章中對person的定義(這 段其實歧義很多,我用我自己的詮釋來簡化),雖然他說的是person,但指的就是 persona: A Person, is he, whose words or actions are considered. 位格即為其言行被考量者。 不知這夠不夠簡明。 這可以加以區分: (1) 其言行作為自己的言行而被考量者 (2) 由他人代為言行而被考量的人 (3) 由他人代為言行而被考量的物或是組織或虛擬的對象 以現行的民法來舉例就是: (1) 就是民法中所規定,有能力締結契約的人。 (2) 則像是嬰兒由父母代理他締約契約。(當然有限制啦,不多談) (3) 則像是公司由董事代表他締約契約。 三者雖然情況不同,但都有民法上的位格,而這個界定放在法律之外也可以,像是 (1) 就是能說話或是行動的個人。 (2) 某些習俗中父母有權為子女作決定(像是指腹為婚),可以說父母代為行使了 子女的位格。 (3) 祭司代理神靈傳喻,祭司代為行使了神靈的位格。 -- 不好意思改來改去,我的中文爛到必須先寫出來再反覆確認的地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10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1.110 (01/24 06:48)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1.110 (01/24 09:03) ※ 編輯: TMWSTW 來自: 140.112.211.110 (01/24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