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W-Philosophy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學院宅....)》之銘言: : : 我想你把兩個層面的問題混淆了...... : : 你認為: : : 「存在一個全無誤判疑慮的案件集合,國家對這些犯人可以動用死刑。」 : : 跟廢除死刑者主張: : : 「因為有誤判的可能,所以國家法律制度中不能有死刑這項制度。」 : : 其實是兩碼子事, : : 前者看到的是司法實務上個案事實的問題, : : 而後者著重的是更基進的立法上制度設計的問題。 : 兩者一樣 : 前者講的是因為司法實務上無誤判個案事實,因此要如何改進制度設計的事 : 後者講的是因為司法實務上有誤判個案事實,因此要如何改進制度設計的事 如果你都說司法實務沒有誤判的事實,你還想要改進什麼制度......=_= 有誤判的可能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事實命題, 今天你突發奇想說後順位的司法程序沒有誤判的可能, 那你當然得先證明的確沒有誤判的可能, 所以先順位的立法階段不須廢除死刑; 而不是突然間跳過你待證的反論, 說可以有其他改善方案...... : : 這其實有點像因噎廢食, : : 你說, : : 經科學證明哪些特定的麻薯是不會讓老人噎到的, : : 所以可以讓老人安心食用這些特定品牌的麻糬。 : : 但人家要說的是, : : 因為有些麻糬會讓老人噎到, : : 所以應該全面禁止老人吃麻糬, : : 即使你已經特定出某些品牌的麻糬入口即化。 : : 差別在於, : : 麻糬你可以事先特定品牌,羅列出哪些是可以開放老人食用的麻糬; : : 但每件具體的刑事犯罪是在立法之後才發生, : : 不可能讓你這麼做。 : 犯案為什麼不可能這樣作? : 或許針對新的罪案手法難以套用舊法中的判斷邏輯而判死, : 但若是發生相同的手法且不可能誤判的事實,我們就可以很快用得上 : 譬如說基於現有無誤判案例裏,我們定出一個極端狀況是不會誤判的 : 公眾場合被目擊殺害不特定多人+有錄影證據+精神正常+犯人承認+犯人不認為有錯 : 這種場合下確認不會有誤判疑慮時,因此才可以判死刑 : 雖然副作用或許是讓判死更困難,但不是廢除。 理由同上, 廢除死刑的主張討論的是立法層面上一般性的廢除, 跟你個案的具體判斷是兩回事, 你再如何從司法實務作保證, 也無法證成「死刑作為一種制度的存與廢」, 我也不是說支持或反對, 而是這兩者間在論證上根本沒有關聯。 而且真要來論司法實務, 犯罪手法即使相同,不代表整體犯罪情境就會完全相同, 就如你所列舉的那些極端條件也是從極端個案中抽離與化約出來的, 即使符合這些條件, 在不同犯罪情境下,還是有其他更多不同的潛在條件, 等待法官依刑法57條作綜合考量。 因此個案與個案間即使再類似,還是會有差別的, 否則就讓電腦來判案就好了。 : : 若就制度上論證, : : 即使立法之後冒出的每一件現實個案, : : 你都有把握不會誤判, : : 但並無法證成那些在未來還沒發生的重刑案, : : 就一定不會誤判, : : 即使現在打賭二十年後再回頭看的確沒有誤判, : : 也無法反駁「為免誤判而應廢除死刑」的主張。 : 由上我們可以確立出未來都不可能誤判的重刑案。 : 因此只要存在沒有誤判的刑案集合,「為免誤判而應廢除死刑」的推論就無法成立。 問題是你現實上就是沒法擔保, 而且就算我說的奇想真的成真, 你也只能擔保二十年不會誤判, 所以你要立的法是二十年內不能廢死刑......? 簡單地說, 你的謬誤在於, 用邏輯論的普遍宣稱,偷渡了有限的經驗視野...... 滿邏輯實證論的...... : 生命意義當然又是另一個可以討論的主張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48.7 ※ 編輯: Augusta 來自: 111.240.48.7 (05/28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