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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A1Yoshi (寂寞上圍35E(♀))》之銘言: : : 權公司找不到負責人?可是,巨大的跨國農產公司也可能在實務意義下找不到 : : 真正的負責人歐(他可能有錢到在月球上蓋別墅,或他有一堆代理墊背的執行 : : 長)! : 我也並沒有認為重點只是在法條中不使用「結構」一詞 : 而是根本在概念設定上就有所齟齬 : 跨國公司我想並不能類比為結構喔 : 最大的不同點在於, : 你可以在概念上想像一間公司,無論多大 : 他們有一定的組織、聽從一定的紀律、去完成某項任務 : 然後共同為這項結果負責(至少大略可以這樣認定) 真的嗎?我懷疑你除了丐題之外,可能無法真的有效區別巨大規模的公司和結 構之間的差異歐。我同意,不存在一個跟經濟部登記有案,名為「父權」的公 司。但父權結構怎會沒有一定的組織?父權家庭、父權社會難不成是沒有組織 的、隨機任意的單位嗎?一定的紀律就不用說了。完成某項任務?父權思想賦 予多少男人、女人應該完成的任務(比方說,生兒子?)?至於共同為這項結 果負責....這一點,就算是公司也不成立吧。你可能對大公司瞭解不多。大公 司分工很細的,細到你除了籠統的「追求公司利潤」這共同目標外,找不到什 麼更實際的共同目標。 但如果是講這種籠統的目標,父權公司也有啊!其員工都「努力成為怎樣的男 人、女人!」。 嘿嘿,你看,父權公司和一般的公司,真的有很根本的差異嗎? : 但是結構不一樣 : 結構裡的組成份子(以人來說)並沒有什麼共同的計畫與盤算 父權結構就顯然不是這樣啊!「身為怎樣怎樣的男人」不就是在父權結構裡頭 ,所有男人被彼此期待遵守的共同目標嗎? : 每個人都做自己想做、該做的事,就成為現在這樣的結果了,如此而已 最好父權公司是這樣鬆散的組織。如果是這樣,它早應該垮了。 : 我想這裡面有很重要的區分被忽略了 : 比方說反托拉斯法好了 : 一個巨大無比的公司被切割成數個相對而言的小公司 : 但法律有去修正造成不公平競爭、不公平商業行為的結構本身嗎? : 並沒有的,法律只是像外科手術一樣,拿掉那個不良結果 : (就像它殺掉陳進星一樣) 在我看來,強制將一個巨大公司分成數個小的,這基本上就同時是在對結構造 成改變。所以你若說:法律有去修正造成不公平競爭、不公平商業行為的結構 本身嗎? 我會說:當然有啊。結構有因此改變了。但這不表示因此該結構不 會再度變成一個具有不公平競爭屬性的結構就是了。 : 你可以說,制定反托拉斯法的立法者,他的心中的確意識到了結構問題 : 但要說他有意識地以某種有效的方式去處理、去討論及改變結構本身 : 似乎很牽強 牽強在哪兒? 我還是覺得其實這背後是一個關於形上學、本體論的問題。 粗略地講:你似乎將結構理解成一種形式(form),且它和物質(matter)是 可以分開的,各自都是某種實體(substance),差別在於前者抽象後者具象; 但我傾向認為結構是形式+matter,且這是唯一的一種實體;形式本身不是實 體,物質也不是。然後你似乎認為法律只能處理物質層面,無法直接針對抽象 的實體。可是我因為持不同的本體論,所以看法不同,認為法律當然是直接對 結構造成改變,尤其是當對象是法人的時候。 : 另外 : 你也混淆了「結構問題」與「為結構問題負責的人」這兩件事 與其那麼快地說我「混淆」,你可能得先意識到,或許只是因為我們對於「結 構」持不同的本體論觀點。 : 如果我們真的貫徹結構問題的觀點 : 你的那些壟斷商業的公司,根本無法歸責 : 因為當我夠大、市佔率夠高之時 : 我根本不需要刻意的打擊對手就能夠自然維持大者恆大的態勢了 : 這裡面很難說誰有錯 : 是存在的本身就是不合理,而不是行為、行動造成的不合理 : 今天我們針對它做改變 : 是不讓他迫害我們、還是我們在迫害他? : 所以說 : 當你隨口說到「小農受到『迫害』」 : 我想,這裡面還有很多的東西需要去澄清的 : 這算不算迫害?迫害他的是誰?這是迫害還是小農沒本事? 先不談迫害。我之前有想過,法律可以規定財產上限,避免企業結構/機構大 到不需要刻意打擊對手就能夠自然維持大者恆大的態勢。當然,這想法很初步 ,或許有其它配套的需要。但至少這樣的例子告訴我們,法律絕對不是無法改 變結構,無論在此我們談的是哪一種結構、哪一個意義下的結構。 還有,就算真的是小農沒本事,我也認為政府應該適當扶持。如果有本事讓公 司變成超級大不是原罪,那沒本事為什麼就是原罪?為什麼沒本事就活該窮? 一個比較核心的問題是:人到底什麼時候真的擁有足夠的自由,讓所謂的「自 由競爭」有一個無疑的事實前提或基礎使得其結果是我們應該視為合理的?當 你說小農其實是沒本事,但他有成為有本事的人的自由,他有這樣的選擇空間 ,因此,他沒本事所以窮,這責任是他自己的;這是他「自由」選擇的,因此 後果他自負時,小農真的有這樣的自由嗎?如果沒有,以他有自由為前提的自 由競爭說,道理何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4.7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