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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我的想法自己講看看: "一個全無誤判疑慮的案件" 和 "因為(案件)有誤判的可能性" ps.括號內為自加 兩句話的"案件"意義是不同的,前者是 具有案件涵意的任一案件 後者卻是,所有案件的總集合(或整體) 所以,就整體來看,案件裡總是有出現誤判的可能性, 但是不能排除從中能找出一些,可以完全避免誤判可能性的案件。 就前者,應該從量刑與避免不可恢復性上來考量刑責 (也就是廢死觀點) 就後者,如果有條件可以確立一個絕對不會被誤判的狀況,那麼為了充分執行 司法正義,就不應該在這部份與以模糊化,而應該讓他們確實負責。 也就是說,從誤判延伸出來的廢死論述,應該要把"確實不會誤判"的案例從其中切割 出來,才能更加穩固並與其立論保持一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40.45 ※ 編輯: fw190a 來自: 118.168.240.45 (05/28 04:24)
luciferii:如果切割出來就不是普遍廢死了,這跟現有廢死訴求不同。 05/28 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