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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 引述《InAMinor (ヴォヤ—ジュ1969)》之銘言: : : 在這裡,這個預備知識就是『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以 : : 下簡稱甲句);而題目則是『各類郵件,得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以 : : 下簡稱乙句)問題是,是非題想問的是哪種「吻合」?是「真值是否相同」呢?還是「 : : 前者是否蘊涵後者」呢?在這裡就有了歧義。 : : 讓我們觀察一下這兩個語句的真值。甲句為真,因為它在郵政法的脈絡下是真的。乙句 : : 的真值則未可知,就算預設了甲句為真,我們也得不出乙句為真的結論。換言之,「應 : : 做X」並不蘊含「得做X」。讓我舉個例子:假設有個暴君故意想找他臣民的麻煩,他立 : : 了一條法律:從明天開始,在街上走的人,戴帽是違法的,不戴帽也是違法的。這條法 : : 律在邏輯上並沒有自相矛盾。而且它讓「應做X」為真(不戴帽是違法的),「得做X」 : : 為假(「戴帽不違法」為假)。因此「應做X」並不蘊含「得做X」。 : 這條法律當然不是自相矛盾的,它只是不一致而已, : 這條法律所描述的兩個規範可以同假但不能同真。 : 為什麼邏輯上我們需要讓Op→Pp為真? : 因為若我們容許(Op & ~Pp)為真, : 這個道德系統顯然有很大的問題需要解決, : 因此在邏輯系統上,多數人會同意Op→Pp是個公理。 我明白了。我說這兩條法律不自相矛盾,這是在初階邏輯系統底下說的,因為它們不違 反矛盾律。而既然規範邏輯多了Op→Pp這條公理,那麼在規範邏輯下,這兩條法律自然 不能同時為真了。 如果我對公理的理解沒錯的話,我想你是在說,沒有什麼能夠用來解釋Op→Pp,因此我 們大概沒辦法再追問下去了。我之前所說的都是在初階邏輯底下談的,而且還嘗試把規 範的語句化約到初階邏輯系統底下。看來這的確產生了一些問題。 我同意在這個地方我們必須用規範邏輯來處理。如果規範邏輯的公理代表了絕大多數人 對於規範語句的直覺理解的前提的話,我們好像沒有什麼理由在這裡鑽牛角尖,拒絕在 論證裡加入更多的公理作為前提。 而如果我們在這裡加入了Op→Pp這條公理,好吧,考選部的答案大概沒救了,答案只能 是○。可是另一方面,就像TMWSTW和nein718兩位板友所說的,我們又會覺得考選部給 的答案多少是有點道理的,因為「應」不是「得」,「得」不是「應」。可是這是從語 句的符應方面來說的。如果我們考慮到語句背後的命題,也就是語句所指的東西,那麼 答案還是○。 現在我們可以試著總結一下了。我們知道,在哲學上,對一個句子的理解可分為兩種: 1.語句(sentences):一系列的文字標記 2.命題(proposition):句子所表達的想法 至於邏輯所處理的是語句還是命題呢?這是一個有爭議的哲學問題。不熟悉的板友可以 參考《邏輯與哲學》這本教科書。我們在這裡沒有辦法決定採取哪一種觀點才是正確的 ,但我們可以說,有時候弄混這兩種觀點,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這個郵政特考謬論就 是一個好例子。 考選部採用的是第一個觀點,它給的答案╳是針對兩個語句是否符應而言的。如果改採 第二個觀點,考慮兩個句子的命題的話,在規範邏輯系統下,答案顯然是○,因為Op→Pp 這個公理說的就是「應做X」蘊涵「得做X」。前者為真後者也會為真。 小王採用了考選部的答案╳作為論證的前提,卻又同時採用第二個觀點,把「得做X」這 個句子理解為一個命題,然後得到了它的否言:「不得做X」(而如果把前者理解為一個 語句,我們通常不會認為一個語句有「否言」這回事)。這個結論自然是荒謬的,因為 小王和考選部沒有共享相同的前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