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學院宅....)》之銘言:
: : 如果你都說司法實務沒有誤判的事實,你還想要改進什麼制度......=_=
: 因為司法實務上「無」誤判個案事實,因此要如何改進制度設計的事
: 前文漏一字,之前已修正,但你剛好在回文
: : 有誤判的可能是大家都能接受的事實命題,
: : 今天你突發奇想說後順位的司法程序沒有誤判的可能,
: : 那你當然得先證明的確沒有誤判的可能,
: : 所以先順位的立法階段不須廢除死刑;
: : 而不是突然間跳過你待證的反論,
: : 說可以有其他改善方案......
: 「因為司法實務上無誤判個案事實,因此要如何改進制度設計的事」
: 的意思是
: 因為存在「無」誤判的案件,所以我們可以根據這些案件的條件回頭來修法
: 使立法階段中立義出不可能誤判的案件。
: : 理由同上,
: : 廢除死刑的主張討論的是立法層面上一般性的廢除,
: : 跟你個案的具體判斷是兩回事,
: : 你再如何從司法實務作保證,
: : 也無法證成「死刑作為一種制度的存與廢」,
: : 我也不是說支持或反對,
: : 而是這兩者間在論證上根本沒有關聯。
: : 而且真要來論司法實務,
: : 犯罪手法即使相同,不代表整體犯罪情境就會完全相同,
: : 就如你所列舉的那些極端條件也是從極端個案中抽離與化約出來的,
: : 即使符合這些條件,
: : 在不同犯罪情境下,還是有其他更多不同的潛在條件,
: : 等待法官依刑法57條作綜合考量。
: : 因此個案與個案間即使再類似,還是會有差別的,
: : 否則就讓電腦來判案就好了。
: 我跟朋友的確討論過自動機(電腦)審案的可行性,
: 因為人腦無法處理過多的推論規則(法律),但電腦可以
: 你講的犯罪情境這種潛在條件,也都可以化約為推論規則,
: 即使是「情有可原」這種模糊的理由。
: 那不是不能定出來,只是目前沒有夠細地定義出哪些條件該如何組成判斷,
: 因為定義會非常繁瑣而難作。
: 但藉助自動機的處理,不是沒有機會達到。
: 注意我們要列出的是黑名單法則,
: 即全部條件都符合,才會判死。只要一條不符合,就不會。
: 譬如說我們同意在所有環境下,
: 公眾場合被目擊殺害不特定多人+有錄影證據+精神正常+犯人承認+犯人不認為有錯
: => 都該判死
: 犯罪手法 犯罪情境 犯罪情境 犯罪情境
: 只要其中「犯罪情境」加上「犯罪手法」任一條不符合,就不會判入死刑。
: 這可以減少法官因為人體限制造成的問題(例如私判或無法記得所有法條)
: 就資訊處理的角度來說,這樣的判案會增加漏判率,但是可以確實避免或減少誤判
: 法官在判刑的部分可以由自動機取代
: (但不代表所有判案都必須經由自動機,你可以只讓明確定義的死刑案交由自動機處理,
: 因為在法律完備前必定有尚未規範進推論引擎的刑案條件。
: 這樣的系統其實在醫生判病時已經用了好一陣子,那也是個0誤判要求的環境)。
: 我們不需要法官在57條間作綜合的考量,而是讓自動機在57億條間作直接的判決。
: 自動機困難的程度不會是是該怎麼判的部分,
: 而是推論規則(法條)的定義,和犯罪事實的認定與輸入。
: (這有點扯遠了)
: 這個論證原夲的前提是
: 我們要定出一個規則,是無論個案之間差距,
: 都是一定判xx刑(含死刑)或無罪,即使這些規則可能嚴謹到幾乎判不出xx刑。
: 什麼樣的行為會導致一定判xx刑,那當然牽扯到每個時代的立法者共識,
: 但我們知道可以作,剩下只是要不要作和怎麼作的問題。
: 重申,如果立法時就能區分出沒有誤判的案件,
: 則誤判說就無法用以支持立法層面上一般性的廢除死刑,
若你真因為以為司法審判能夠「靠電腦揀」,
那我的確可以理解為什麼你會這麼想。
問題是,
司法審判即使是在法官進行事實認定與客觀構成要件該當與否的判斷上,
就已是種法律適用的詮釋與評價,
所以永遠不可能靠歸納極端案件得出的規則,
來驅動電腦作構成要件的判斷。
而且,
57條牽涉的是行為人主觀與生命歷程的綜合判斷,
跟醫生用機器判讀病人生理狀況完全不一樣,
更不可能以之來量刑。
如果你懂得刑法理論與解釋的話,
應該能夠理解前述關於構成要件違法判斷與罪責量刑上的詮釋性格......
若還不懂,
抱歉......因為家裡網路出狀況,
現在在外面無法細論,
因此這個問題的理由,
請參閱LAW板的拙作〈R: [心得] 嗚嗚嗚〉,
用我的ID查......
簡單說,就是根本不可能照你說的方式做。
再則,就實踐面上,
會稱作是極端案件,也就是獨一無二的,是無前例可循的。
一方面你只能找到的是過去死刑定讞,
但能不能稱作是極端案件、有沒有誤判都存疑的卷宗,
你等於一開始就沒有前例去建構你的規則,
你仰賴的存有誤判可能的定讞案件意味電腦也有誤判的可能。
另一方面,
即使你建立了規則,
必然會「嚴謹到」沒有人判死刑,
因為新發生的真正該死的極端案件,
會極端到不會出現在你的電腦規則中,
或者說,
人的行為評價本來就不是可以一道可以明確排出正常與失常的光譜。
這已不是誤判或該不該廢除死刑的歧見,
而是整套司法體系失效與國家權威崩潰的大問題......
連爭論要不要廢除死刑都可免了......
: : 問題是你現實上就是沒法擔保,
: : 而且就算我說的奇想真的成真,
: : 你也只能擔保二十年不會誤判,
: : 所以你要立的法是二十年內不能廢死刑......?
: : 簡單地說,
: : 你的謬誤在於,
: : 用邏輯論的普遍宣稱,偷渡了有限的經驗視野......
: : 滿邏輯實證論的......
: 這裏不是要求立法不廢死刑,而是要求立法定義出確切適用死刑的條件。
: 現實中不擔保有案件沒有誤判,是不為,而非不能。
: 因為的確存在無誤判的案件,只差在把他沒有誤判的原因回頭加入法律而已。
理由如前述,那是不可能的。
立法者所能做的,
就是訂出像刑法57條這樣的規定,
以及藉由上訴與再審制度降低誤判的可能。
在立法層次上只管一般性的規範,
因此允許法院裁判可以宣告死刑,
邏輯上就一定存在誤判的可能,
這跟法律的存在必然畫出合法與違法兩塊集合,
這不是你說大家實際上都沒有犯法,所以法律就不會有被違反的可能,
意思是一樣的。
今天以誤判論主張廢除死刑者,
俏皮地說就是「不給錢就不算嫖」──沒有死刑就不怕誤判......
那害怕誤判根本不是終極理由,
根本理由還是在於對生命意義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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