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第一篇
※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他開機車行,他知道如何在資本主義文明社會中生存,他如
: 何不是文明人?
如果你對文明人的定義是『知道如何在資本主義文明社會中生存』
那很遺憾 我跟你不一樣
我對文明人的定義 『不強凌弱 不眾暴寡』
陳金火顯然沒有符合這個條件
: 因為他殘殺別人,所以不是文明人?
是姦殺
姦殺顯然不符合『不強凌弱 不眾暴寡』
: 你談「死刑」之於「殺人犯」的風險,風險是以誰的觀點而
: 論的?你的?還是殺人犯的?還是「潛在的殺人犯」?
我指兩種人
第一種 因為已對受害者施加其他暴行 考慮殺害受害者滅口的加害者
「死刑」多少是一個必須考量的後果
例如姦殺 考量到強姦以後 如果加害者想殺害受害者滅口 但由於姦殺就得面對死刑
多少能起到加害者的嚇阻作用
否則 姦殺犯的風險遠低於受害者
當然 你會提到姦殺者有姦殺者的脈絡 環境 成長與不為人知的故事
第二種 就是像我們這種被稱為有著『良民想像』的人
『死刑』是我們多少要考量的後果之一
畢竟現在的警察鑑識技術與工具已超過一百多年以前甚多
被抓到的機率大增
當然有人不怕死 但大多數的平凡人 對於『死刑』仍有忌諱
能促使潛在的犯罪者在失控前冷靜。
: 對殺人犯而言,既然他們「已經」殺人了,所謂死刑的風險
: 沒有意義和作用。
: 對「潛在的殺人犯」而言呢? 誰是那些潛在的殺人犯?
: 其實你也是,我也是,沒有人不是潛在的殺人犯。對你而言
: 或許死刑是你在考慮殺人時的一個「風險」,也或因為它是
: 風險,所以對你而言這就是你殺人的阻力;但對其他人而言
: 呢? 對那些喜歡衝浪的人而言,或許風險正是他們選擇衝浪
: 的理由;對於賽車的人,正是因為能夠駕禦高速帶來的風險
: 才使他們享受競速的過程。
我覺得你的『殺人犯』太廣了 不妨先稱作『可以被判死刑的罪犯』
例如『姦殺』 『撕票』等等
基本上你談衝浪跟賽車 我覺得很不妥
衝浪跟賽車 很難對第三者造成傷害 大部分出事的都是衝浪者跟賽車者自己
即使對第三者造成傷害 也是無心的
例如浪太大衝浪板飛了或方向盤沒轉好車子飛出去
以這種個人的娛樂嗜好來比擬對加害者施以暴行的重罪 竊以為不妥
: 死刑」做為「殺人」的風險又如何? 它確實能阻礙一個
: 決定要殺人的人殺人嗎?
它沒辦法阻擋每一個『每一個被判死刑的罪』
例如『姦殺』 『撕票』完全絕跡 我看很難
但對於大多數人的嚇阻是有效的
否則又何來『良民想像』?
: 而在你考慮死刑對「潛在罪犯」(其實就是每一個無辜者)
: 而言的風險時,你對於「政府殺害無辜者」的可能性,卻認
: 為只要能夠限縮死刑適用範圍(←這根本是無關的,誤判的
: 機率不隨罪行的輕重而有差異);同時嚴格要求審判時對證
: 據的要求。
我這裡很疑惑
嚴格要求審判時對證據的要求 這的確是直接跟誤判有關
但是限縮死刑適用範圍 從某個意義上是跟處理誤判有關的
必須證明一個人『姦』且『殺』 才可能被判死刑
必須證明一個人有當『海盜』 才可能被判死刑
諸如此類 配合對證據的嚴格採納標準
政府能夠誣賴誰呢?
若證據不足 還可以不執行 甚至無罪釋放呢!
切記
台灣已經不是那種還有白色恐怖的國家了
: 但你不敢保證的是百分之百無誤判的死刑判決程序,只要這
: 個程序沒有百分之百的無誤判保障,政府就有殺死無辜者的
: 機率。
政府得誣賴一個人『姦殺』 『當海盜』 『叛國』 『撕票』才可能讓那個人被判死刑
由於叛國罪可能被政府拿來剷除異己 面對中國的威脅 我還是願意把叛國罪廢死
但是其他罪行 你必須化解民眾疑慮
否則 當你考量弒親者 姦殺者背後的社會脈絡與成長故事時
是否也在暗示 受害者有那麼一絲絲的百分比是自找的呢?
你不斷提到犯死刑重罪者的社會脈絡與成長故事
但面對隨機殺人的連續殺人犯 要如何告訴我們
原來我今天面對開膛手傑克 我也有一絲絲的錯
因為你說開膛手傑克會變成今天這樣 整個社會也有參與
說真的 我一想到好久以前陣子 一名男子搭公車
結果在車上被隔壁座的男性隨機殺死
我想你這個理論 恐怕不適用這種情形
http://www.epochtimes.com/b5/8/8/1/n2212211.htm
不過李偉光跟受害者都是加拿大人 那我就舉井口真理子的案子
井口真理子來台灣觀光 被計程車司機劉偉光以十字弓殺死
我想 井口真理子面對劉偉光的殺害時 沒必要為劉偉光的社會脈絡與成長故事負責吧
: 這個機率你要怎麼處理? 面對政府必須使用「死刑」這麼
: 極端的手段來避免許多無辜者的死亡,卻政府有機會殺害無
: 辜者的制度是個怎樣自相矛盾的制度?
我有信心 只要證據不足就釋放 配合限縮死刑的使用 有爭議就不執行
被誤判為死刑且被執行可以達到零
當然 你如果要責備我 這是我的信念 我也沒話說
: 一方面說「對於殘殺無辜者的人,政府必嚴懲」,一方面卻
: 為了增加人民犯死罪的風險,政府不可避免要殺害一定比
: 例的無辜者來達成維持風險的目的」?!
基本上 在我的架構下 會被起訴為死刑的
除了海盜 謀害至親 連續殺人犯以外
一定要有兩個犯行以上
例如 『姦殺』 強盜殺人 擄人勒贖加強制性交 撕票等等
仔細想想 中華民國已經不是完全殺人者死的國家了
: 最後,即使你證明了如陳金火之輩不是文明人,那又如何?
: 「不是文明人」與「消滅之」之間的關係從哪裡來?
: 你期待我證明陳金火是文明人,我期待的是你證明我們有充
: 分的理由殺死不文明的人。
法律就是維持文明來使用的
當然 你認為只要把『不文明的人』關到死就好 我也尊重
不過我這裡論證簡直是零 所以我這裡答得不好
我自己心裡也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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鴛鴦繡取憑君看
願把金針度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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