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otung (想飛)
看板W-Philosophy
標題Re: R: [問題] 誤判作為反對死刑的理由的條件
時間Fri Jan 8 05:54:50 2010
※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 不是
: : 我上面說的完全不是邏輯上的問題
: : 你不是提出「反死刑者可能同時是反戰的」?
: : 我則是告訴你:
: : 「某A反對死刑,某A主張把死刑從法律中廢除」
: : 那同樣的
: : 「某A反對國家主動發動戰爭,
: : 某A有無同樣地主張把主動發動戰爭的宣戰權從憲法中廢除(像日本那樣)?」
: : 這是某A自己在兩件事中所表現的自我言行一致
: : 這樣才能保證某A在兩件事上的主張強度是接近的
: : 否則,某A可能是個激進的廢除死刑運動者,但可能只是個嘴砲反戰者
: : 此時,就算這個人反死刑、又反戰
: : 因為二者強度懸殊太大,他仍然不能像是你說的那樣在不一致的問題上解套
: : 我會這麼說
: : 就是因為知道
: : 全世界幾乎沒有一個反戰者去要求自己的國家在憲法上廢除戰爭權的
: : 至少我沒看過
: : 所以,很難說反死刑、反戰兩者的強度能達到一致或接近一致
: : 或者說,能夠在這個問題上解套的人,
: : 現實上幾乎可以說是沒有,只存在於概念中
: : 你的這個例子不好
: : 因為你的內心主張是「應不應偷錢」
: : 你的行為面的問題卻是「應不應檢舉」
: : 導致你很輕易地在論證上解套了
: : 我覺得改成這樣比較好:
: : 「我認為人都不應該偷錢、我(自主地)去偷了錢」
: : 請問我的行為與我的主張是否一致?
: 我倒認為我的例子很好。
: 因為在你的質疑裡面,
: 別人的主張是「應不應殺人」,
: 而你的質疑是「應不應訴求法律」。
: 如果「應不應檢舉」可以輕易解套「應不應偷錢」的「不一」,
: 那麼「應不應訴求法律」當然也可以輕易解套「應不應殺人」的「不一」。
: 一個支持「國家不應殺人」的行為人,
: 他在行動上積極支持「廢死刑」的法律行動,
: 卻不積極促成「取消國家宣戰權」的法律行動,
: 可以有很多理由,「不一」不是唯一的理由。
要不要看一下我寫的原文?
「某A反對國家主動發動戰爭,
某A有無同樣地主張把主動發動戰爭的宣戰權從憲法中廢除(像日本那樣)?」
我並沒有說某A「採取一個社會運動式的行動」
我說的是只是他「是否也主張廢除宣戰權」
: : 有給評價:合法(允許)、違法(禁止)、1(positive)、0(negative)
: : 沒給評價:放任、評價保留、null(treat it as if it had never happened)
: : 好比,殺人是違法的、綠燈通行是合法的、
: : 膝反射則與合法違法無關,他不是法律要探討的行為
: 什麼是法律要探討的行為?
人的理性的行為
: 什麼不是法律要探討的行為?
其他
: 所以「自衛殺人」是一種法律上的「放任」(或「null」),
: 就表示這不是法律要探討的行為?
放任是指它在灰色地帶,不能合理的給個合法或違法的評價
: 所以法庭上積極地判斷一個人的殺人行為是否屬於「自衛」的範疇,
: 是不是法律要探討的行為?
上面的「探討」,指的是「擬令行或禁止的對象」
好比,法律不會去禁止你膝反射
: 法律努力地做出「自衛」和「非自衛」兩種殺人行為的原因是什麼?
: 因為前者是放任的(不是法律要探討的行為),而後者是法律所禁止的。
: 那麼這裡的「放任」跟「允許」的差別又是什麼?
「允許」表示它是合法的
「放任」表示說它合法也不對、說它違法也不對,它屬灰色地帶
例如
當你的防衛遇到加害者抵抗時
這抵抗本身在概念上並不視為一種阻止你行使自衛權利的違法行為
也就是不另構成妨害自由
: : 我的意思是說
: : 當你說「如果國家、法律在A問題上採取某個態度,則他在B問題上也要保持同樣態度」
: : 這個說法是不成立的
: : 因為國家、法律本來就並不在不同的議題上都保持一樣的態度
: : A:「國家禁止人民殺人、國家允許(姑且用你的用語)人民自衛殺人」
: : 是不能和
: : B:「國家不可殺人、國家訓練軍隊殺人技巧以遂行自衛作戰」
: : 類比起來的
: : A說得通
: : 並不能直接正當化B
: 跟我說的有什麼差別?
