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你把兩個層面的問題混淆了......
你認為:
「存在一個全無誤判疑慮的案件集合,國家對這些犯人可以動用死刑。」
跟廢除死刑者主張:
「因為有誤判的可能,所以國家法律制度中不能有死刑這項制度。」
其實是兩碼子事,
前者看到的是司法實務上個案事實的問題,
而後者著重的是更基進的立法上制度設計的問題。
這其實有點像因噎廢食,
你說,
經科學證明哪些特定的麻薯是不會讓老人噎到的,
所以可以讓老人安心食用這些特定品牌的麻糬。
但人家要說的是,
因為有些麻糬會讓老人噎到,
所以應該全面禁止老人吃麻糬,
即使你已經特定出某些品牌的麻糬入口即化。
差別在於,
麻糬你可以事先特定品牌,羅列出哪些是可以開放老人食用的麻糬;
但每件具體的刑事犯罪是在立法之後才發生,
不可能讓你這麼做。
若就制度上論證,
即使立法之後冒出的每一件現實個案,
你都有把握不會誤判,
但並無法證成那些在未來還沒發生的重刑案,
就一定不會誤判,
即使現在打賭二十年後再回頭看的確沒有誤判,
也無法反駁「為免誤判而應廢除死刑」的主張。
那麼要不要因噎廢食呢?
全看噎住的不舒服感或後果,
程度上是不是嚴重到讓你決定選擇以後都不吃。
所以我想害怕誤判恐怕不是最根本的理由,
怕誤判是怕誤傷人命,
誤傷人命有那麼嚴重,
需要靠廢除死刑來規避嗎?
而這可能還是要回到生命意義的討論......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 引述《lovemusic (紅衣女鬼在笑著)》之銘言:
: : 誰停留在自由心證就是法官可以不管證據隨意下判阿!
: : 證據本身不會說話,所有的心證不管依賴的證據如何,都是「人」在做判斷
: : 你最好告訴大家,哪個人的判斷永遠正確,對證據的採信永遠真確
: : 已經說過一遍了,你的前文缺乏考慮心證的部份,不要再以為你的舉例成功了
: : 除非死刑從不考慮心證,只要符合犯罪事實條件一律死刑
: 文中舉的例是不管你怎麼事證心證,都是沒有誤判疑慮的案件。
: 只是以實例來證明這種集合是存在的。
: 再重覆一次,
: 心證的難易程度不影響這個存在的結果。
: : ^^^^^^^^^^^^^^^^^^^^^^^^^^^^^^^^^^^^^^^^^^我的主張不是這樣
: : 1.疫苗沒打前,你怎麼知道某人不會有副作用?
: : 每個誤判都是當時認為正確,後來發現錯誤,這是廢死使用誤判一詞的主要意義
: : 想打倒誤判論,你要保證的是這種事永遠不可能發生
: 先修正一下,有些誤判都是當時認為正確
: 我開題已經講過了,現實的確存在不可能發生誤判的案例。
: : 2.就算你是先知你能知道,當A被拖去打了,為什麼B有權利外於法律體系?
: : 即使法律不可避免誤判,法律仍然要運作在每個人,哪有A要受死刑管理
: : ,B卻可外於死刑規則,當一個審判仍在進行時(即使這是誤判的審判),
: : 審判結果是B「極可能犯死罪」(雖然是誤判),但卻不用判死刑?
: 極可能而已,開題講的是確定犯死罪,不用判死刑的原因就是「不能確定」。
: 判決書應該不會寫「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死罪」,
: 你會看到的是「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犯罪」。
: 而我也已經講過,能確定的案件確實存在,我要關注的是這個,而不是誤判案例。
: 我們欠的只是怎麼樣把我們知道它確實存在的理由化為條文(這好像也一直在想辦法作)
: : 誤判可以避免、可以移除和區分,這就要請教你了!
: : 在過往所有的誤判案裡:
: : 1.有多少比例判決書載明「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死罪」
: : 2.有多少誤判沒經過上訴
: : 3.當時是否不存在人權律師、法務部長
: : 4.哪件誤判是當時法院公開表明存有疑慮,且一邊執行?
: : 以前誤判是怎麼完成,經過了哪些程序,你有沒瞭解過?
: 你這段仍然只停留在「誤判曾經存在」,
: 我談的是,「可以區別出不是誤判的案件」。
: 「怎麼作」可以談,我只是舉例驗證「的確可以作」,因為有結果。
: 以前沒有作,不代表現在沒有作,也不代表未來不要作。
: 你可以談江國慶案的時空很糟糕,我也可以說當前,譬如王國華的案子,是沒有疑慮的。
: 問題就是,為什麼大家都肯定這個案子沒有疑慮,這個判斷標準如何拿來應用?
: 那才是「怎麼作」的問題,
: 不過這種實務操作細節我相信不是BBS上可以討論出來的。
: 我們只要知道實務上已經有,且能作到就可以了。
: : 你的套,不是我說的套
: : 我的套,指的是某一整套的法律體系,這套之下,才劃分刑法民法
: : 算了不重要
: : 看來看去,你想說的不過就是「改善司法審判系統」嘛!
: :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
: : 1.請指出改善的標準,怎樣可以達到改善,保證不再有誤判
: : 2.改善後的法律,要能夠比現在的好用,而非難以執行
: : 你也許知道?現在實務上,要求法官只要具有85%的證據力、信心就要下判決了
: : 換句話說絕多數案件都存在有疑慮、誤判的空間
: : 你大概會說:那死刑案就提高到95%以上,甚至99%、100%
: : 喔,這樣作簡直是叫法律自殺。
: 「絕多數案件」意謂著我們確知有案件沒有疑慮、誤判的空間,
: 慎死也是現在一直在作的。
: 或許你沒發現,近年的法官都非常不願意判死,尤其是最高法院的法官。
: 或許你也沒發現,近年殺人案件沒被判死的比例也遠遠高於95%,
: 而且其實正如你所說,殺人案件裏,死刑案已經在1%以下了。
: : 既然這個話題不談其他的理由,單單只談誤判
: : 那你,為什麼,在這個話題下還敢問說「廢死怎麼不把精神放在其他」
: : 明明廢死就基於很多理由,明明在其他放了很多精神
: : 你在這邊切誤判然後說廢死不足,意義到底何在?
: : 廢死啥時只因為誤判,就自認已經充足完滿了?既然不曾,你的問題根本無意義
: 我說的是「誤判用以廢死不足」,不是「廢死不足」,
: 基本集合的關係你可能要再想清楚。
: 有人只因為誤判論就廢死的,這樣就有意義了。
: 誤判論者自認充足的可不在少數,否則這串在我問完問題就該結束了。
: 很多論說之間是獨立的,我認為,把一個立場中間每個議題都切開來談才會比較清楚。
: 就像我認為支死論者也不必要把報應論牽扯進來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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