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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之銘言: : 「生命的價值在於機會。」這是我對生命價值的註腳。 : 至於每一個人要用自己的機會做什麼,這是當事人「自己的事」。 : 因此無論是這些機會該如何評斷,該如何比較,都是沒有意義的問 : 題(至少就我而言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唯一可以對自己的生命價 : 值做出判斷的人,就只有生命的擁有者自己。 : 而國家的義務,是儘一切可能地保障這個「機會」,這也就是我認 : 為的生命權的價值所在。 : 國家必須盡一切可能地替每個人保障他的「機會」,但無法也沒有 : 資格去過問那個人要拿這個機會來做什麼。所謂無法過問,並不是 : 指即使當事人用這個機會來犯罪,國家也不能介入。 這個「機會」的概念對我而言實在有點神祕。 反廢死論者也可以主張「機會」也是自由的價值之一, 國家要盡一切可能的替每個人保障他的「機會」, 無法過問這個人要拿 這個機會來做什麼, 這聽起來也正好是自由權的核心價值。 在這意義上, 自由刑與生命刑都是剝奪一個人的「機會」, 如果生命權的全部價值僅僅是上面所描述的「機會」概念, 那似乎無法將它與可以以刑罰有條件限制的自由權分別開來。 在我看來, 廢死論者對生命權價值的要求應該會多一些, 不會只是「機會」而已, 除非這「機會」的概念包含了什麼神祕而神聖的價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1.107.38.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