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layStation3:我已經不懂你這篇想講什麼了...。 06/10 12:52
※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學院宅....)》之銘言:
: : 不是所有法條都要「照顧到每個人心中對於行為的意義」。
: : 我前文有舉過例子
: : 我超速180公里,我提不出理由;你也超速180公里,你也提不出理由。
: : 那末我們的行為決定我們同樣的刑度,這跟我們的行為有什麼意義一點關係都沒有。
: : 也不需要什麼判斷。
: : 現代不是村長裁判的年代。
: : 如果所有罪行都要上法庭找法官三審而後判,那法官會因為浪費太多時間而累死。
: : 罪行並沒有複雜到60億人超速有60億種獨特性。
: 唉,不想扯太遠扯太大......
: 今天談的是誤判死刑的問題,
: 死刑屬於刑法的範疇,
: 刑法不用顧到每個人心中對於行為的意義?
: 刑法教科書的行為論與罪責論是唸假的嗎......?
: 當然,如果你想的是要用電腦顛覆既有的刑法理論的話,
: 而不是我想的用電腦去模擬刑法理論的判準,
: 就另當別論了,但那也沒什麼好談的,
: 因為我才疏學淺,
: 沒那本事敢狂妄到要開山立宗建構新的刑法典範。
你可能認為我提的 客觀犯行->判罪 是違反刑法理論,
但是誤解在於,我講的是 行為->判罪 ,
例如法官在判斷主觀是否故意時,也是依據已有的經驗、證據和犯人行為來作出判斷
這裏只是主張將某些明確的組合直接導入死刑,
當不違反這些行為時,當然就不會。
這樣的刑法仍然顧到行為意義,對於可明確可判明的行為意義,直接送死。
光就殺人而言,我不認為60億人超速有60億種殺人原因。
: : 這個概念其實正是由神經心理學和認知科學的研究成果發展出來的。
: 我知道啊,
: 所以才提發展心理學,
: 發展心理學跟神經心理學取徑不同喔。
: 基本上神經心理學它的侷限在於,
: 它可以在既有的神經系統裡去跑刺激與反應的變化,
: 卻無法掌握變化帶給人的世界意義,
: 而這種世界意義具有文化性,
: 因此你我都一樣的人腦也許生理上神經傳感的方式相同,
: 但處在不同的文化、社會甚至僅僅是生活脈絡下,
: 人對於接受相同訊息的理解與對應的行為回應就會不同。
: 這就是我說的意義評價的問題。
你講的不同文化、社會和生活脈絡並沒有改變學習的基本
那只是輸入條件的增減。
我們並不會將美國刑法套在我國犯人身上,
這套學習規則是在我們的文化脈落下演變,
如果我們的社會共識產生變化,就會發生變法的可能。
: : 我舉了一些絕對明確的例子,或者發展絕對明確判定的方法
: : 至少我沒有看到你有提出有力的反駁
: : 而只是在理論「沒有絕對明確的案件」上打轉。
: : 你之前講的「絕對明確的法律」可能會造成沒有案件,因而不實際,這當然有可能
: : 但這並沒有推翻「絕對明確的案件」的存在。
: 老話一句,沒有意義,
: 你那種從極端逼近中間質的歸類方式想像出的所謂「絕對明確的案件」,
: 任誰來看也都一目瞭然,哪需要花錢買你的電腦來做工?
: 會產生較高誤判疑慮的案件,
: 往往都是證據呈現出曖昧不明的案子,
: 這才是現實存在的案件。
因為電腦不是我提的。
我只說「絕對明確的案件,任誰來看也都一目瞭然,所以直接判死」
我之前也說,這套規則就是「較高誤判疑慮,不送去死刑」
「現實存在」都是「證據呈現出曖昧不明的案子」,這點我存疑,
否則不會已經有任哪個法律人來看也都沒有誤判疑慮的案子存在。
(先排除非專業的一般人)
不論實務上這種案子存不存在,這代表了你同意這樣的規則是可以定出來防誤判的
至於未來會不會有人踩到?你不是神,我不是神,我們不知道。沒人可以證明用不到。
亦或許真的去定之後,會不會現有的死刑案已經符合條件了?定了才知道。
: : 彼此不互相影響,也並不造成誤判。
: 我有強調「不尋常」?
: 你說的大概指的是我提到關於「超越固有經驗的意義賦予」吧?
: 其實我前面都講過了(泡麵那裡),
: 跟解釋的縫隙也有關係,去看看吧......
: 不懂我也沒法在這無限深入地解釋下去,
: 不然就遠了......
: 我知道你電腦很行,
: 若你是要拿你的專長來推翻既有的刑法理論,
: 那我祝福你早日成功;
: 若你是要模擬刑法理論協助法官審判,
: 我就說了,電腦可以減輕審判負擔,
: 但不可能瓜代法官,
: 就部分你所謂的「明確案件」全權審理。
: 講更嚴重點,
: 在核心價值上根本違背了我們繼受自西方的這套具基督教傳統積澱的刑法理論。
同上已解釋。
如果沒有什麼與案件有關洞察力的實例,就此打住。
: : 我的意思應該很明白,因為當下已知沒有明確的辦法去作,才需要所羅門王的存在。
: : 但是現代很多情形是已經明確的,例如你講的DNA,
: : 所以今日要去確定孩子是誰生的,還需要找所羅門王來分小孩嗎?
