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我的"責任"概念是可以被砍掉的,我們直接從可能的選項談譴責
和讚賞就行了,不需要提到責任。我相信這也符合日常我們使用概念的
方法,我們通常將"s應該為這件事負責"當作"s應該為這件事受譴責"來
用。
我相信,當一個人必須在殺死
99個人和殺死100個人之間做選擇時,他選擇這兩個選項後分別會受到的
譴責和讚許(及其程度)並不會基於使他進入這個兩難的原因涉不涉及
別人的意志而改變。
當我因為山難而被迫選擇殺死99個人或100個人,跟我因為被恐怖份子挾
持而必須選擇殺死99個人或100個人,當我做了一樣的選擇,在我應當在
兩個情境中都受到一樣的讚許或譴責。
政府(我們)當然不應該讓恐怖份子到處做害,但是這就如同政府應該避免自然
造成的苦難一樣,我不覺得這之中的差異足以讓例子裡做選擇的人受到不
同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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