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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tclibra (秋秋)》之銘言: : 名字是修辭手段 而逼逼ㄝ司帳號是修辭手段最弱甚至沒有任何效果的名字 : 例如「我終究沒能學會生活」 : 這句話 如果是我說的 可能只是字面的意思 : 如果以尼采之名 效果會不同 因為這句話被署名 並成為句子的效果之一 : 而逼逼耶司 : 不論這句話是ABC說的 還是GTC說的 : 效果一樣 不見得吧。 在西斯板名噪一時的真強者,他的指認也只有一個逼逼上的帳號,但是那 個帳號發表的文章,和我的帳號發表的文章,在西斯板上自然不會有一樣 的效果。 現實世界中的署名,透過許多環節來建構起一個署名在社會上的意義,網 路上的帳號也是一個相同的過程。 想像尼采的署名拿到一個對尼采毫無所知的封閉社會裡面,尼采的署名還 會有它在(例如)台灣或者德國一樣的意義嗎?不會。 因為尼采這個署名的建構過程,對於那個封閉社會的認知而言並不存在。 相對於網路世界,在使用者不透過任何方式將網路上的簽名與她在現實世 界中的簽名做連結的前提下,當然「看似」與現實世界中的簽名有著本質 的差異。但這個差異並不存在,因為兩者都指涉同一個對象。 我想你可以回憶古老的「Mark Twain is Smauel Longhorne Clemens」的 語意問題,跟你在這裡提出來的問題結構上幾乎是雷同的。 : 所以 BBS上的署名 難道不是不足以構成一我們所謂的法人之概念嗎 : 難道不是這些署名終究脫逃了對文本的簽名與嵌入的責任嗎 比如說,一個作家的筆名,當這個作家以這個筆名寫了一些違法的文字, 我們可以有管道追溯到作家的真名,然後對作家的真名所指涉的那個人, 做法律上應做的動作。 回到網路世界,依然有管道可以做出這個追溯的動作。在某種程度上他們 似乎是真的脫逃了,但依然有一個東西緊緊抓著主體不放,那就是指涉的 關係。主體使用現實世界中的真名指涉自我,主體使用沒有別人知道是用 來指涉自己的筆名指涉自我在報紙上發表文章,主體使用沒有別人知道是 用來指涉自己的網路帳號在網路平台上發言……。 這些「另外的」簽名,看似脫逃了原本的名字所不能脫逃的責任,但事實 上沒有,兩種(或以上)簽名之間沒有你說的這個明確(到幾乎被視為本 質)的差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5.216.53
ivanos:這網路指涉的管道有可能被完全消除 12/04 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