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layskin:推論漂亮,只可惜法律實務不是這樣看,人的情感也不是這 02/17 04:58
→ playskin:樣運作。你正好點出了哲學、法律和人情三者的差異,或者 02/17 04:58
→ playskin:說,哲學和法律皆有違背常識的地方,這也是我藉納美克星 02/17 04:59
→ playskin:的例子當初想澄清的。現在我成活例子了。大家不妨藉此思 02/17 05:00
→ playskin:考看看,為何更早我就說,學哲學,更要先學做人。 02/17 05:00
補充資料:
真實惡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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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惡意(英语:Actual malice),也譯為真正惡意、實際惡意、實質惡意,美國法律
名詞,是美國法院用來規範言論自由與出版自由的準則之一。這個原則在1964年美國最高
法院審理紐約時報對蘇利文案(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時確立。
2001年7月7日,中華民國大法官會議發布的釋字第五百零九號解釋案,也採納了這個法
則[1]。
這個原則規範了政府官員,或是政治人物,只有在他們舉證,證實新聞媒體具有「真實惡
意」的前提下,才能對新聞媒體的報導提出誹謗訴訟。美國最高法院認為,所謂的真實惡
意是指,明知這個資訊是錯誤不實的(knowledge that the information was false);
或完全漠視,不去查證它是不是錯誤的(or with reckless disregard of whether it
was false or not)。
中華民國大法官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大法官蘇俊雄提出
的協同意見書,對此做了更嚴格的限制:「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
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
※ 編輯: fw190a 來自: 118.168.241.68 (02/17 06:23)
推 playskin:中華民國大法官的見解,關鍵字:輕率 02/17 06:34
推 playskin:你是否幫我回顧一下這個詞我提醒過i大幾次了? 02/17 06:37
推 popfish:你們若有爭執要論議可否直接法院見,不要在這裡拿哲板當庭! 02/17 19:23
推 playskin:說得對!以後板規應規定涉及人身攻擊或毀謗等,直接移送 02/17 20:12
→ playskin:法庭。不必藉哲學板學習怎麼做人處事,因為大家都是有原 02/17 20:13
→ playskin:則的成年人,來哲學板都只談哲學,絕不傷害他人。但事實 02/17 20:14
→ playskin:真的如此嗎?只要這邊依然是一個兇殘的環境,我會一個一 02/17 20:14
→ playskin:個揭發出來,絕不姑息。這是我認為西哲板目前最需要的。 02/17 20:15
→ playskin:不懂做人,在西哲板找人發洩的少數人不思成長,正是西哲 02/17 20:16
→ playskin:板聲名敗壞、缺乏內容的主因。popfish不要好高騖遠,看不 02/17 20:17
→ playskin:下去,就捲起袖子來參與! 02/17 20:18