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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假設是在於人有充分的自由意志,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所以才能和政府簽訂條約 ,把一部分權利讓渡給政府行使,以此獲得最大程度的自由,但是假設有人違反的這些條 約怎麼辦?當然是要按照條約規範來制裁,因為人本身身之為人就必須要為自己的行為所 負責,假設不需要負責的話那就不是人。那麼,身心障礙者本身的能力不一定能為所有的 言行負責,既然無法全部負責那麼所簽定的契約就等於是只有部分效果或者是全部無效, 再者,身心障礙者因為受某些因素所決定所以無法有像正常人一樣擁有完全的自由意志, 所以他們也不用負完全的責任。 但是,人們真的有絕對的自由意志嗎?我想這也是不可能,所作所為或者是價值觀甚至是 對事物的看法的標準都是受到影響,也許是小時後影響,也許是環境影響,甚至是基因影 響,這就是所謂的意識形態,假設沒有意識形態無法認識事物,也不可能存在,既然所有 的行為是受到各種事物綜合決定的,那法律也是不完全成立。 所以死刑犯的作為本身也可以說是受到各種環境影響或是決定的,才會做出違反契約的事 甚至是一整串事件連貫影響而產生這些行為,那麼立法以此來剝奪他人性命是否是合理呢 ?至於沒有原因的亂殺人那應該是精神病患吧,精神病患因為先天某些能力不足無法做出 完全的自由意志所以也不能要求他們為所定的契約負責,在者在近代認為某些精神疾病是 可以被治療的,或者說他們是可以被規訓而社會化的,所以他們也應該送進治療。而不是 被判死刑。 ----------------------------------------------------------------------------- 反死刑論者質疑:"為什麼應該判死刑?" 不是不能這樣質疑 只是若要讓辯論比較可能有結果 就應該自己提出存在x條件,死刑可以成立,但現況是x不成立 (這仍然未排除x在某些狀況下可能成立, 只是目前不成立) 這是某種形式的可證偽性(而非由贊成死刑論者提出) 否則,假如任何條件下,反死刑論者都不接受死刑應該存在 任何證據他都"覺得"不是證據,任何刑罰他都"覺得"太重(甚至不該判刑) 這樣的辯論就成了某種意識型態之爭,也不需要再浪費時間了 依個人淺見,保護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的議題,不宜用自由意志、契約等層面去探討, 不宜在"公平", "正義"等概念上纏繞,因為根本就說不清為何要這樣做,也沒有理性上 必然性的論證要我們"應該"這樣做。只能說從人道關懷的立場出發,濟弱扶傾,認為這樣 做是有價值的,不宜再沒完沒了的辯論下去。 (但筆者還是不認為某些冷血殺人重犯是"弱勢族群") 援用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的辯論來支持法學主張,並沒有像某些人認為的那樣無懈可擊, 詳細的論證我就不說了,只講幾個笑話: 某位殺人犯甲在法庭上雄辯道:「今天我會殺人,完全是被先前的其他因素決定的,我沒 有辦法不殺人,你怎能判我死刑?」 法官回答:「今天我會判你死刑,也是老早就註定好的,你抱怨什麼?」 某位殺人犯乙在法庭上雄辯道:「一年前犯案的"我"和現在的我根本不是同一個人, 為什麼現在的我要為過去的那個人負責呢?」 (訴諸人格同一性的論證) 法官回答:「現在的你和之後要被槍決的"人"也不是同一個人吧?為何擔憂呢?」 如何確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什麼樣的狀態該界定為精神疾病而免受(或減輕)刑責, 都還有模糊的空間,並非如某些人認為的那樣黑白分明 再者,我之前舉的例子,殺人顯然經過冷靜的思考,事後又懂得規避罰則 實屬惡性重大,要說他們是脫離現實感的精神病患而助其脫罪, 我覺得這樣還污辱了精神病患 假如只是單純的反社會人格,是不受我國精神衛生法保障的,也無法強制治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5.130
Ensanguine:那照你那麼說 部份未滿18歲的重大刑犯也該處死? 12/23 17:14
Ensanguine:有不少案例 這些少年犯是都可以事後懂得規避罰則 12/23 17:14
Ensanguine:犯案前也都會計畫周詳 顯示是冷靜犯案 12/23 17:18
skyviviema:我認為這種青少年該死 本來18歲成年就只是籠統的界線 12/23 20:41
skyviviema:但是這個世界上一定都會有例外 死刑就是為了那些例外 12/23 20:42
skyviviema:不過這個討論一連串看下來 不論正反方有時都太過拘泥於 12/23 20:43
skyviviema:"1個點" 看起來都不是很充分 12/23 20:44
skyviviema:我認為法律的制定應該是綜合各種考量下選擇一個相對較 12/23 20:46
skyviviema:好的制度 而且法律不可能萬年不變 時常必須根據當下 12/23 20:46
skyviviema:時空的背景狀況作調整 12/23 2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