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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gnosia (agnosia)》之銘言: : ----------------------------------------------------------------------------- : 反死刑論者質疑:"為什麼應該判死刑?" 不是不能這樣質疑 死刑本身就是殺人 要如何解釋殺人這做法 應該是由支持死刑的人提出吧 而不是藉由反對廢死刑來作為論述基礎 : 只是若要讓辯論比較可能有結果 : 就應該自己提出存在x條件,死刑可以成立,但現況是x不成立 以存在X條件當作P,死刑當作Q P--> Q P-->Q P ~Q ----------- ----------- Q ~P 有這兩種論證 沒有: P-->Q ~P ------ ~Q 這種論證不成立 : (這仍然未排除x在某些狀況下可能成立, 只是目前不成立) : 這是某種形式的可證偽性(而非由贊成死刑論者提出) : 否則,假如任何條件下,反死刑論者都不接受死刑應該存在 : 任何證據他都"覺得"不是證據,任何刑罰他都"覺得"太重(甚至不該判刑) 什麼叫做太重? 假設超過死刑的刑罰那該如何判決? 假若作為最終刑罰的級距 那麼以人類的能力要超越這極限也不是什麼困難的問題 也就意味著說,超過死刑這級距的罪行,整部法律都將失靈了 : 這樣的辯論就成了某種意識型態之爭,也不需要再浪費時間了 這也不是反死刑論證的主要證明方式 另外 除了有死刑和沒有死刑,你反沒有死刑那就是支持死刑 這兩種不可能同時成立,那你為何一定要堅持有死刑呢? : 依個人淺見,保護身心障礙者或弱勢族群的議題,不宜用自由意志、契約等層面去探討, : 不宜在"公平", "正義"等概念上纏繞,因為根本就說不清為何要這樣做,也沒有理性上 : 必然性的論證要我們"應該"這樣做。只能說從人道關懷的立場出發,濟弱扶傾,認為這樣 : 做是有價值的,不宜再沒完沒了的辯論下去。 所謂的保障弱勢在大多數國家的想法是 他們本身就有一些障礙,用相同的標標準要求他們是不公平的 或者是認為,他們本身在適應生活就較正常人較困難,所以給予他們一些資源 從人道觀點出發那是一種施捨的態度 話說最早的社會福利是以社會福利隔離社會弱勢者,讓他們不要來正常人生活圈子競爭, 那時領社會福利者等於是被貼標籤,這種做法反而不是真正的人道 : (但筆者還是不認為某些冷血殺人重犯是"弱勢族群") : 援用自由意志和決定論的辯論來支持法學主張,並沒有像某些人認為的那樣無懈可擊, : 詳細的論證我就不說了,只講幾個笑話: 當代的民主國家法律建構在社會契約論上 而簽約本身的條件就是平等和自由,若這兩樣不成立那就沒辦法做簽約這動作 而若是簽約把自己的生命賣掉,這應該不可行吧,都賣了哪來的簽約可行? 而且簽約是為了讓生活更好而不是把自己賣了 洛克在政府論講的也蠻經典的 : 某位殺人犯甲在法庭上雄辯道:「今天我會殺人,完全是被先前的其他因素決定的,我沒 : 有辦法不殺人,你怎能判我死刑?」 : 法官回答:「今天我會判你死刑,也是老早就註定好的,你抱怨什麼?」 : 某位殺人犯乙在法庭上雄辯道:「一年前犯案的"我"和現在的我根本不是同一個人, : 為什麼現在的我要為過去的那個人負責呢?」 : (訴諸人格同一性的論證) 這兩個案例法官只駁斥到死刑的判決和執行 法官沒有駁斥到法律如何出現,死刑如何出現 : 法官回答:「現在的你和之後要被槍決的"人"也不是同一個人吧?為何擔憂呢?」 : 如何確定自由意志的存在,什麼樣的狀態該界定為精神疾病而免受(或減輕)刑責, 那賣刀給死刑犯殺人的也該受到處罰嗎? : 都還有模糊的空間,並非如某些人認為的那樣黑白分明 : 再者,我之前舉的例子,殺人顯然經過冷靜的思考,事後又懂得規避罰則 : 實屬惡性重大,要說他們是脫離現實感的精神病患而助其脫罪, 惡行重不重大應該是以刑罰相當來看 應該是以殺了多少人,怎麼殺人來看 事後的態度有無悔意只是當作判刑多寡參考之一而已 有無悔意是因為有無在受到教育可能,或者被社會規訓的可能 至於刑罰相當,那每個人的看法都不同 : 我覺得這樣還污辱了精神病患 : 假如只是單純的反社會人格,是不受我國精神衛生法保障的,也無法強制治療 沒有目的的殺人是精神病患 從另一角度來說他們沒有自由意志,沒有簽約能力 有目的的殺人( 例如反社會人格) ,不一定有絕對的自由意志,例如: 反社會人格是如何造成的? 誰給他工具殺人? ( 用賣的也算給) 誰供養他讓他能活下去? 等等...不一定有絕對自由意志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7.177.88
nominalism:條件有充份跟必要兩種,你談的是充分條件,但原文並沒有 12/27 19:00
nominalism:限定是充分條件,因此如果現況不存在的條件x是死刑成立 12/27 19:01
nominalism:的必要條件,就符合P→x, ~x, ~P的論證形式。 12/27 19:01
Fuzishan:推 好多沒想到的地方 12/28 03:07
kuopohung:話說這種論述的漏洞還真大 12/28 03:12
kuopohung:參了一堆料,但本身料越多,論述的洞越多 12/28 03:13
※ 編輯: kuopohung 來自: 140.117.177.88 (12/28 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