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學院宅....)》之銘言:
: 以上的回應其實是同一個問題,
: 如果你承認人的個體性,
: 意味同意每個人的活動生命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 那麼因反省前人不法行為而立下的一般化法律,
: 就不可能完全套用在後人客觀上看來類似的不法行為上。
: 因為即使立法規定得再細緻,它參照的是已經發生的過往之事,
: 而非對於尚未發生之行為的預見,
: 即使客觀上行為要件看來都是同一的,
: 但本質上過去案件的立法與未來還未發生的事本來就不同一,
: 它永遠無法全面照顧到未來類似不法行為的情境脈絡與當事人主觀條件,
: 因此才存在誤判的可能,存在學說見解的改變,才存在修法的必要,
: 這始終是進行式。
這裏弄混了,學說見解的改變和誤判是兩回事
極端地說,以前偷竊是惟一死刑,現在不是,
中間因為社會共識的不同,會經歷過立法的改變。
但是目前我們刑事上是不溯及既往,因此即使法律改變了,不改變舊法的判決。
人有個體性不代表法律一般化沒有用,
雖然人的整體生命有個體性,但人表現出來的行為卻是共通的。
如果社會上都同意富人還為財害命是不合法的,那無關如何就都是不合法的。
至少對目前來說,法官不是對犯人的一生來作綜合評斷,
而是他作出的行為和當時的動機。
如果每個罪案都要用人的一生來下判斷,那已經是神的事了。
對同一個時代來說,許多判斷是有共識的,
譬如說超速違規,會有三種情形
(1)有些明確的情境是絕對不允許違規,(2)有些明確的情境是絕對允許違規,
(3)還有些情境是等待法官心證。
(3)縫不丟進極刑,等法官判斷。(1)絕對丟,(2)絕對不丟。
我一直強調的是對(1)(2)作處理,
(3)需要人的介入,但(3)的結果在累積到一定量後產生共識,
又可以歸到(1)或(2),
這就是人類學習的基本方式,也是電腦學習的基本方式。
(3) 就是你下文講的「有縫」,但我也沒有作到全面無縫,甚至沒有想到去逼近無縫。
我覺得你一直想要強調的是判案沒法把所有罪刑全面定義清楚,這我同意。
但我想作的只是抓出能夠定義清楚的條件來使用。
即使是過往的又如何?
: 阻卻違法的原則性規定即保持了反省違法構成要件的彈性,
: 因此立法上是不會像你所想的那樣作出細緻規定,
: 會讓你覺得這些原則像是細緻的規則,
: 其實是因為教學上的方便,這你要分清楚。
: 我並不是否認立法與判例,它們是有很強的參考價值,
: 但這些立法既參照的是過往,面向未來必然存有盲點。
: 而這盲點是種解釋上的縫隙,均質地存在於事實與條文構成要件的對照比附間,
: 是不可能讓你區分出哪些是絕無縫隙的解釋,可以理所當然地作判斷;
: 而且也不是你無限地細分下去就沒有縫隙,
: 也許它會逼近於無縫,但理論上就是有縫。
: 這個縫不只是個人經驗有侷限的問題,而是整體人類經驗就有侷限性,
: 電腦比人強的地方在於它依設計者的輸入能夠掌握比個人更多的經驗沒錯,
: 但人比電腦強的地方在於他能洞悉這些過往經驗所未察覺的縫隙,
: 因此能夠開創,能夠革新,這本來就是超越既有經驗的。
呃,在這裏,「察覺」是電腦作的事,人腦是要為電腦察覺出的(3)縫作出判斷
如果是法官的判斷,那就是判例
如果累積了多人的判斷都一樣,就可能形成可以立法的共識
但這裏「察覺」又牽扯到「洞察力」的問題...
: 就效力論而言,
: 參照過去人類生活的立法何以能夠向未來的人類生活產生規範效力?
: 並不是經驗本身對於人的未來產生效力,如此人就死了,就沒有歷史了;
: 會有效力乃是因為人在當下重新評價經驗與再次肯定其權威性,
: 某種意義上,司法審判就本來是法官的意志,著演的乃是法官的洞察力,
: 一如所羅門王分小孩的故事......
: 因此法律的存在並不是用來作為法官如何操作法律的程式語言,
: 反而是用來羈縻法官審判的條件,避免法官恣意地濫用自以為是的法感,
: 這如果了解中世紀的法律淵源應該是一目暸然......
: 而我都告訴你何謂洞察力了,就不是你所想的那樣,
: 你若對這用語沒有自己獨特的哲學主張就算了,
: (而其實這也不是我創的......)
: 別跟我在洞察力的解釋上打混戰。
所羅門王分小孩的問題在於,故事裏沒有明確針對小孩如何分的法律
沒有判例和法律,因此需要所羅門王的洞察力來心證決定,這是屬於(3)縫的問題。
但是現代不是國王心證時代,也不是每個案子都沒有法令和判例可依循,
這裏跟你提的「洞察力」例子差的有點遠。
我當然同意法律是用來羈縻法官審判,所以才一直在談如何降低法官在這裏的功用。
用在現代的刑案裏,法官對誤判的察覺絕對來自他的經驗和現有證據
前者可以是「於常理不合」,後者則是在於他察覺微處的能力,
這些都是有因可尋,可以事先檢驗的東西。
至於有哪些案例是對未知事物的洞察力?不知道有沒有實際案例可以分享?