: : DNA和科學驗證就是經驗產生的成果。
: 好啊,所以你去問民法老師為什麼不把DNA修入民法,
: 規定只要DNA經電腦判讀說孩子是某A的,不經法官作成判決,
: 自動成立親子關係。
: 這跟刑事證據上精神鑑定與醫院驗傷單何以還要通過法官確認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 而不當然證成當事人一方主張的本案事實,
: 道理是一樣的......
你跳了一步
法定親子關係牽涉到很多其他事務,需要法官去裁決。
但血緣親子關係只要經DNA鑑定在就有效,法官不會否認這項證據。
懷疑檢驗結果真假並不是否認DNA的證明力。
精神鑑定與醫院驗傷單則弱得多,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都還需要討論。
: : 電子化時代已經改進了很多證據和情境的有效性了。
: ^^^^^^
: 頂多是信度上比較精確而已啦,
: 我的立場很一致,
: 電腦是可以改進與減輕人力負擔沒錯,但不可能取代,
: 即使再明確的案件,
: 最終還是要有人做最後的檢查與判斷,
: 為什麼?
: 簡單說就是怕出錯,
: 錯從哪來?天曉得,知道誰想犯錯?
: 講你比較能理解一點的,搞不好駭客入侵或大停電讓電腦程式當機或產生BUG,
: 只要稍稍有錯,就有誤判,──這還只是就電腦內部運作而言。
我應付駭客入侵、大停電、程式當機和BUG這麼久,
技術神話裏哪些東西存在或不存在,自認還算可以釐清。
所以我說這是你的信仰問題,不是現實狀況。
: 那只是強弱的問題,
: 你若全無洞察的能力,
: 你也不可能在這跟我對話,
: 你連最基本的我說了什麼都不可能理解與反思,
: 更不可能寫出古今都沒有人跟你一樣的這段文字序列,
: 就只能像電腦一樣就既有的資料庫搜索,拾人牙慧,
: 把人家知道的東西重新組合起來。
: 而你能寫出這段讓我理解意思的文字,
: 代表你也受著文字與語法的限制,
: 但並不意味你全無自由空間把你的洞識傳達給我,
: 這過程是語法的限制與你的洞識之間的辨證或衝撞,
: 因此在我眼前呈現出你的想法。
: 而法官依法審判亦然。
我覺得你對電腦能作什麼目前還不是很清楚,這個爭議我就不再繼續了。
: 你很堅持上下其手的任意性......
: 好啦.......算我用詞不當......
: 我講清楚點好了,我不是說人腦就不會誤判喔,
: 人腦可能的誤認無所不在:
: 在審判中、在蒐證中、在寫成你所謂的電腦引擎中。
: 因此如果你堅持電腦不會誤判,
: 你得先解決寫程式的人絕對不會出錯,
: 解決蒐集資料提供給程式資料庫的人絕對不會出錯,
: 寫一個引擎出來的所有人為程序都絕對沒有錯誤的可能,
: 才能確保電腦不會誤判。
: 其次,你的引擎又不是自動感應判讀的人工智慧機器人,
: 你還得保證審判中蒐集來的資料絕對完備無缺,
: 檢察官與法官定性哪些是該丟給電腦的證據資料都絕對沒有出錯,
: 寫判決也絕對不會誤解電腦判讀出來的數據,
: 得出來的結果才不會有誤判。
: 前述這些舉措都是人的意義賦予,都會運用到洞察的能力,
: 而這是因為電腦沒有這種能力,所以還是得有人來操作。
: 最終,你號稱靠電腦判斷沒有誤判,
: 還是要維繫於人腦不會出錯,
: 可是你的宣稱又是著眼於用電腦審判不像人腦在結果上會有誤判,
: 則你那台終究得經過人手的「不會誤判電腦」,
: 不過是空中樓閣。
: 則你還是沒法用你的電腦來反駁誤判論者的疑慮。
: (所以我還問說是不是自動監測感應的人工智慧甚至生化電腦......)
: 這樣清楚嗎?
同上,
現實生活是,
3種犯罪,電腦能無誤判處理掉2種(直接將網路斷線或清除目標),
剩下人力再來處理掉最後一種。
: : 我比較希望聽到哪個判案因為這種洞察力和本質直觀發現了誤判
: : 而察覺「不尋常」不是來自現有證據和法官認知的常理的。
: : 哲學上講的洞察力和直覺,是如何應用在誤判案中?
: 前面已經提過了,
: 我從來沒有保證運用洞察力就不會有誤判,
: 而是說司法審判最終得仰賴人的洞察力作出評價,
: 而電腦缺乏這項能力,
: 它的功能僅在於協助整理與歸納資訊,
: 最終的判斷評價還是要靠人。
: 你可能要看清楚我前面的說法。
你前面提的是法官透過洞察力
找出不尋常
進而發現誤判,
所以我想知道這大概是什麼樣經驗電腦無法處理的實例。
我不否認司法審判最終得仰賴人的洞察力作出評價,
但是我提的是有些不需要,不是全部不需要。
: : 這不是「相對」完善,這種「絕對」判斷在技術上是存在的。
: 我哪時候說過「電腦工作全部都需要人腦介入」?-_-
: 電腦跑它的二進位幫我蒐資料我也很爽啊,
: 我只管決定哪些資料是我要的。
: 我說的是,一見具社會意義的法律案件,
: 你也許可以靠電腦來減輕負擔,
: 但最後還是要由人去做最後的確認與決斷,
: 不管是任何形式,抽象地說就是前面提到的意義賦予。
「還是要由人去做最後的確認與決斷」,否,原因同上。
只有部分需要人去做最後的確認與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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