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Augusta:但是應報論在民法系統上關於財產性權利的侵害仍是成立的, 03/30 17:45
→ Augusta:我覺得應該限縮在刑法上。本來西方的民刑分立兩種不同的系 03/30 17:45
→ Augusta:統,只是硬給現代理性國家給綁在一起。因此其實我是連國家 03/30 17:46
→ Augusta:法律也懷疑,不會像你把國家法律擺在命題的位置就是了。 03/30 17:47
應報論在民法財產權利的侵害成立?
所以,我搶了A的錢,A可以用「搶」的搶回來?
我怎麼不知道原來我們的民法允許A搶回他的(我的?)錢。
看來我真的很無知呢。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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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39.135
推 Augusta:民法上是不講「搶」錢的...講的是「侵權行為」,依184條負 03/30 18:01
→ Augusta: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限度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又稱完全賠償原 03/30 18:02
→ Augusta:則。至於「搶」的行為是由刑法去懲罰的。 03/30 18:03
→ Augusta:回復原狀之方法要不就是以契約約定,要不就是國家強制執行 03/30 18:10
→ Augusta:民法只在乎利益或權利的移轉本身符合應報,而不是手段。 03/30 18:11
→ assistking:抱歉 搶劫....這已經觸犯刑法了.... 03/30 18:28
→ assistking:(單純亂入) 03/30 18:29
→ A1Yoshi:即使是這樣,應報還是和回復原狀不一樣啊! 03/30 21:15
→ A1Yoshi:我砍你一刀,回復原狀是刀傷痊癒不留疤,而不是你回砍我。 03/30 21:15
→ passaway:你們這些法官們,判處死刑應當是出自一片哀矜而非報復的 03/30 21:20
→ passaway:心,而當你們執行殺戮時,須明白自己是在為生命做辯護。 03/30 21:21
→ passaway:只是對被你們所殺的人感到無所虧欠是不夠的,讓你們的傷 03/30 21:22
→ passaway:感化做對超人的愛吧,如是,你們才能使自己的不死成為合 03/30 21:23
→ passaway:理。---尼采,查拉圖 03/30 21:23
推 Augusta:所以我不就說是關於財產性的權利侵害?我砍你一刀,按193 03/30 21:59
→ Augusta:條我就是要賠償醫療費用直到你痊癒,加上因受傷無法工作的 03/30 22:00
→ Augusta:損失。這都是從加害人的財產刮回來的,另外像英美法認為這 03/30 22:01
→ Augusta:樣不夠,還會要求加害人多負擔懲罰性賠償。 03/30 22:02
→ Augusta:民法就是只看到曼尼大神,連精神上損害也要由曼尼大神代言 03/30 22:03
→ Augusta:這就是民法的侷限。所以像你要講回砍,那會是刑法教科書的 03/30 22:06
→ Augusta:應報理論才會去處理的。 03/30 22:06
→ lemondrink:這怪怪的吧,「損害填補原則」==「應報」?? 03/31 02:43
→ lemondrink:損害填補原則的目的,主要應是補償受害者的損失。 03/31 02:44
→ lemondrink:從被告那邊挖錢,而損害到被告的權益,只是順便或剛好 03/31 02:44
→ lemondrink:而已。我想「應報」是一種以傷害為目的的想法,我認為 03/31 02:45
→ lemondrink:損害填補原則並不以損害被告為目的。不過我很好奇A大 03/31 02:47
→ lemondrink:是否能提出將損害填補原則詮釋為應報觀的民法學者有誰? 03/31 02:47
→ lemondrink:台灣既受德國法典似乎沒有英美法那種懲罰性賠償的概念 03/31 02:49
→ lemondrink:至少懲罰性賠償是以損害加害人(被告)為目的,然而純就 03/31 02:50
→ lemondrink:損害填補原則來看,傷害只是微弱的次要目的,甚或沒有 03/31 02:51
→ lemondrink:至少不論實務而光看法理的話,台灣這邊我認為主要是 03/31 03:14
→ lemondrink:著眼在「補償了受害人多少」而非「讓加害人多慘」上面 03/31 03:14
推 Augusta:我這裡說的應報論(retribution)本來就是從西方觀點出發, 03/31 07:40
→ Augusta:在中世紀轉為由神人間的分配正義決定人際間糾正正義,在現 03/31 07:41
→ Augusta:實上的正義維持。當你覺得「應報是一種以傷害為目的」的想 03/31 07:42
→ Augusta:法,何不想想你的觀念是不是已經滲入臺灣民間固有的想法? 03/31 07:43
→ Augusta:因為當初我也是想了很久,才把一些從小耳濡目染且跟你一樣 03/31 07:45
→ Augusta:的想法廓清出來。 03/31 07:46
→ Augusta:民事法上的賠償原則與應報本就是一體兩面的,歐陸法與英美 03/31 07:49
→ Augusta:法的差別,僅在於對於加害人的懲罰要到何種程度才夠?於是 03/31 07:50
→ Augusta:英美可能認為要多罰三倍,德法則認為是回復原狀就夠了,但 03/31 07:51
→ Augusta:後來的發展是又附加一堆拉哩拉雜的人格權損害賠償。只是民 03/31 07:54
→ Augusta:法既著眼於權利與財產利益的正義關係,人家的精神痛苦用鈔 03/31 07:55
→ Augusta:票賠償就產生道德層面上不正義的疑慮...... 03/31 07:56
→ Augusta:民法學者並不會從黑暗面說應報,他們只會很光明地說正義, 03/31 08:02
→ Augusta:但當你承認正義與應報的關聯性時,我想應該不難理解。 03/31 08:03
→ lemondrink:那可能是我誤會了,因為你在前文沒有提到你講的是何種 03/31 12:53
→ lemondrink:應報觀,那從上面幾篇文章裡面,我會認為你並沒有特別 03/31 12:54
→ lemondrink:將台灣民間流行的應報觀與中世紀神學的應報觀區分開來 03/31 12:55
→ lemondrink:另外你要說應報觀應用在在民法上賠償的財產侵害,某程 03/31 12:57
→ lemondrink:度上我是同意的。只是民刑法所談的「應報」應該是很不 03/31 12:59
→ lemondrink:一樣的意義,至少一般刑法教科書上還是會提那種漢摩拉 03/31 13:02
→ lemondrink:比式的正義觀..。相較於歐陸民法上「無損害即無賠償」 03/31 13:02
→ lemondrink:的原則,刑法還是會懲罰未造成實質上利益侵害的未遂犯 03/31 13:03
→ lemondrink:可見你所主張的民法上的所謂「應報」使用上是很節制的 03/31 13:05
推 Augusta:應該說,在民法上看到的主要就只有錢,因此任何社會事實關 03/31 15:12
→ Augusta:係在民法上都會被化約成經濟上的契約關係。自然所有應報的 03/31 15:12
→ Augusta:交換客體都以金錢或財產利益進行,所謂以牙還牙,以錢還錢 03/31 15:13
→ Augusta:打錯了,契約關係應改成債之關係...... 03/31 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