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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olicy 看板] 作者: kuopohung (風之過客) 看板: Policy 標題: Re: [政策] 大法官釋字第263號 時間: Tue Feb 17 01:33:56 2009 ※ 引述《Monnalisa ()》之銘言: : 前面有位版友條文當中制定了許多死刑,所以找了大法官解釋 : 針對"唯一死刑"的問題加以討論 恕刪 法律的假設是在於人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才能和政府簽訂條約 ,把一部分權利讓渡給政府行使,以此獲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假設有人違反的這些條 約怎麼辦?當然是要按照條約規範來制裁,因為人本身身之為人就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所 負責,假設不需要負責的話那就不是人。那麼,身心障礙者本身的能力不一定能為所有的 言行負責,既然無法全部負責那麼所簽定的契約就等於是只有部分效果或者是全部無效, 再者,身心障礙者因為受某些因素所決定所以無法有像正常人一樣擁有完全的自由意志, 所以他們也不用負完全的責任。 但是,人們真的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嗎?我想這也是不可能,所作所為或者是價值觀甚至是 對事物的看法的標準都是受到影響,也許是小時後影響,也許是環境影響,甚至是基因影 響,這就是所謂的意識形態,假設沒有意識形態無法認識事物,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所有 的行為是受到各種事物綜合決定的,那法律也是不完全成立。 所以死刑犯的作為本身也可以說是受到各種環境影響或是決定的,才會做出違反契約的事 甚至是一整串事件連貫影響而產生這些行為,那麼立法以此來剝奪他人性命是否是合理呢 ?至於沒有原因的亂殺人那應該是精神病患吧,精神病患因為先天某些能力不足無法做出 完全的自由意志所以也不能要求他們為所定的契約負責,在者在近代認為某些精神疾病是 可以被治療的,或者說他們是可以被規訓而社會化的,所以他們也應該送進治療。而不是 被判死刑。 -- 好吧 三段文 這可以嗎? -- 趕論文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3.59.144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59.113.59.144 (02/17 01:35)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59.113.59.144 (02/17 01:38) kuopohung:轉錄至看板 ask-why 02/17 01:47
Monnalisa:不好意思,之前PO絕非戰文意思 02/17 09:09
Monnalisa:但是罪責應該要符合一定相當原則 02/17 09:10
Monnalisa:死刑正確執行,我沒話說 02/17 09:10
Monnalisa:但是對於一個大砲打小鳥的法律,覺得很奇怪 02/17 09:11
Monnalisa:謝謝K大的見解 02/17 12:20
kuopohung: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2/18 09:51 kuopohung:轉錄至看板 HatePolitics 02/28 04:40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7.239.76
kuopohung:誤判作為廢死刑的的說法是以林田山的刑法總論 06/08 19:19
kuopohung:作為最有力的看法 06/08 19:20
kuopohung:話說那本書我不小心買到了兩本上冊說.... 06/08 19:20
kuopohung:不過我的看法是不支持就是了 06/08 19:21
kuopohung:從科學的角度從外部攻擊那只會讓整個系統更加完整而已 06/08 19:22
kuopohung:說錯, 是林山田 06/08 19:31
RitsuN:林田山 http://go.webwave.com.tw/11th/index.html 06/08 19:41
說的是這個拉: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E%97%E5%B1%B1%E7%94%B0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61.227.192.151 (06/08 19:48)
kuopohung:而林山田的刑法概論那本書, 誤判作為廢死刑主要的理由 06/08 21:03
kuopohung:還有刑法相當的概念 06/08 21:03
lemondrink:如果你有兩本下冊我就可以跟你買了 ~ XD 06/09 00:25
DBoyX:從推文我們充分理解到什麼叫做等優曲線的完全互補物 06/09 22:43
iamice:學弟真有空~ 06/10 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