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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das82539 (喵)》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恕刪 1.我覺得你混淆了「言論」與「決策」二者 你可以再仔細看看我的用語 我說的是:言論自由不保障「嘗試無政府狀態的機會」 你卻把我的話改成「接觸無政府言論的機會」、「無政府言論流通的機會」 前者是「決策」問題 也就是我說的「市場」問題 在你的行文中 前後兩者是混用的 有趣的是 仔細讀你所謂「嘗試的機會」 似乎事實上也僅止於說服、討論、宣傳等言論的層次 而並沒有及於一些干預市場的作法 例如,國家有某種義務制定「歧視無政府言論罪」、或將無政府言論納入基礎教育等 積極地去干預言論的市場 透過公權力主動干預市場,來使自我政策的的路線向無政府主義靠攏(否則違憲) 由此觀之 我覺得你是誤解了我的說法 其實,我們在這方面認定的範圍並沒有差很多 2.「機會」與「現實性」的問題 這裡我就真的覺得你弄錯了 保障接觸共產主義言論「的機會」,和「實際上都要去接觸」共產主義是兩回事 前者屬於言論自由的射程 後者則已經涉及限制人民一般行動自由的範疇了 正因為你弄錯了這一點 所以才會出現這樣的結論: ------ 一個言論自由的社會,理應是可以讓每個人可以接觸共產主義、了解共產主義 並和他人溝通共產與民主的差異,進而讓民眾自我型塑意識形態, 型塑他所了解的世界而成為一個不排斥少數的公益社會, ------ 我問一個問題: 我可不可以排斥與「認同同性戀」有關的言論? 我可不可以選擇不接觸與「認同同性戀」有關的言論? 當國家實際上並不干預我的上述兩項自由時 請問國家這個作法有無侵犯到同性戀者某甲的「言論自由權」? 這才是我要和A1Yoshi爭辯的重點: 當我,做為一個私人,對我不喜歡的言論、我放任其自生自滅 這個私人的不作為本身,如果國家不加干預,是否等於侵害了言論者的言論自由? : : 我想這是十分有爭議性的 : : 不只是因為可能它本來就不屬於「言論『自由』」的概念範疇 : : 更因為我們不只有自由問題,還有平等問題 : : 所以說,我覺得你訴求「言論自由」是一種誤用 : : 以你的目的來說 : : 你應該訴求的是: : : 「為保障言論的多元性,應禁止政府或人民以任何方式歧視或抵制台獨言論」 : : 就跟禁止歧視女性、孕婦一樣 : : 因為你訴求的比較接近「保障弱勢(benefit、favor)」的概念 : : 而非訴求排除行動上的受干涉 : : 講了那麼多,只是要表達: : : 你實際上訴求的是大家的自由應受限制(歧視、抵制的自由受限制) : : 而不是訴求你的自由應受保障(表意的動作不受限制) : 表意的動作當然受到限制,可參見憲法23條對於自由的限制。 : 但其表意的動作若非逾越憲23或刑法、社維法限制的範圍,其表意的動作仍須受到保障。 : 如果這點都不苟同,那我也只好把以下的這段話再度引用回給你好了: : : I'm in the right, and you are in the wrong. : : When you are stronger than me, you ought to tolerate me. Because, : : it is your duty to tolerate truth. : : When I am stronger than you, I shall persecute you. Because, : : it is my duty to persecute error. : 我也希望你不會有最後兩句的思維而刻意認為少數言論不需有流通的空間, : 而這是違憲的歧視,更不是言論的保障。 : 即使這個社會變成絕對多數的一言堂,但也要有容許瀕臨絕種言論發聲的空間。 : 進而調節社會意見的多元性。 請問 為什麼一個路人單純放生的動作會被你認定為「歧視」? 我不喜歡台獨言論、我任其自生自滅,這表示我歧視台獨言論者? 又 私人如何做出一個「違憲的歧視」? 他違反了憲法哪一條? 沒有人要扼殺瀕臨絕種言論發聲的空間的 你根本搞錯我的說法了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2.99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8.167.172.99 (11/13 09:16)
pimore:是不是有點離題…。有創造力的國家通常都發動過戰爭 11/14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