: 就說這沒有意義了,
: 法律是要很務實地處理社會現實問題,
: 你列出一堆現實上永遠不可能發生的條件逐步逼近你認為「該死的資格」,
: 就算如你所想的可以將抽象規定細緻到毛髮上一絲一毫的差異來判斷該不該死,
: 問題人家在意的是陳進興該不該死,蘇建和該不該死,
: 人家在問的就是這些曖昧的具體的人事物該不該當構成要件、違法、有責,
: 你告訴我符合條件A、條件B、條件C者就該死,
: 那蘇建和那些曖昧不明的證據到底符不符合ABC?
: 你要怎麼決定哪些是證據?如何定性這些證據?然後怎麼餵給電腦?
: 你躲避這個問題的話就是嘴砲,
: 認真面對這個問題你就無法規避人在其間必然扮演決策角色,
: 即使你的那台電腦程式是上帝寫給你的,
: 你還是沒法處理你不信任的人腦在過程中上下其手。
陳進興該不該死,蘇建和該不該死不會是因為大家說他們該死,或大家說他們不該死
這背後都是很多的事實和推論組出來的。
你問的問題我們可以一條條抽出來檢驗,哪些條件可以當證據,哪些不行
譬如說,王國華案大家都說他不是誤判,連他自己都說他不是誤判
這裏的底層原因絕對不是因為「大家都說」或「他說」,
法官也不是因為這個原因這樣判。
而歸納出的哪些行為要絕對判死?哪些證據要認可?
哪些證據的效力還需要技術或科學上的保證?
這些不是我在版上每條說了就算的,而是立法者要逐項討論的。
而要就案例一個個討論證據,在網路上不但扯不完,而且沒有意義。
例如,電子超速證據的案例可能是一個可以定性的證據存在範例,
而不是所有證據都可以讓人腦隨便在過程中上下其手,
科學和今日的法律還沒有那麼不堪。
: 已說過了,
: 洞察力在處理的並不是已知經驗的判斷選擇,
: 它的目的是讓人能穿越既有的經驗侷限,
: 用感覺的方式掌握到表象背後的事物本質,
: 而這感覺還需要既有經驗提供言語上的指稱使其能夠被說出來......
: 一如前文所述。
: 而這種感覺是種「確信」感,是「我相信」。
: 你要電腦怎麼做?所謂「不當成絕對有效的證據」也只是種機率的模擬。
: 問題這種確信感並不是算吃角子老虎的期望值,
: 不然就不會有那麼多人「一券在手,希望無窮」了。
講實話,如果電腦說「我相信」,那只有一種可能,100%
如果人腦說「我相信」,那從0%~100%都有可能。
所以我說為什麼電腦主要在防誤判,而非漏判。
「不當成絕對有效的證據」,就是只要沒有符合100%,就丟出來給人腦。
判案時,法官的「直覺、感覺、洞察力」在沒有原因甚至證據時,提出就是無意義的。
包公可以半夜夢到冤情,但是現在法官不容許提這種理由。
: 是我先提起的沒錯,
: 因為你妄想用集合論來解決誤判問題讓我覺得很荒謬。
: 這就像你自己畫個圈圈,定義外面是監獄一樣的無謂......
: 所以依個人經驗,
: 會有這種想法的人大概又是想要用電腦統治世界的理工怪才...XDD
: 我從沒否認電腦可以分擔人腦因疲憊導致的失誤,
: 但電腦的原理與強項乃是大數量上的類型化與一般化,
: 就這點他是可以輔助人類處理與歸類駁雜的情報,
: 但最終在質上的判讀,還是要透過人腦。
: 而誤判論者所強調的誤判,
: 並不是法官的疲勞問題,
: 而是司法審判上的本質侷限:
: 除了神,沒有人是全知者,
: 就算三個臭皮匠也頂多勝過諸葛亮,
: 即使有再多人的經驗匯集,
: 整體人類的經驗仍是有侷限,
: 因此即使你將整體人類的經驗都灌給電腦,
: 這還是一台有侷限的電腦,
: 就不可能完全避免誤判。
我不知道這是不是法律人對「電腦統治世界」幻想的無謂反彈,
但電腦判案系統又沒有說要取代法官或任何法界相關職業,這是對電腦的誤解?
對於質的判讀,只要人腦能作判讀,就能回歸電腦原則,並沒有全部要透過人腦。
我的工作經驗多數是在判斷網路世界的人類行為,這點應用的非常廣。
非常多的狀況已經不需要人類解讀。
你整串常常強調人腦在未知經驗的價值(洞察力),這是沒錯的,
但我從頭到尾都是提將已知的經驗定清楚。
如果從古到今的所有犯案,證據和推論方式都沒有兩案相同,那我贊同你的理由,
人腦佔絕對優勢。
但是顯然不是,否則我們的法律系統沒有單用人力維持這麼久。
我超速180公里,我提不出理由;你也超速180公里,你也提不出理由。
那末在此就沒有什麼可以期待法官洞察力的地方。
我的想法前頭有提過,
法律這種東西並不是先驗或真理,而全都是依據當代社會的共識而成
亦即為至今為止人類經驗的結果。
如果你真的把整體人類的經驗都灌給電腦,
那電腦可以避免誤判,因為已有因經驗而產生的規定。
但是它沒辦法避免漏判,因為那是現有經驗尚無法想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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