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gusta (醒醒吧!學院宅....)》之銘言:
: ※ 引述《luciferii (路西瓜)》之銘言:
: : 你可能認為我提的 客觀犯行->判罪 是違反刑法理論,
: : 但是誤解在於,我講的是 行為->判罪 ,
: : 例如法官在判斷主觀是否故意時,也是依據已有的經驗、證據和犯人行為來作出判斷
: : 這裏只是主張將某些明確的組合直接導入死刑,
: : 當不違反這些行為時,當然就不會。
: : 這樣的刑法仍然顧到行為意義,對於可明確可判明的行為意義,直接送死。
: : 光就殺人而言,我不認為60億人超速有60億種殺人原因。
: 我能說什麼?
: 你還是去把刑法從事實界定的行為論到法律定性的三階論背後的設計精神弄清楚吧。
: 如果刑法承認有所謂明確到可以直接導入特定刑罰的犯罪,
: 就不需要弄這麼龐雜的體系自婊......
: 不然也會在三階論之前或構成要件判斷之後,
: 弄出一個判斷何謂明確行為的判準出來,
: 讓你所謂的明確案件直接跳到刑罰論去......
: 自始至終,
: 「明確案件」都只是你自己一個人在說的......
不是沒有實例,
例如之前提的簡易案件、或美國的簡易預審庭方式都是類似的作法,只是目的可能不同
認罪完幾乎都於直接宣判了。
有疑慮的案件不判死,本來就是影射近代刑法的一種縮減法
立法時要求不明確則無效的明確性原則已經存在很久了,
如果你沒有「判斷何謂明確行為的判準」,所有案件都是「不明確案件」
那末至今為止就沒有一件案件是可以判的了。
而當前的刑法理論仍受限於人力的極限,在普遍性的概念下。
如果 不想設到太細,卻又希望所有案件在刑法立法和刑法解釋上都完全明確。
實務上確實有困難。
而如果不怕法則太細,就可以刑法不需非得原則性適用所有刑案。
畢竟現在已經不只是只依賴人腦在處理判斷的時代。
: : 你講的不同文化、社會和生活脈絡並沒有改變學習的基本
: : 那只是輸入條件的增減。
: : 我們並不會將美國刑法套在我國犯人身上,
: : 這套學習規則是在我們的文化脈落下演變,
: : 如果我們的社會共識產生變化,就會發生變法的可能。
: 再想想吧......不然去問問生理學或神經科學的老師,
: 每種學科都有各自的視野侷限。
: 你如果要跟我談大腦與神經系統的學習規則,
: 那它也只能看到人在接受刺激後大腦的生理反應,
: 就算是研究神經科學的老師,
: 也不敢說神經科學的學習規則能夠跨足主宰人類意義賦予的心靈活動。
: 不相信我,你就找個權威去確認,
: 不要自己想當然爾地聯想亂套......
整串中並沒有談到要讓電腦去取代心靈活動的部分,
這裏講的只提到人腦與電腦間的經驗學習過程,和作決策用所需要的分析理論。
立法時你當然需要考慮人類意義賦予的心靈活動,
因為那牽涉到如何找出社會共識。
但法官判刑時,用的是與經驗學習是同一套流程,
如果要反證的話,就是想知道,
在哪個案件裏,有法官使用了什麼樣的人類專屬心靈活動?
找出誤判的案例?
: : 亦或許真的去定之後,會不會現有的死刑案已經符合條件了?定了才知道。
: 問題就是沒有所謂一目瞭然的明確案件,
: 身為你所謂的「法律人」,
: 我可不認為有所謂沒有誤判疑慮的刑案......
: 當然,我也沒有同意過什麼防止誤判的規則......
: (我好像也沒提過怎麼防止誤判吧?)
: 刑法理論存在的目的之一,
: 就是要約束審判者把一些自以為一目暸然的明確案件逕付懲處。
: 律師也好,法官也罷,
: 現實上任何案件若非經過刑法理論深思熟慮的要求作出判斷,
: 都是不負責任的律師或法官,
: ──一種是真的很渣的案件承辦者,不要懷疑,真的不少......
: 一種是事不關己的旁觀嘴砲,當然沒責任。
: 你要用他們來證明的確有明確案件的存在?
: 你乾脆廢掉大學裡的刑法必修課會更快......
為什麼我提超速,因為那是個一目瞭然的明確案件的範例。
與某些死刑案的差別,只在於證據和案情的複雜差異而已。
有沒有誤判疑慮,我們可以來看看現實的案例:
譬如說最熱門的四十個死刑案,
如果你對哪個判案過程有疑慮,或許可以給我們說說,
或者目前努力奔走的最積極最專業這麼多位的律師團法律人們,
是不是對所有案子都能提出疑慮的?
: : 同上已解釋。
: : 如果沒有什麼與案件有關洞察力的實例,就此打住。
: 若看不懂洞察力對於人類心智活動無所不在的作用根本區別了人與電腦的差異,
: 我也沒輒。
: 那就打住吧......
