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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第一篇 ※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他開機車行,他知道如何在資本主義文明社會中生存,他如 : 何不是文明人? 如果你對文明人的定義是『知道如何在資本主義文明社會中生存』 那很遺憾 我跟你不一樣 我對文明人的定義 『不強凌弱 不眾暴寡』 陳金火顯然沒有符合這個條件 : 因為他殘殺別人,所以不是文明人? 是姦殺 姦殺顯然不符合『不強凌弱 不眾暴寡』 : 你談「死刑」之於「殺人犯」的風險,風險是以誰的觀點而 : 論的?你的?還是殺人犯的?還是「潛在的殺人犯」? 我指兩種人 第一種 因為已對受害者施加其他暴行 考慮殺害受害者滅口的加害者 「死刑」多少是一個必須考量的後果 例如姦殺 考量到強姦以後 如果加害者想殺害受害者滅口 但由於姦殺就得面對死刑 多少能起到加害者的嚇阻作用 否則 姦殺犯的風險遠低於受害者 當然 你會提到姦殺者有姦殺者的脈絡 環境 成長與不為人知的故事 第二種 就是像我們這種被稱為有著『良民想像』的人 『死刑』是我們多少要考量的後果之一 畢竟現在的警察鑑識技術與工具已超過一百多年以前甚多 被抓到的機率大增 當然有人不怕死 但大多數的平凡人 對於『死刑』仍有忌諱 能促使潛在的犯罪者在失控前冷靜。 : 對殺人犯而言,既然他們「已經」殺人了,所謂死刑的風險 : 沒有意義和作用。 : 對「潛在的殺人犯」而言呢? 誰是那些潛在的殺人犯? : 其實你也是,我也是,沒有人不是潛在的殺人犯。對你而言 : 或許死刑是你在考慮殺人時的一個「風險」,也或因為它是 : 風險,所以對你而言這就是你殺人的阻力;但對其他人而言 : 呢? 對那些喜歡衝浪的人而言,或許風險正是他們選擇衝浪 : 的理由;對於賽車的人,正是因為能夠駕禦高速帶來的風險 : 才使他們享受競速的過程。 我覺得你的『殺人犯』太廣了 不妨先稱作『可以被判死刑的罪犯』 例如『姦殺』 『撕票』等等 基本上你談衝浪跟賽車 我覺得很不妥 衝浪跟賽車 很難對第三者造成傷害 大部分出事的都是衝浪者跟賽車者自己 即使對第三者造成傷害 也是無心的 例如浪太大衝浪板飛了或方向盤沒轉好車子飛出去 以這種個人的娛樂嗜好來比擬對加害者施以暴行的重罪 竊以為不妥 : 死刑」做為「殺人」的風險又如何? 它確實能阻礙一個 : 決定要殺人的人殺人嗎? 它沒辦法阻擋每一個『每一個被判死刑的罪』 例如『姦殺』 『撕票』完全絕跡 我看很難 但對於大多數人的嚇阻是有效的 否則又何來『良民想像』? : 而在你考慮死刑對「潛在罪犯」(其實就是每一個無辜者) : 而言的風險時,你對於「政府殺害無辜者」的可能性,卻認 : 為只要能夠限縮死刑適用範圍(←這根本是無關的,誤判的 : 機率不隨罪行的輕重而有差異);同時嚴格要求審判時對證 : 據的要求。 我這裡很疑惑 嚴格要求審判時對證據的要求 這的確是直接跟誤判有關 但是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從某個意義上是跟處理誤判有關的 必須證明一個人『姦』且『殺』 才可能被判死刑 必須證明一個人有當『海盜』 才可能被判死刑 諸如此類 配合對證據的嚴格採納標準 政府能夠誣賴誰呢? 若證據不足 還可以不執行 甚至無罪釋放呢! 切記 台灣已經不是那種還有白色恐怖的國家了 : 但你不敢保證的是百分之百無誤判的死刑判決程序,只要這 : 個程序沒有百分之百的無誤判保障,政府就有殺死無辜者的 : 機率。 政府得誣賴一個人『姦殺』 『當海盜』 『叛國』 『撕票』才可能讓那個人被判死刑 由於叛國罪可能被政府拿來剷除異己 面對中國的威脅 我還是願意把叛國罪廢死 但是其他罪行 你必須化解民眾疑慮 否則 當你考量弒親者 姦殺者背後的社會脈絡與成長故事時 是否也在暗示 受害者有那麼一絲絲的百分比是自找的呢? 你不斷提到犯死刑重罪者的社會脈絡與成長故事 但面對隨機殺人的連續殺人犯 要如何告訴我們 原來我今天面對開膛手傑克 我也有一絲絲的錯 因為你說開膛手傑克會變成今天這樣 整個社會也有參與 說真的 我一想到好久以前陣子 一名男子搭公車 結果在車上被隔壁座的男性隨機殺死 我想你這個理論 恐怕不適用這種情形 http://www.epochtimes.com/b5/8/8/1/n2212211.htm 不過李偉光跟受害者都是加拿大人 那我就舉井口真理子的案子 井口真理子來台灣觀光 被計程車司機劉偉光以十字弓殺死 我想 井口真理子面對劉偉光的殺害時 沒必要為劉偉光的社會脈絡與成長故事負責吧 : 這個機率你要怎麼處理? 面對政府必須使用「死刑」這麼 : 極端的手段來避免許多無辜者的死亡,卻政府有機會殺害無 : 辜者的制度是個怎樣自相矛盾的制度? 我有信心 只要證據不足就釋放 配合限縮死刑的使用 有爭議就不執行 被誤判為死刑且被執行可以達到零 當然 你如果要責備我 這是我的信念 我也沒話說 : 一方面說「對於殘殺無辜者的人,政府必嚴懲」,一方面卻 : 為了增加人民犯死罪的風險,政府不可避免要殺害一定比 : 例的無辜者來達成維持風險的目的」?! 基本上 在我的架構下 會被起訴為死刑的 除了海盜 謀害至親 連續殺人犯以外 一定要有兩個犯行以上 例如 『姦殺』 強盜殺人 擄人勒贖加強制性交 撕票等等 仔細想想 中華民國已經不是完全殺人者死的國家了 : 最後,即使你證明了如陳金火之輩不是文明人,那又如何? : 「不是文明人」與「消滅之」之間的關係從哪裡來? : 你期待我證明陳金火是文明人,我期待的是你證明我們有充 : 分的理由殺死不文明的人。 法律就是維持文明來使用的 當然 你認為只要把『不文明的人』關到死就好 我也尊重 不過我這裡論證簡直是零 所以我這裡答得不好 我自己心裡也很清楚 -- 鴛鴦繡取憑君看 願把金針度與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60.9 ※ 編輯: assistking 來自: 114.25.60.9 (04/01 1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