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 引述《MathTurtle (恩典)》之銘言:
: : 看了以上一些討論, 兩點心得。
: : 1. 誤判論証廢死所需要的前提似乎是:
: : (a) 在任何情形下(即司法制度如何改良, 法官人品如何完美等), 仍有誤判的可能。
: : 而這前提似乎不能成立的原因是:
: : (b) 存在著某些案例, 這些案例確定不是誤判, 也沒有翻案的可能。
: : 討論的焦點之一在於(b)是否作為證據否證了(a), 以致於誤判論証collapses。
: : 我認為這點是值得懷疑的, 因為如果我們用 □ 來表示 "不可能不"
: : (或: □ 表示 "在任何司法改進的情形下, 仍必然地,"), 用Mx表誤判,
: : 那麼 (a) 應該是: □Ex(Mx) 而(b)則是 Ex□~Mx,
: : 兩者其實是相容的。
: 我認為誤判論的主張是
: □Vx(Mx) -> Vx(NDx)
: (V: for any, ND: 不可判死)
: 所以才能以(b)證錯
這樣有點怪。
這樣的意思是: 必然地所有案件都是誤判, 因此任何案件都不能判死。
但似乎沒有誤判論會同意這麼強的前提,
□Vx(Mx)要求每一個案件都是誤判, 且要求無論任何情況每一個案件都是誤判,
也就是說, 你這裡的前提須要, 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沒有誤判的案例,
但這似乎不會有人相信, 連誤判論者也不太會用這麼強的前提。
誤判論者只需要 □Ex(Mx), 即必然地存在著誤判的案例,
也就是說, 無論司法再怎麼改善, 至少都還會有一件(雖然我們不知道是哪一件)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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