: 什麼叫做「本來就不在不同的議題上保持一樣的態度」?
: 「本來就」是怎麼來的?誰的「本來就」?
法律中「本來就」充滿價值衝突
這是事實
你要不同意,我們可以來辯論一下這一點
因此
你要說法律、或依據法律的國家行為要一致
這一點有何意義?
你的原文
→ nominalism:二、法律有條件地允許"自衛殺人",算不算違背了"不可殺 12/30 01:31
→ nominalism: 人"的規定? 如果法律有條件地允許自衛殺人,與法律 12/30 01:31
→ nominalism: "禁止殺人"兩者並不衝突,則國家對戰爭(軍隊)的態度12/30 01:32
→ nominalism: 如果堅持"防禦戰爭"這個條件的話,與"國家不可殺人"12/30 01:33
→ nominalism: 也就不會衝突。 12/30 01:33
你要針對某A(人)一不一致這ok
但你要說國家、法律也會一致
這一點是錯誤的
就算法律在自衛的問題上採取了不可殺人的標準
法律對戰爭的態度或不可殺人的標準貫徹的強度,誰說一定要一樣?
別的不說
連不同的法官在同一case的法律解釋也會南轅北轍的
: : 的確,什麼東西都能殺人
: : 但是一個拿槍指著你的人說他不會傷害你、一個擁核狂人說他是和平主義者
: : 很難令人信服就是了
: 很難令人信服是一回事,不是又是另一回事。
嗯,我主要針對的也只是你似乎並不太管事實如何
: : 不過很難理解為什麼你只提先進的單兵武器
: : 卻不提核生化武、傳統武器......
: : 明察秋毫而不見輿薪?
: 「口徑設計愈來愈小的趨式」它是一個「趨勢」。
: 傳統武器的存在,是為了殺人而存在,
: 它不表示「現在」的戰爭觀念,也是以殺人為目的。
: 仍有許多國家採用傳統武器,可以有「很多」原因,
: 可以是因為這些國家沒有資源使用現代武器,
: 也可以是因為這些國家「不同意」戰爭不以殺人為目的這個立場。
: 核生化武器為什麼存在,當然可以說是因為它們以殺人為目的。
: 雖然事實上核子武器是以造成大規模破壞為目的,
: 而生化武器則是以造成敵人癱瘓和大規模恐慌為目的,
: 這些目的的本質都「不必然」是殺人,
: 雖然殺人確實是這些手段「不可避免」的結果。
: 你想要混淆手段不可避免會造成的結果,
: 以及透過手段所企圖達到的目的,
: 兩者之間的差異,但這兩者的差異卻不可忽略。
: 有些現實的條件使某些目的無法在不造成另一些不被渴望的結果的條件下達成,
: 這些條件可能是經濟資源條件的不足,可能是技術條件的不足,
: 可能是物理律限制的不足,這些原因不一而足,
: 但不會只因為「他們都是以殺人為目的」這個理由。
: 不見輿薪?
我覺得
你似乎一直在做一種「這樣在概念上是可能的,所以我這樣說就沒錯」的論述
: : 我還是覺得在概念上去塑造一個「只傷人的軍隊、不死人的戰爭」很鄉愿
: : 有其可能性
: : 但這可能性有沒有百分之一?萬分之一?
: : 值得我們去忽略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九嗎?
: 所以呢?在眾多「反國家殺人但不反(所有的)戰」的立場當中,
: 質疑這一個可能性的理由是什麼?
: 這個理由做為一個「反國家殺人但不反(所有的)戰」的立場,
: 可能性有沒有百分之一?萬分之一?
: 值得你去忽略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九都不討論嗎?
為什麼是百分之99?
你做過哪些研究?看過哪些文獻或事實?
世界上採取和平主義憲法的國家屈指可數(自主制定成這樣的更少)
世界上擁有先進(癱瘓性)武器的國家屈指可數
還是說,搶救一個雷恩大兵的事實,就證明了所有戰爭中的人性都有光明的可能?
還有
很難想像如果我目的不在殺人,我就不是殺人
如果你的確知道這是個人、你也要他死
那你說目的不在他死的意義何在?
殺生為護生、斬業非斬人?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73.159
推 nominalism:百分之九十九是你先提的,所以我不知道為什麼,我只是無 01/08 21:47
→ nominalism:聊地拾你牙慧罷了。 01/08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