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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ctcy1727 (X-man)》之銘言: : 因此我要問─ : 死刑本身是否有存在的價值? : 因為死刑本身就具有教化的意義 : 正因為生命是如此可貴(如果你同意的話) : 同屬為人的人便不得因為任何理由剝奪另一個人存在的價值(即使他是一個壞人) : 因而任何可能傷害他人甚或是嚴重危害多數人性命的行為必須受到嚴厲的懲罰 : 而最嚴重的懲罰當然包括個體生命被剝奪 既然「同屬為人的人便不得因為任何理由剝奪另一個人存在的價值(即使他是一 個壞人)」,請問以剝奪個體生命作為最嚴重懲罰的理由何在? 又,每一種刑罰只要透過適當的傳播或進入教育系統中,都會有教化的意義歐。 : 我們幾乎可以不用懷疑生命本身對維護自身生存的需求與渴望 : 因此死刑便成為從古至今最令人畏懼得存在 : 也具有各種形式 : 而死刑的範疇自然也跟隨社會的價值定義而不同 : 如販毒在過去會被判死刑 : 而今不會 據說在十八世紀時,在英國偷東西依法也是死刑。但正因為刑度與犯行不相稱, 所以反而讓檢察官不願起訴,或當檢察官起訴時,陪審團也不願定罪以免犯人被 判死刑。 : 法律的規範與社會也給犯罪者很多機會 : 並非完全不給 : 但若一犯再犯 : 我們又怎麼可以給他躲避其應負的責任與罪刑 : 請廢死的人好好想想 我們?「我們」又怎麼可以給「他」躲避其應負的責任與刑罰? 這個偉大的、站在置高點的「我們」是誰?有包括罪犯嗎? 不一定程度地反省這個實在無比自以為是的「我們」,廢死怎麼看都只是一種對 極惡不無辜罪犯、對「他們」的濫情同理吧。 根據我的經驗,長期持續地受到我語言暴力攻擊,再正常的人也可能爆走,大幅 增加變成殺人犯、變成「他們」的可能性。 所以,「我們」? 我們什麼時候真的如此良善了啊。 你提到法律的價值,我的看法恰好相反。我認為,對於野蠻的人縱容地採取野蠻 的報復手段如果是可行的,那基本上我們根本不需要法律。 法律的確不一定以人性本善為前提,但法律也絕對不是用來包裝野蠻心理狀態的 文明尿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42.91
assistking:恕我多嘴 應該是十九世紀 05/19 19:12
assistking:查了一下 我搞錯了 是從十九世紀提出改革 05/19 19:17
assistking:改革什麼呢? 改革英國對死刑的濫用 05/19 19:18
assistking:偷竊財物達五先令以上 就有可能被判死刑 05/19 1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