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 「在事件A中提出立場B的主張」,
: : 「在事件C中沒有提出與立場B一致的主張」,
: : 等於「在事件C中與立場B不一致」?
: 不是
: 我上面說的完全不是邏輯上的問題
: 你不是提出「反死刑者可能同時是反戰的」?
: 我則是告訴你:
: 「某A反對死刑,某A主張把死刑從法律中廢除」
: 那同樣的
: 「某A反對國家主動發動戰爭,
: 某A有無同樣地主張把主動發動戰爭的宣戰權從憲法中廢除(像日本那樣)?」
: 這是某A自己在兩件事中所表現的自我言行一致
: 這樣才能保證某A在兩件事上的主張強度是接近的
: 否則,某A可能是個激進的廢除死刑運動者,但可能只是個嘴砲反戰者
: 此時,就算這個人反死刑、又反戰
: 因為二者強度懸殊太大,他仍然不能像是你說的那樣在不一致的問題上解套
: 我會這麼說
: 就是因為知道
: 全世界幾乎沒有一個反戰者去要求自己的國家在憲法上廢除戰爭權的
: 至少我沒看過
: 所以,很難說反死刑、反戰兩者的強度能達到一致或接近一致
: 或者說,能夠在這個問題上解套的人,
: 現實上幾乎可以說是沒有,只存在於概念中
我對於你這裡指稱的「強度」及其比較有點疑問。問題很簡單,以你的大腦水
平應該就可以聽得懂:
台灣憲法第三十八條,統統外交權中明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
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我想這就是你所說的宣戰權。
但另一方面,和明文賦予國家擁有宣戰權不同,台灣憲法並沒有明定「處死(
人民)權」。憲法中找不到一個條文包含「死」字。似乎關於死刑的規定只有
在刑法裡。
我的問題是,你的想法似乎先假定:
一個反死刑的人同時主張廢除或修改刑法中關於死刑的規定,表示這人反死刑
的反對主張「強度」是S1。
一個反戰的人並沒有主張廢除或修改憲法中關於宣戰權的規定,表示這人反戰
的反對主張「強度」是S2。
然後,你認為S1比S2強,並認為,比方說,當反戰的人也主張廢除或修改
憲法中關於宣戰權的規定時,這時才表示反戰的反對主張「強度」可以跟S1
相比。
但,我不清楚一個是主張廢除或修改刑法,和另一個「沒有主張」廢除或修改
憲法,這兩個要如何比較反對主張的強度誰比較強?
我舉一個可能性:某國的憲法和刑法裡頭都有關於「處死(人民)權」的相關
規定。在這樣的國家裡,有一個反死刑者他主張廢除或修改刑法,但沒有主張
廢除或修改憲法中與死刑有關的規定。此時,和上述的反戰者相比呢?誰的反
對強度比較強?還是一樣強?先不論其他,就針對法律的廢除或修改來說,似
乎是一樣強,都一樣地「沒有主張」廢除或修改憲法。而反戰的人不是不主張
廢除或修改刑法,而是刑法裡面本就沒有跟戰爭相關的法條可以讓它來反對。
(其實上述這可能性,同時揭示了另一個在原本情境下的可能性:現在反戰和
反死刑兩者分別各自針對憲法與刑法提出廢除或修改的主張。酒童你似乎認為
這樣子兩者的反對強度便是一樣強的。但,我可以說反對死刑的人反對強度比
較弱,因為這是一個假使憲法有死刑規定,但他仍舊會僅堅持就刑法而不對憲
法主張廢除或修改的反死刑者,另外一個則是假使刑法有戰爭相關規定他就會
也一併反對之的反戰者。)
所以,麻煩你告訴我,你用來判斷一致與否的反對強度比較,到底比較的基準
何在?
我不是反對你去判斷反對強度的問題。只是,除了上述針對法律提出主張這一
點以外,我們還有很多其他的向度可以作為反對強度的參考。我的意思是說,
在我看來,一個以反戰為業,凡是反戰抗議無役不與,但並不主張廢除憲法宣
戰權的人,和另一個嘴砲主張反死刑,但並不常參與反死刑活動的人,這兩者
很難說到底誰反對強度比較強。
畢竟,有過一些反對抗爭經驗的人都知道,就目的成功達成的難度而言,廢除
或修改刑法和廢除或修改憲法,差異是相當大的。除此之外,如果讓戰爭不發
生或讓死刑消失本身是最終目的,那麼,「修法」(不管是刑法或憲法)只是
眾多達成此目的的其中一種手段而已。酒童你也許應該在這方面增加一些經驗
,以免進行設想時所需的想像力材料,太過貧乏。
一個反死刑者除了透過提出修法主張之外,也可以提出其他種類的主張 — 其
它可能更容易實現,且一樣實質上造成死刑廢除效果的主張,比方說,在台灣
和日本,好像死刑需要經過法務部(或類似單位)部長簽字。反死刑者可以使
用各種方式,道德勸說、恐嚇、威脅、在他家門口舉牌、在他所到之處舉牌,
針對這個人施壓,讓他最後不簽字。這時候,主張的內容就不是廢除或修改刑
法,而是「不要簽字」了。問題是,酒童你要如何對這樣的主張進行強度的判
斷呢?這樣的主張強度,是否夠強到讓你說這個主張和反死刑主張是一致的呢
?
最後,算是回應糯米諾,也算是回應標題。就我這樣看下來,酒童在講的「一
致性」基本上是行動哲學裡常講的「行動與思想之間的『一致性』」。這種一
致性和邏輯的一致性不同,範圍更窄,是規範性的並與理性有關。以前作知覺
與行動的相關研究時有看過這樣的例子,我想作為說明是夠充分的:
一個人他很想吃炸雞腿(desire simplicitor,即沒有其它慾望)。現在他眼
前就有一隻無主的香噴噴炸雞腿,他有看到,他在行動上也沒有其他的困難,
且他(某個意義上)知道伸手拿雞腿放到嘴巴裡便可以滿足其慾望。但他沒有
伸手去拿,他用手把炸雞腿拿起來丟的遠遠的。
直覺上我們會覺得這個人把雞腿丟遠遠的行動是不理性的,與自己的思考(廣
義的思考,包括想望、慾望)內容有某種規範性的不一致。
只是,在這樣素樸的例子裡或許一致、不一致很容易判斷,但在我們現在討論
的反死刑、反戰等例子,卻可能有點困難。一個簡單的理由是,反戰、反死刑
本身牽涉到抽象的概念,我們不容易像上述知覺與行動的例子那樣判斷「反戰
」、「反死刑」的內容,和「具體行動」的內容之間是不是具有一致性。除非
是像這樣的例子:
一個主張反戰的人在所有反戰示威中都站在支持戰爭的另一群示威群眾中,舉
著支持戰爭的牌子、喊著支持戰爭的口號。但,就算是這樣真的就表示他的行
動和主張(或所想所信)不一致嗎?我想這也很難說,搞不好這是有陰謀的計
畫,可能他是臥底的,可能他....。
所以,就算「全世界幾乎沒有一個反戰者去要求自己的國家在憲法上廢除戰爭
權」,我們也很難就此判斷一個反戰者其反對主張的強度,到底有沒有比反死
刑者主張廢除或修改刑法的主張強度要強,或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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