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rex73723 (柏)》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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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個角度
: 酒童的討論,不只未若妖西的論法嚴格,其應然面與實然面的討論其實存著混淆
: 。就中國思想來說,由於要求與實踐作聯繫,這種混淆應該是常見的,只是,
: 這種現象,可能會被質疑"問題意識不清",甚至,認為酒童某些疑問其實不是問題...
: 畢竟,這是兩種不同的問題。如果堅持這種方式討論,可能被視為,是社會學家的
: 探究,而不是哲學的探究。
: 不過,無論酒童論題有哪些困境,我其實都看的懂酒童在說什麼,或許不如妖西
: 所說的"嚴格",但基本上,理解方面並不成問題。
: 妖西其實可以不用常常去評價酒童說得如何,無論其論證嚴不嚴格,
: ,我想旁觀者都能有自己理解與選擇。
: 且這方面評價多了,也附帶了一些情緒語言,反而而讓主題更為失焦,
: 使討論更加不愉快。
「應然與實然混淆與否」和「與實踐作聯繫與否」,兩者之間到底有著什麼樣
的關聯?
我離開研究所算算也兩年了,某個程度上我或許可以算是有針對我的理念進行
實踐。但我仍舊能夠盡量提醒自己,不要誤把荒謬、錯誤的實然當應然。超過
一半的女人事實上都性壓抑,從來就不表示這些女人,或所有女人因此都應該
性壓抑;超過一半的人是鸚鵡人,總是缺乏自己的想法、意見,無法進行獨立
思考、後設思考,只能不斷又不斷地重述別人(通常是某個領域的知識權威)
的話語,但這從來就不表示人們無法作獨立思考、後設思考是應該的,不表示
成為鸚鵡人是值得我們嚮往與效法的。
最近耳聞有工運/工會團體對於工會內部工作人員有勞動力不合理剝削的情況
。讓我先假設這是事實。只是,即使這是真的,這也絕對不是應該的。
台灣的許多民眾無視國民黨及其黨徒犯過的罪行或對其無知,這也是事實。但
這不表示這些無視及無知因此是應該的。
我不是很清楚所謂「中國思想」到底是什麼,但如果說所謂的中國思想到最後
是讓上班族把實際上的超時勞動、被剝削當作是應該的;讓無數大學生研究生
因為不作為事實上的確比較不會惹上麻煩,所以放任自己忽視展現道德勇氣的
重要性,讓每一個大學生研究生都變成老師、老闆的哈巴狗;讓人們忽視清算
國民黨及其黨徒以建立政治道德標準與典範的必要性與重要性,那麼,這樣的
思想我認為根本應該丟掉。
不過,我認為應該丟掉,不表示我不清楚我這樣的「認為」以及我認為的「應
該」與「實然」之間的差別。事實是,大多數的人不會因為我這樣嚷嚷我的想
法因此就改變;我主張的應然也不會因為我提出主張,就因此變成實然。但,
這同時說明了,應然與實然還是可以不混淆地與一些實踐形式相容。
此外,容我提醒一件事。這件事大家多半都知道,但不知道這是一個特別需要
注意的問題。一般所謂中國思想,多半出自封建威權的體制與文化氛圍下。而
在這樣的政治權力理論/實際框架下的思想,放在今天講自由講民主講人權的
時空環境下,到底還剩下多少參考價值?
再來。我曾讀過幾本關於如何寫哲學論文的工具書。其中有一本作了這樣的區
分:
論證至少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有效/無效,另一類是完整/不完整(cogent
or not)。我對後者作一些說明。
所謂完整的論證是指有效,且其有效性「容易辨識」(well-recognizable)。
我同意在BBS上不需要也不大可能依照嚴格的論文撰寫標準。很多時候人們
(比方說酒童)的意見連論證都稱不上。但,我想,作為一個對自己言論有著
負責態度,且尊重對話對象的人,的確仍舊應該在使用語言時,有意識地讓被
寫出來的東西在語意及真假值的判斷上做到「容易辨識」這一點。
大文豪普魯斯特只有一個。其他絕大多數的畫虎都只會流於不成反類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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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到死刑這個議題。
: 今天看到自由時報用了一整個版面,宣導反對廢死。
: 令我有些訝異。(這刊物不是最講人權與自由...)
: 其中,有一段"引用某人的"表述,是說廢死是國際間的潮流,
: 不過,倘若讓廢死經過公投來決定,恐怕沒一個國家能通過廢死。
: 如果這人說得是真的,這種結果會讓我很吃驚...
: 不知怎看待這種現象。
: 此外
: 想問妖西是否考慮透過投稿,提供自己的論證與思考呢。
你這問題看起來是針對「廢死若公投,會通過的機會極低」這樣的社會現象事
實。對於這種觀乎事實的事情,我沒什麼特別的看法。如果有研究證據支持這
樣的描述,那麼就接受。但,這不表示這世界因為事實上如此,就表示應該是
如此。
如果你想問的是,在一個主權穩定的國家,其所有關於將人處死的法律規定是
否應該廢除、所有死刑決定都不應該被執行?
那麼,我的答案是:是的,我認為是應該如此。
至於廢死作為一個司法運動標的,到底應該採取公投或遊行抗爭或武裝脅迫立
委或其他以達到目的,我認為,這得在背景現實條件更清楚的情況下,才能有
意義地討論之。
如果討論的範圍是台灣,那麼,以我對台灣現狀的瞭解,我並不會反對,且我
支持公投作為一種手段。首先是我們對於「公投」的理解與想像可能有差距,
容我先凝聚一下共識:理想合格的公投本就應該經過審議的階段,盡可能地讓
所有有權參與公投活動的人都在接受充分資訊以及意見充分表達的情況下決定
公投議案的具體內容,並在此情況下投下公投票。
不過,即使如此,我認為第一次廢死公投還是可能會失敗。人們的想法、價值
觀的固著不會那麼容易因為審議過程而改變。不過,改變就是這樣的一種東西
:它的發生本來就有一定的門檻,否則它根本不會變成我們期待或希望發生的
事。我們不會希望或期待那些很容易改變,或本來就一直在改變的事情發生。
通常被我們賦予期待並投入心力試圖促成改變的,多半是不那麼容易真的發生
改變的事情。
一次不行,就下次再來。每一次的失敗都會有所累積,也都會有一定的效應產
生。採取非暴力的手段期待社會改變本就耗時,需要有耐心為之。如果忍不住
,就武裝革命囉。但,我們很清楚,在現在普遍來說還算富裕,且法治化到一
定程度的的台灣,武裝革命要成功並不容易。光是取得槍枝以及招募人員這兩
點上,就會遇到很大的困難。
還有,就廢死這樣的目的來說,似乎不會因為主張採取公投作為手段,就必須
放棄其他手段。只要從事司法改革的笨蛋(但夠務實的)理想主義者夠多,就
可以分頭並進。你的話語似乎暗示手段間有著排擠效應,選A就不能選B,但
就我的經驗,這樣的(人力)資源排擠效應並不總是無法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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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1Yoshi 來自: 58.114.66.124 (02/01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