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學院宅....)》之銘言:
: : 我想你把兩個層面的問題混淆了......
: : 你認為:
: : 「存在一個全無誤判疑慮的案件集合,國家對這些犯人可以動用死刑。」
: : 跟廢除死刑者主張:
: : 「因為有誤判的可能,所以國家法律制度中不能有死刑這項制度。」
: : 其實是兩碼子事,
: : 前者看到的是司法實務上個案事實的問題,
: : 而後者著重的是更基進的立法上制度設計的問題。
: 兩者一樣
: 前者講的是因為司法實務上無誤判個案事實,因此要如何改進制度設計的事
: 後者講的是因為司法實務上有誤判個案事實,因此要如何改進制度設計的事
如果你都說司法實務沒有誤判的事實,你還想要改進什麼制度......=_=
有誤判的可能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事實命題,
今天你突發奇想說後順位的司法程序沒有誤判的可能,
那你當然得先證明的確沒有誤判的可能,
所以先順位的立法階段不須廢除死刑;
而不是突然間跳過你待證的反論,
說可以有其他改善方案......
: : 這其實有點像因噎廢食,
: : 你說,
: : 經科學證明哪些特定的麻薯是不會讓老人噎到的,
: : 所以可以讓老人安心食用這些特定品牌的麻糬。
: : 但人家要說的是,
: : 因為有些麻糬會讓老人噎到,
: : 所以應該全面禁止老人吃麻糬,
: : 即使你已經特定出某些品牌的麻糬入口即化。
: : 差別在於,
: : 麻糬你可以事先特定品牌,羅列出哪些是可以開放老人食用的麻糬;
: : 但每件具體的刑事犯罪是在立法之後才發生,
: : 不可能讓你這麼做。
: 犯案為什麼不可能這樣作?
: 或許針對新的罪案手法難以套用舊法中的判斷邏輯而判死,
: 但若是發生相同的手法且不可能誤判的事實,我們就可以很快用得上
: 譬如說基於現有無誤判案例裏,我們定出一個極端狀況是不會誤判的
: 公眾場合被目擊殺害不特定多人+有錄影證據+精神正常+犯人承認+犯人不認為有錯
: 這種場合下確認不會有誤判疑慮時,因此才可以判死刑
: 雖然副作用或許是讓判死更困難,但不是廢除。
理由同上,
廢除死刑的主張討論的是立法層面上一般性的廢除,
跟你個案的具體判斷是兩回事,
你再如何從司法實務作保證,
也無法證成「死刑作為一種制度的存與廢」,
我也不是說支持或反對,
而是這兩者間在論證上根本沒有關聯。
而且真要來論司法實務,
犯罪手法即使相同,不代表整體犯罪情境就會完全相同,
就如你所列舉的那些極端條件也是從極端個案中抽離與化約出來的,
即使符合這些條件,
在不同犯罪情境下,還是有其他更多不同的潛在條件,
等待法官依刑法57條作綜合考量。
因此個案與個案間即使再類似,還是會有差別的,
否則就讓電腦來判案就好了。
: : 若就制度上論證,
: : 即使立法之後冒出的每一件現實個案,
: : 你都有把握不會誤判,
: : 但並無法證成那些在未來還沒發生的重刑案,
: : 就一定不會誤判,
: : 即使現在打賭二十年後再回頭看的確沒有誤判,
: : 也無法反駁「為免誤判而應廢除死刑」的主張。
: 由上我們可以確立出未來都不可能誤判的重刑案。
: 因此只要存在沒有誤判的刑案集合,「為免誤判而應廢除死刑」的推論就無法成立。
問題是你現實上就是沒法擔保,
而且就算我說的奇想真的成真,
你也只能擔保二十年不會誤判,
所以你要立的法是二十年內不能廢死刑......?
簡單地說,
你的謬誤在於,
用邏輯論的普遍宣稱,偷渡了有限的經驗視野......
滿邏輯實證論的......
: 生命意義當然又是另一個可以討論的主張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48.7
※ 編輯: Augusta 來自: 111.240.48.7 (05/28 0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