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圍35E(♀))》之銘言:
: 講到引進「結構」進法律,可能在因果判斷、究責判斷時引發種種問題,我想
: 到另一個我一直以來感到困惑的問題:法人。
: 如酒童你所說,「法人」是在法律裡面被認可且常用的主體單位。
: 但,法人到底又是什麼鬼?舉公司為例。公司到底是什麼?負責人不難理解、
: 想像,但誰是XX公司?XX公司又是誰?
: 初步看來,似乎公司本身就是一種結構或類似結構的東西,只是它相對比起來
: 邊界要更明確一些,因此在法律裡,在因果、義務承擔、究責等實務判斷上,
: 滑坡效應等問題並不大。可是,比方說,跨國公司好了。當公司這樣的結構或
: 類結構大到一定程度的時候,就算不明文引「結構」進法律條文內,但實際上
: 法律已經在處理關於結構(比方說,某超巨大跨國公司?)所引發的問題了吧
: ?
: 總之,就我目前所看到的部分,法律是不是明文使用結構一詞,根本不重要。
: 巨大的農產公司壟斷食品,決定我們只能在某個範圍內選擇食物,並在此意義
: 下限制了食物選擇的多樣空間,並在同時間造成對在地小農經濟利益的侵害 —
: 這種食物選擇自由上的限制、小農受到的迫害,和女人在許多地方受到父權結
: 構限制(如,穿衣、對性的反應行為模式等),真的有那麼不同嗎?只因為父
: 權公司找不到負責人?可是,巨大的跨國農產公司也可能在實務意義下找不到
: 真正的負責人歐(他可能有錢到在月球上蓋別墅,或他有一堆代理墊背的執行
: 長)!
我也並沒有認為重點只是在法條中不使用「結構」一詞
而是根本在概念設定上就有所齟齬
跨國公司我想並不能類比為結構喔
最大的不同點在於,
你可以在概念上想像一間公司,無論多大
他們有一定的組織、聽從一定的紀律、去完成某項任務
然後共同為這項結果負責(至少大略可以這樣認定)
但是結構不一樣
結構裡的組成份子(以人來說)並沒有什麼共同的計畫與盤算
每個人都做自己想做、該做的事,就成為現在這樣的結果了,如此而已
我想這裡面有很重要的區分被忽略了
比方說反托拉斯法好了
一個巨大無比的公司被切割成數個相對而言的小公司
但法律有去修正造成不公平競爭、不公平商業行為的結構本身嗎?
並沒有的,法律只是像外科手術一樣,拿掉那個不良結果
(就像它殺掉陳進星一樣)
你可以說,制定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者,他的心中的確意識到了結構問題
但要說他有意識地以某種有效的方式去處理、去討論及改變結構本身
似乎很牽強
另外
你也混淆了「結構問題」與「為結構問題負責的人」這兩件事
如果我們真的貫徹結構問題的觀點
你的那些壟斷商業的公司,根本無法歸責
因為當我夠大、市佔率夠高之時
我根本不需要刻意的打擊對手就能夠自然維持大者恆大的態勢了
這裡面很難說誰有錯
是存在的本身就是不合理,而不是行為、行動造成的不合理
今天我們針對它做改變
是不讓他迫害我們、還是我們在迫害他?
所以說
當你隨口說到「小農受到『迫害』」
我想,這裡面還有很多的東西需要去澄清的
這算不算迫害?迫害他的是誰?這是迫害還是小農沒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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