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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的社會裡 A想行使他的權利 (深夜走在幸福城市的街上) 而飆車族B~Z一夥人把A砍死 可以說是他自找的嗎? (大家都說晚上不要單獨在幸福城市遊盪) 我認為把錯怪給受害者是不對的 犯罪行為本來就是不被允許的 今天A'跟B'在街上架起機槍陣地火拼 C'明知道他們在火拼仍然走過而被打死 在行為上我們不得不責備C'是笨蛋 但在道德上我們能怪他是自找的嗎? 火拼本來就不是能存在街上的行為 責備的重點應該著重在於A'跟B'在街上火拼 而不是笨蛋C'行使他走過大街的權利 雖然你是想討論特定情況下的特定事件 但如果你只拘濘在那特定的假設中 你反而會陷入鑽牛角尖的黑洞裡 我們今天該責備的是恐怖份子 而不是被迫做選擇的人 一開始的"強迫"就已經錯誤了 我想這時就算他是故意選擇害其他人被殺光 我們也不能譴責他 因為他在一開始就是"被強迫"的 如果被強迫做選擇的人也必須承擔為惡者的錯 那麼強匪搶銀行的時候 叫人質甲選擇要搬光金庫裡的錢 還是搬一半就好 人質甲選擇之後他也變成了搶匪的共犯了嗎(不論選一或二) 不過最重要的問題是 旁觀者有什麼資格評斷他(註1)的對錯? 註1:文中所有受害者以及被迫選擇者 ============================================================================= 該不該做和該怎麼做 本來就是兩種不同的東西 校規規定不能遲到 但在實務上卻仍是一堆人遲到 這就是道德與行為分別 -- 學長學長!那邊有飆車族 學長學長!那邊剛好像有女生 學長學長~那邊有人紅燈右轉 砍人 被壓上車 ψQSWEET 鴿 鴿 鴿 鴿 鴿他媽的 鴿 ◎ ◎ 喔~~ ︶ ︶ ◎ ◎ 喔~~ ︶ ︶ ◎ ◎ 攔下來呀! ⊙◥ 3╯ξ 沒王法了 (哈欠) (煙~) 是不是?!(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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