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OCOAII (忍者=會忍耐的人)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請益] 可以幫忙翻譯一下這段話嗎?
時間Sun Nov 2 18:29:28 2008
我並沒有全文看完,只大概看完中間關鍵的幾小節。
———猜測如下———
作者的立場是:
反對「機率式因果論」。
(機率式因果論—若C發生增加E發生的機率,則C是E的原因。)
作者其中之一的策略是:
先建立「何謂某個『已發生』結果的原因?」的三個必要條件(起碼是?),
進而企圖論證,
由於機率式因果論不符合其中的必要條件(單憑C增加E的機率不足以確保C是E的原因),
因此,無法成為好的因果理論。
作者所提供的預備知識:
(A)因果法則(causal law)—
不變的、非機率式、抽象的因果前件條件,一旦這些條件獲得滿足,結果必定發生。
因果的前件條件是說,當(C1&C2&...) 引起 E,其中C1、C2...稱之為前件條件。
(B)因果例示—
在特定場合中,具體的因果前件條件。
(C)因果普遍化描述(causal generalization)—
受限於人類知識,無法獲得完整的(A),(C)只包含(A)之中部分的因果前件條件。
找原因,就是在找(C)因果普遍化描述(符合(A)因果法則)中的(B)例示。
進行方式:
確立某一因果普遍化描述CG1的原因,其中的必要條件—
(1)實際發生的前件條件和實際結果例示了CG1中的抽象前件條件和結果。
(2)CG1中的其他前件條件要被例示出來,或至少沒有理由相信這些條件不存在。
(3)(A)中的其他未知的條件必須要被例示出來。
也就是說,在這個發生的情況中,
假設有兩個競爭的因果普遍化描述(CG1和CG2)來描述它,
要能確保CG1比CG2更能應用於此情況中。
為了容易瞭解,我舉個例子,
假設A死了,警方認為A被B殺害而死。
(1)告訴我們要有「B」和「A死」。
(2)要求:假如CG1說B用刀殺死A,則若找到兇刀,則能增強CG1的可信度。
至少不要出現B沒有手,無法拿刀,而抵觸CG1。
(3)要比其他競爭假說(如CG2:C拿刀殺死A)更可能發生。
但C只是個五歲的小孩,A平常很疼C,看起來B比C有可能殺害A。
CG1的可能性就比CG2的可能性來得高。
機率式因果論"勉強"只符合了(1),卻不符合(2)、(3)。
因為它只說C發生提高E的機率,
沒有要求CG1中的其他前件條件要被例示出來 -->不符合(2),
也沒有要求得考慮其它的競爭假說 -->不符合(3)。
作者的結論(也就是你引述的這段話所在的段落):
機率式因果論難以確立已發生事件的原因,
頂多只能用來確立已發生事件的證據。
為了確立已發生事件的原因(例示),
我們必須要能確定其他競爭假說
要嘛難以應用(缺少假說中的必要前件條件,意即不符合(1)或(2)),
要嘛不太可能(不太可能發生,意即不符合(3))。
(這邊我覺得作者改變了條件(3),這邊說的是機率很小,
(3)則說CG2機率相對比CG1機率來得小)
※ 引述《JACKBOBO (小樺醬醬)》之銘言:
: To establish the complete instantiation of the causal law that underlies
: the causal generalization with which the probability is associated,other
: competing causal generalizations suggested by the evidence must be ruled
: out as being ether inapplicable, because some necessary element was missing
: ,or implausible , due to their minimal probability
: 這是一段有關因果關係的敘述 可是我實在看不太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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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04.108.85
推 JACKBOBO:借存 11/02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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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COAII:現在的機率因果論者比較不像作者所描繪的樣貌, 11/04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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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COAII:現在機率因果論者藉助統計和機率,試圖從觀察資料推論 11/04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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