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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risnight (krisnight)》之銘言: : 是的。我企圖透過「被人強加不兩難的選擇處境者可以因自己的選擇受到譴責」 : 來說明「我企圖透過被人強加兩難的選擇處境者可以因自己的選擇受到譴責」。 : 雖然當兩者造成一樣糟糕的後果時,後者受到的譴責可以被減免。 受到怎樣程度的減免? 我們一再地聽到這樣的宣稱「至少必須負起『一點』責任」,那是多少? 「受到的譴責可以被『減免』」,那可以減免到什麼程度?用什麼來衡量 可以受到的減免的多寡?為什麼可以減免?什麼叫做「一點責任」?一點 責任跟全部責任的差別是什麼?我們又是用什麼來分割分配責任? 你說主角的選擇是「多死一個人」,那麼主角的選擇為什麼不是「不殺九 十九個人」?如果主角選擇了「殺死九十九個人」,你又為什麼認為他的 選擇是「少死一個人」? 你可以用太多方式來詮釋一個人的選擇到底該如何被「陳述」。我看不出 來為什麼「多死一個人」和「少死一個人」可以是唯一合法的陳述方式。 而如果,你其實並不主張那是唯一合法的陳述方式,那麼假設主角按照你 所設定的道德原則,他選擇了唯一正確的行為:「殺死九十九個人」。你 的結論應該就會是:「他必須為九十九個人的死亡至少負一點責任,但是 給定他的道德兩難的處境,以及恐怖份子在他的處境中所扮演的角色,對 主角殺死九十九個人的道德譴責可以受到減免。」 這樣的陳述才會是正確的陳述。 於是乎,你的責任(或者「應該受道德譴責」)將無處不在,只是在不同 的地方,這個譴責的重要性會隨之增加而減少,甚至,當事情並沒有任何 改變,而只是我們「陳述」的方式稍有不同之後,這個主角到底該為什麼 「陳述」而受到哪種程度的道德譴責也會一直改變。 例如: A1、主角殺了九十九個人,所以他必須為這九十九個人的死亡負起責任,   為什麼?不論主角是為了「少死一個人」還是「救一百個人」,他都   清楚地知道他的代價是「殺死九十九個人」。   沒辦法,在給定的選項裡,「殺死九十九個人」比起「不殺人」顯然   是更為糟糕的選項,我只好在道德上譴責主角了。   喔,可是我不會忘記,主角也確實在「死九十九個人」和「死一百個   人」之間做出了抉擇,而且這個決定對主角來說是相當困難的,所以   我不會忘記他的種種不便,我會「減免」我對主角的譴責。 A2、主角不殺人,結果大熊殺了一百個人。   完蛋了!主角很明確地知道,如果他選擇「避免九十九個人死亡」,   結果就會是「多一個人死」,所以雖然必須為「殺死一百個人」接受   道德譴責的是大熊,但是必須為「多死一個人」接受道德譴責的是那   個做出選擇的主角!   當然,給定了主角那個困難的處境,我們能夠體諒主角不希望九十九   個人死(或者僅是不希望死在自己手上),基於他的處境,我們會體   諒他的困難,所以「減免」對他的譴責。 但是不要忘記!真正做出「多死一個人」的選擇的,是主角不是大熊喔! 所以大熊不會需要為「多死一個人」的結局接受道德譴責。是的我明白, 人當然是大熊殺的,所以大熊必須為「殺死一百人」而接受道德譴責,但 是「多死一個人」?喔不,那是主角的選擇,主角才能決定到底是九十九 個人死,還是一百個人死,大熊不能決定的,所以大熊無論如何不會需要 因為「多死一個人」而接受譴責。 ── 這是你的理論嗎?如果不是的話,請你告訴我其中的錯誤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129.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