我並沒有否認人類心智活動和電腦的差異啊,
譬如沒有判例和明確法條,但法官仍必需想出判決的,那可能得賢達人士開靈光。
但是,
我想知道的是有沒有哪個案例,是洞察力發現誤判,而經驗法則無法處理的。
畢竟誤判是我們現在的討論主題,
或許你有個實例,會比較讓人了解洞察力在此的功用。
: : 你跳了一步
: : 法定親子關係牽涉到很多其他事務,需要法官去裁決。
: : 但血緣親子關係只要經DNA鑑定在就有效,法官不會否認這項證據。
: : 懷疑檢驗結果真假並不是否認DNA的證明力。
: : 精神鑑定與醫院驗傷單則弱得多,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都還需要討論。
: 何謂DNA的證明力?
: 詳細的說法是「DNA證明本案親子關係存在的效力」,
: 如果勘查過DNA證據後法官仍判斷親子關係不存在,
: 當然意指否認了本案DNA證據的證明力。
: 如果光靠DNA就足以證成親子關係為真,
: 早就在民法直接明文規定不是省事?
: 不就單純的親子關係判斷?DNA都亮出來了,不是很明確?
: 還有什麼其他事務需要法官裁決?
: 你說不出來,我也說不出來啊,
: 那只能看實際上的個案情境,
: 也許還有什麼額外潛藏的證據需要發掘出來跟DNA檢驗做比對,
: 所以才需要法官臨場判斷,
: 那為啥不叫電腦來做?
: 啊你說的,就是有其他事務得要由法官裁決啊。
法定親子關係不只是看血緣,這點理論上你要比我清楚。
勘查過DNA證據後法官仍判斷親子關係不存在,不是因為否認本案DNA證據的證明力。
因為DNA證據只是用以驗證血緣關係無誤的依據。
親等是否為血緣親子,尚須其他證據認定,
而即使是血緣親子,是否具有法定親子關係又是另一回事。
但這些都不否認DNA對血緣關係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
: : 我應付駭客入侵、大停電、程式當機和BUG這麼久,
: : 技術神話裏哪些東西存在或不存在,自認還算可以釐清。
: : 所以我說這是你的信仰問題,不是現實狀況。
: 所以這不是論證,終究還是你的經驗談嘍?
: 我都不太想提你的科學信仰,
: 你倒先說起我有信仰?
: 我信仰了什麼?
: : 我覺得你對電腦能作什麼目前還不是很清楚,這個爭議我就不再繼續了。
: 喔?所以你接受你現在其實是跟一臺比深藍還強悍的超級電腦,
: 在網路上討論運用電腦的集合歸納能否完全避免誤判?
: 是的......
: 其實我是美國五角大廈秘密研發,
: 用來對抗火星人入侵的究極電腦喔!XDDD
這整段顯示你不是很了解資訊科技的發展與原理,
所以才會隨意慣以科學信仰的名字,
產生懷疑資訊可能不明確、認為必有人為誤讀之類等社會大眾常見的科學誤解信仰。
科學信仰是行內人用在對科技泡泡一知半解而盲從的科普大眾的稱呼,
甚至對科學哲學家我們可能都會這樣笑稱。
但在不懂的狀況下,指稱行內人說是科學信仰,就有點貽笑大方了。
深藍的計算能力以超級電腦來說,即使在當年都還排不上前兩百名
它使用最基本的人工智慧理論也是上個世代的玩意,
而連超級電腦都已經是博物館裏的東西。
我覺得你對電腦能作什麼,真的不是很清楚,不管你用多酸的方式反駁。
: : 同上,
: : 現實生活是,
: : 3種犯罪,電腦能無誤判處理掉2種(直接將網路斷線或清除目標),
: : 剩下人力再來處理掉最後一種。
: 喔?你為自己辯白了什麼?
: 因為依你的經驗,現實上電腦不會誤判,所以沒有誤判?
其一是反駁你對於電腦必需要人為介入,以及電腦必會有誤判的兩個錯認。
而這個無誤判是可以經由邏輯驗證而成,而毋須由人為經驗去感受。
其二是告訴你現實生活上是存在沒有誤判的事物,只是看你怎麼去應用。
在邏輯上,
如果刻意將「存在沒有誤判」和「全部不會誤判」搞混以來質疑我提出的現象,
是沒有意義的。
: 我一直說的都是:
: 司法審判全部都需要身而為人的審判者運用洞察力作出評價,
: 不可能有些案子不需要。
: 電腦在審判過程中能扮演的角色,
: 不是挖出一些符合程式設定條件的案件自為評價,
: 而是基於程式設定之條件,
: 為法官區分與整理案件,
: 協助法官作成評價,
: 因為它缺乏人所特有的,超越經驗表象的洞察能力。
我提過不需要的案子,來反證「全部都需要人的洞察力」的看法
只是你認為不是死刑案(超速)不承認,
或者認為太明確的條件(絕對死刑)不想定。
但案件就是案件。
仍然,「不為」是立法者的信念問題,不是不能作。
絕對死刑,例如「殺總統絕對死刑」是個不會產生誤判的方式。
只是立法者受限於理念,不想這麼作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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