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以上一些討論, 兩點心得。
1. 誤判論証廢死所需要的前提似乎是:
(a) 在任何情形下(即司法制度如何改良, 法官人品如何完美等), 仍有誤判的可能。
而這前提似乎不能成立的原因是:
(b) 存在著某些案例, 這些案例確定不是誤判, 也沒有翻案的可能。
討論的焦點之一在於(b)是否作為證據否證了(a), 以致於誤判論証collapses。
我認為這點是值得懷疑的, 因為如果我們用 □ 來表示 "不可能不"
(或: □ 表示 "在任何司法改進的情形下, 仍必然地,"), 用Mx表誤判,
那麼 (a) 應該是: □Ex(Mx) 而(b)則是 Ex□~Mx,
兩者其實是相容的。
(它們的相容性可以由可能世界語意給出模型: (a)要求所有世界中都有M,
而(b)則只要求現實世界中找得到一個東西在所有世界中都不是M,但這和(a)相容,
或簡言之, 我們可以承認(b), 即有些案例不可能是誤判, 但同時認為
無論任何改良都還是有誤判的案件(雖不是同一個)。)
2. 誤判用來支持廢死, 我認為如果只是用計算結果來論証, 恐怕說服力不大。
這點krisknight之前好像有討論過類似的, 如果誤判所造成的生命損失,
遠小於廢死所造成的生命損失, 那在這種情形下反而變成我們應該支持死刑。
關於這點可以爬文, 我不再贅述。
我覺得誤判廢死論述真正有說服力的地方, 應該是
誤判 -> 人權 -> 廢死
要有兩個階段的論証, 而不是直接從誤判的可能跳到死刑的不正當。
誤判到人權的論証, 我想正是用上述的(a)前提來論述的,
也就是說, 正因為無論再怎麼理想的司法制度下, 都仍有誤判的案件的可能,
這表示司法制度並無法被賦予完全權力的正當性。這只是個人權的概念,
但並不直接論証了廢死, 因為在每個人都有基本人權的假設下,
我們還是有爭辯哪些人權是可以被限制的空間, 而這需要獨立的論証。
但是從誤判的可能, 我認為確實是很強的論証人權概念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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