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pohung (風之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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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R: [問題] 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的條件
時間Mon Dec 21 20:10:28 2009
※ 引述《agnosia (agnosia)》之銘言:
: ※ 引述《airpark (風之過客)》之銘言:
: : 突然想到納粹
: : 認為猶太人都該死
: : 猶太人就要死了
: : 話說納粹一切作為都合法呢
: 決定要不要死刑並非單純多數決
: 或是只看統治階級的意志
: 納粹的例子和筆者討論的某些死刑犯應該死刑不能相提並論
若純粹以社會契約論來談
會出現類似納粹的問題也不意外
: : 那你有什麼理據非堅稱死刑不可?
: 沒有非堅持不可, 只是考慮選項
: 但反死刑論者卻是堅持"一定不能"死刑
: 這筆者認為不妥的
: : 這也就是說你的經濟角度站不住腳
: 不是考慮經濟, 而是覺得我們沒必要再為這樣的人付出社會成本
什麼叫做社會成本?
凱因斯經濟學學派認為花費可以活絡市場,刺激就業
這還是蠻大的經濟學學派所認為的( 日本,亞洲四小龍,
二戰後歐洲都是用這個學派才復甦,你就可以知道這學派勢力有多大)
這門學派並不認為這是社會成本
要嘛,單純從法學倫理學討論,不要亂扯其他學科
: : 你怎麼知道不可能?
: : 再者無期徒刑終生不得假釋那他也沒有幾會出來在害人
: 這是風險問題, 不是yes/no的問題,
: 判不判死刑是看社會願意承擔多少風險
: 也有死刑犯在審判過程或監禁過程殺害員警或獄卒的
: 如果也將這些風險考慮進去的話
這是獄政管理問題
一個犯人沒有武器,身上一堆拘束的裝置
要怎麼殺人?
再者,一個獄警打不過一個身無武器的犯人,那該檢討的是獄警的養成
: : 對那些死刑犯而言
: : 國家要殺他
: : 她們有生命危險
: : 難道不能把國家幹掉嗎?
: 當然死刑犯的利益和法律或大多數人的利益是互相衝突的
這是不是和你第二段有衝突呢?
死刑犯的利益和法律為什麼會和大多數人的利益是互相衝突的?
這沒有必然的關係
: 但法治本來就需要在互相衝突的價值上取捨
: 如何取捨並沒有絕對客觀的標準
: 不可能讓所有的人都滿意
: 筆者本來就不贊成拿人權的理由來反對死刑
: 人權的精神是除了享受權利之外, 也應盡責任, 義務
: 這是先決條件
社會契約論形成的先決條件是把所有人位階都相同
才有簽約這些行為
而人的底限是生命,自由,其次才是財產
假若是奴隸的話,便無法簽約
而死刑本身就是殺人,就是剝奪生命權
不把所謂的死刑犯當人
社會契約論如何可能?
: 先殺人者本身就是對人權精神的輕蔑 (公權力並非"先"殺人者)
那後續殺人者呢?
難道不是對於人權的輕蔑?
: 何來理由要人權保護他?
: 以"死刑犯也有人權"來反對死刑是站不住腳的
重點在於判死刑殺死刑犯,有無人權?
: : 我說阿
: : 你要拿人權出來支持死刑是行不通的
: : 死刑本身就是殺人
: : 殺人這點哪來的人權的言?
: 死刑是對死刑犯的處置, 是公權力不得已為之的最後手段
: 這點反而是保障大多數人的權益
無期徒刑終生不得假釋難道不可以替代死刑?
無期徒刑終生不得假釋違反了人民哪些利益?
: : 無期徒刑不可假釋的替代方式不也可以?
: 如果遇到像食人魔, http://www.wretch.cc/blog/tom61930726/20687277
: 或黑暗騎士中小丑的案例
: 監禁就會有風險
重刑犯有逃獄問題??
那該檢討的是獄政管理
: : 假設誤判率只有1%
: : 那全台灣2300萬人
: : 一次誤判可能有23萬的人被判死刑
: : 一次殺23萬人
: : 科科科~~~~~
: 說到誤判, 也要考慮應死刑者被"誤判"無罪
: 繼續逍遙法外, 繼續殺人的風險
逍遙法外的叫做罪證不足
誤判是指沒犯這個罪,被判刑
假如要處理罪證不足的問題
那每個人都戴監控器不是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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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假設是在於人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才能和政府簽訂條約
,把一部分權利讓渡給政府行使,以此獲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假設有人違反的這些條
約怎麼辦?當然是要按照條約規範來制裁,因為人本身身之為人就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所
負責,假設不需要負責的話那就不是人。那麼,身心障礙者本身的能力不一定能為所有的
言行負責,既然無法全部負責那麼所簽定的契約就等於是只有部分效果或者是全部無效,
再者,身心障礙者因為受某些因素所決定所以無法有像正常人一樣擁有完全的自由意志,
所以他們也不用負完全的責任。
但是,人們真的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嗎?我想這也是不可能,所作所為或者是價值觀甚至是
對事物的看法的標準都是受到影響,也許是小時後影響,也許是環境影響,甚至是基因影
響,這就是所謂的意識形態,假設沒有意識形態無法認識事物,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所有
的行為是受到各種事物綜合決定的,那法律也是不完全成立。
所以死刑犯的作為本身也可以說是受到各種環境影響或是決定的,才會做出違反契約的事
甚至是一整串事件連貫影響而產生這些行為,那麼立法以此來剝奪他人性命是否是合理呢
?至於沒有原因的亂殺人那應該是精神病患吧,精神病患因為先天某些能力不足無法做出
完全的自由意志所以也不能要求他們為所定的契約負責,在者在近代認為某些精神疾病是
可以被治療的,或者說他們是可以被規訓而社會化的,所以他們也應該送進治療。而不是
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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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禮拜這樣玩
整個禮拜的時間都沒有了
可能過幾個禮拜才會過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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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140.117.177.88 (12/21 20:18)
→ Esgibt:Legal Ethics討論死刑的證成喔... 你發明的吧... 12/21 20:39
→ luisevell:......你把經濟成本跟社會成本搞混了 又誤解凱因斯理論 12/21 23:07
→ Augusta:Foucault的1978法蘭西學院演講應會告訴你凱因斯與Ordo不同 12/22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