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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nominalism:用"戰爭"來質疑"反國家殺人"至少必須先解決兩個問題:12/30 01:29 → nominalism:一、"反國家殺人"的反死刑意見是否都同意戰爭? 12/30 01:30 → nominalism:簡單說,如果"反國家殺人"的反死刑者對戰爭的態度是 12/30 01:30 → nominalism:  反戰的,就不會有"不能死刑卻可以戰爭"的衝突。 12/30 01:30 無論「反國家殺人的廢除死刑論者」對於戰爭的態度如何 基本上很明顯的就是 他們僅僅針對了法律中的死刑、而沒有在憲法中國家的宣戰權的問題上 自發主動地做出一致的主張 如果他們的確反戰 那何以對於憲法中的宣戰權不置一詞? 這種言行不一是說不過去的。 → nominalism:二、法律有條件地允許"自衛殺人",算不算違背了"不可殺 12/30 01:31 → nominalism: 人"的規定? 如果法律有條件地允許自衛殺人,與法律 12/30 01:31 → nominalism:  "禁止殺人"兩者並不衝突,則國家對戰爭(軍隊)的態度12/30 01:32 → nominalism:  如果堅持"防禦戰爭"這個條件的話,與"國家不可殺人"12/30 01:33 → nominalism:  也就不會衝突。 12/30 01:33 其實如果你去看所謂的正當防衛理論 你會發現「自衛殺人」的用語並不好 而且,撇開這一點不談 究竟法律有沒有「允許」我們做出傷害性的防衛,這是很值得再三考慮的 比較嚴謹的說法是說法律「放任自力救濟」、「將其保留不予評價」這樣的說法 換句話說,結論是「null」,而非「1或0」 甚至有人認為應該可以把「對行為」的非難和對「行為人」的非難分開看 這樣在論理上也更加一貫,也避免掉了你所說的問題 總之,在這裡 我覺得自衛殺人的例子不好 監獄行刑法的例子或許比較合適 ----- 此外 我們似乎也不該預設法律內部原則上不會有價值衝突 事實上 法律在不同的議題上 是完全可以採取截然不同的立場的 好比說 法律禁止殺人 但又在軍刑法鼓勵殺(敵)人 這一點對於法律根本不是問題 它完全可以有價值衝突 也因此去討論它有沒有衝突的意義並不大 ----- → nominalism:同時,軍隊的存在也不見得就是殺人,戰爭也可以只以傷人 12/30 01:36 → nominalism:而不以殺人為目的。 12/30 01:36 除非你這些部隊不配槍砲,配警棍、電擊棒 或許勉強可以相信這樣的部隊意在傷人、而不以殺人為目的 主張要貫徹在作法上 不能只是說說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69.84 ※ 編輯: juotung 來自: 118.167.169.84 (01/05 11:03)
A1Yoshi:#4942是你寫的,對吧? 還有,不要偷修文喔~ 01/05 17:29
A1Yoshi:推錯篇。 01/05 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